上海华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 2025 年度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评估的专项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应当每年
对自身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向董事会提交自查报告,董事会需对报告期
内在任独立董事的独立性情况开展全面评估,并出具专项评估意见。
情况如下:彭涛先生、王刚先生于 2025 年 1 月 1 日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
期间,全程担任公司独立董事;万振华先生于 2025 年 12 月 1 日经公司股
东大会选举任职公司独立董事,任职期间为 2025 年 12 月 1 日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截至本意见出具日,公司董事会已收到上述 3 名独立董事提交的
《独立董事关于 2025 年度独立性情况的自查报告》,现结合各位独立董事
评估,出具本意见。
经董事会审慎核查与全面核验,报告期内,彭涛先生、王刚先生、万
振华先生均严格恪守独立董事履职准则,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监管规则及
《公司章程》中关于独立董事独立性的各项要求,不存在任何影响独立客
观判断的情形。具体核查情况如下:各位独立董事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
会关系,均未在公司及公司附属企业、公司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及其附
属企业、公司主要股东单位任职;各位独立董事及其直系亲属不存在与公
司有重大持股关系的情形,未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股份,
不属于公司前十名自然人股东,亦未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
以上的股东单位、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各位独立董事与公司、公司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前述主体的附属企业之间,均不存在重大业务往
来,亦未向上述主体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可能影响独立性的有
偿服务;各位独立董事最近 12 个月内均不存在前述影响独立性的相关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