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源伟律师事务所
关于重庆美利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致: 重庆美利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
“《股东会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25
年修订)》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重庆美利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重庆源伟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
)
接受重庆美利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程源伟、殷勇
律师出席公司于2026年3月25日(星期三)14:30在重庆市巴南区天安路1号附1号、
附2号重庆美利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办公楼二楼会议室召开的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
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的合法性、召集
人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出具
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
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法律意见所必须的文件、资料,并对有关事实进行了必要
的核查和验证。
本所律师仅就本次股东会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和现场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
该等议案所表述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
何目的。本所同意,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公告材料,随其
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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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就本次
股东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
了《重庆美利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
简称“《召开股东会通知》”)。《召开股东会通知》载明了于2026年3月25日召开
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并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会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
投票方式和出席会议对象等内容。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会的现
场会议于2026年3月25日(星期三)14:30在重庆市巴南区天安路1号附1号、附2号重
庆美利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办公楼二楼会议室召开。
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
投票系统进行。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3
月25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
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3月25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议案
与《召开股东会通知》中公告的时间、地点、方式、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履行了法定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提供的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身份证明等资料及深圳证
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资料,参加现场会议及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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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共87人,代表股份104,271,63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5117%。其中:
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7人,代表股份102,865,94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48.844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80人,代表股份1,405,693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675%。
中小投资者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共80人,代表股
份1,405,69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675%。其中: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
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共0人,代表股份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股份总数的0.6675%。
本所律师查验了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身份证明等资料,确认其参
会资格合法有效。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
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公司董事、部分高级管理人员通过现场或线上参
会方式出席/列席了本次股东会,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会。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
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上述参加
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已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进行认证。
(二)召集人资格
根据《召开股东会通知》显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董事会作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符合《公司法》、《股
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与《召开股东会通知》所载议案相符,没有出现修改原
议案或增加新议案的情形。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出席本次股东会
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对《召开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逐项审议
并采取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了投票表决。现场会议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了监票和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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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
统计数据。
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投票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对《召开股东会通知》中列
明的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总表决结果:同意104,245,7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权11,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0111%。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同意1,379,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1580%;反对14,29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168%;弃权11,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252%。
总表决结果:同意104,241,4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权15,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152%。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同意1,375,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8521%;反对14,29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168%;弃权15,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300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311%。
议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104,241,4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权15,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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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总数的0.0152%。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同意1,375,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8521%;反对14,29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168%;弃权15,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300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311%。
(修订稿)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104,236,8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权15,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152%。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同意1,370,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5249%;反对18,89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440%;弃权15,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3000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311%。
承诺(修订稿)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104,237,5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权15,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152%。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同意1,371,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5746%;反对18,19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942%;弃权15,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300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311%。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公司章程》等的相关规定,本次股
东会审议的全部议案均为特别决议议案,均需经全体参加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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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根据表决结果,前述议案均获
得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会
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
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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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重庆源伟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美利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签字、盖章页)
重庆源伟律师事务所(章)
负责人: 见证律师:
程源伟 程源伟
殷勇
二○二六年三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