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简称:韶能股份 股票代码:000601 编号:2026-015
广东韶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并对公告中的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一、重要提示
(一)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无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的情况。
(二)本次会议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
(三)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需要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
票。
二、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6 年 3 月 25 日下午 14:30
(2)网络投票日期、时间:2026 年 3 月 25 日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下称“深交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
的具体时间为:2026 年 3 月 25 日 9:15—9:25,9:30—11:30 和
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的任意时间。
司 25 楼会议室。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共 625 人,代表股份 327,913,95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30.8090%。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7 人,代表股
份 234,570,94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22.0390%;通过
网络投票的股东 618 人,代表股份 93,343,004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8.770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即中小投
资 者 , 不 含 公 司 董 事 、 高 管 ) 及 代 理 人 617 人 , 代 表 股 份
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了
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审
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关于制订《广东韶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
与豁免制度》的议案
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149%;210,915 股
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643%;68,20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08%。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14,337,843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 98.0905%;210,915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
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429%;68,200 股弃权,占出席本
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666%。
(二)关于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
本议案逐项表决。
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67%;170,915 股
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521%;69,30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11%。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14,376,743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 98.3566%;170,915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
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693%;69,300 股弃权,占出席本
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741%。
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8486%;3,703,355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1.1294%;72,30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2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10,841,303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 74.1694%;3,703,355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5.3360%;72,300 股弃权,占出
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946%。
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8509%;3,695,655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1.1270%;72,49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21%。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10,848,813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 74.2207%;3,695,655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5.2833%;72,490 股弃权,占出
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959%。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康达(广州)
律师事务所
律师:王学琛、李博
(二)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次会议由北京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委派律师到会见
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北京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委派
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
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
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均为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一)广东韶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会决议;
(二)北京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韶能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东韶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