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珠集团: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3-25 00:59: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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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高级
管理人员(以下简称“高管”)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
有效调动高管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提高公司经营管理水平,促进公司健
康、持续、稳定发展及确保公司发展战略目标的实现,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丽珠
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
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高管是指公司总裁、副总裁、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
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高管薪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薪酬与公司长远发展和股东利益相结合;
  (二)薪酬与按劳分配与责、权、利相结合;
  (三)薪酬与保障公司长期稳定发展相结合;
  (四)薪酬与市场价值规律相符;
  (五)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提出高管的薪酬方案,并由董事
会负责审议确定。前述薪酬方案均需包含薪酬结构、薪酬标准、考核标准和发放
方式等内容。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对公司薪酬、绩效有关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
督。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工作内容、 职责与权限由《董事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职权范围》确定。
  第六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门、财务部门等相关部门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
员进行公司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   薪酬标准、结构
  第七条 公司高管的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如有)
等组成,其中基本薪酬是年度的基本报酬,根据个人岗位价值高低、承担责任大
小等因素,参考行业薪酬水平确定;绩效薪酬系根据公司经营业绩和岗位工作考
核结果发放的浮动报酬,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
百分之五十,具体由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考核确定。
  第八条 中长期激励收入是对公司高管中长期经营业绩及贡献的奖励,包括
但不限于股权、期权、员工持股计划以及其他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发放的中长期专
项奖金、激励或奖励等,按照公司具体制定的中长期激励方案执行。
  第九条 公司可以根据经营发展需要就重大事项设置专项奖励,且专项奖励
适用对象包括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应奖励方案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查批
准后执行。
             第四章   薪酬发放
  第十条 公司高管人员的基本薪酬按月发放,绩效薪酬由公司薪酬管理相关
部门按月度、季度或年度参照年初制定的董事高管薪酬绩效考核标准进行绩效评
价后确定并发放。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年度绩效
评价,最终确定年度绩效薪酬,并对已发绩效薪酬进行多退少补。其中一定比例
的绩效薪酬在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支付。
  第十一条 高管的薪酬标准, 均为税前金额,公司将按照国家和公司的有关
规定扣除下列项目,剩余部分发放给个人。公司代扣代缴项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
内容:
  (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二)各类社会保险费用等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三)国家或公司规定的其他款项等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第十二条 公司高管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按其实际任
期和实际绩效计算绩效薪酬并予以发放。
  第十三条 公司高管在任职期间,发生下列任一情形,公司可以不予发放或
扣减部分薪酬:
  第十四条 公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针对高管绩效薪酬采取递延支付机制。
                第五章   薪酬调整
  第十五条 公司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经营战略服务,并随着公司经营状况的
不断变化而作相应的调整以适应公司的进一步发展需要,调整依据为:
  (一)同行业薪酬水平;
  (二)所在地区薪酬水平;
  (三)通货膨胀水平;
  (四)公司业绩达成情况;
  (五)组织结构调整、岗位调整或职责变化。
  当上述因素发生重大变化时,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根据具体情况对本制度或
薪酬方案提出修订方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做出相应调整。
  第十六条 公司高管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造假、资金占用、
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支付未
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薪酬
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相抵触
时,本制度相关条款将相应修订。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与解释。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批准
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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