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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八亿时空液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致:北京八亿时空液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受北京八亿时空液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及《北京八
亿时空液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公
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
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
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是否符合中国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以及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
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相关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或合法性发表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之目的,本所委派律师列席了公司本次股东会,并根据现
行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及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
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会有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合法性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
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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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通知
根据公司于2026年3月10日公告的《北京八亿时空液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
于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本次股东会
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并且公司董事会已作出相关决议。根据《会议通知》,本次
股东会将于2026年3月25日召开,公司董事会已就召开本次股东会提前15日以公
告方式向全体股东发出通知。《会议通知》的内容包括会议时间、地点、方式、
召集人、会议审议议题、股权登记日以及会议出席对象、登记方法等内容,其中,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召开日期之间间隔不超过7个工作日。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技股份有限公司316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以及方式与
《会议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及方式一致。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邢文丽
主持,符合《公司章程》及《股东会规则》的有关规定。
根据《会议通知》,本次股东会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
的起止时间为2026年3月25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本次
股东会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投票的起止时间为2026年3月25日9:15-15:00。
综上所述,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合法、有效。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会议人员的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参加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
(1)现场出席
本次股东会并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2)参加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参加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合计109名,代
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35,444,96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1的27.5499%。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会现
场会议。
(二)召集人资格
根据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及《会议通知》,公司董事会召集
了本次股东会。
参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我
们无法对该等股东的资格进行核查,在该等参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
格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及
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章程》及《股东会规则》的有关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出席会议的股东就列入本次股东会议事日程的提案进行了表决。
会在《会议通知》中所公告的议案一致,并未出现会议审议过程中对议案进行修
改的情形,符合《公司章程》及《股东会规则》的有关规定。
该表决方式符合《公司章程》及《股东会规则》的有关规定。
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对会议审议事项的投票表决进行清点,符合《公司章程》
及《股东会规则》的有关规定。
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为 134,481,546 股,其中公司回购专户中的股份数量 4,372,625 股,2024 年员
工持股计划账户中的股份数量 1,451,685 股,该等股份不享有表决权,本次股东会享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东会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对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
票的表决结果。
议案:
(1) 审议通过了《关于全资子公司出售参股公司股权的议案》
表决 结果:34,870,075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有表 决权股份 总数的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会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6,470,455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8401%;519,454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3730%;55,435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869%。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所审议议案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
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现场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
集人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事宜,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由此作出的股东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同公司本次股东会决议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告。本
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