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市值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市值管理工作,进一
步规范公司市值管理行为,促进公司市值与内在价值的动态均衡,维护公司、投资者及其他
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
公司监管指引第 10 号——市值管理》《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及《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市值管理,是指公司以提高公司质量为基础,为提升公司投资价值
和股东回报能力而实施的管理行为。
第二章 市值管理的基本原则
第三条 市值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应当在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自律监管规则以
及《公司章程》等内部规章制度的前提下开展市值管理工作。
(二)系统性原则:公司应当按照系统思维、整体推进的原则,协同公司各业务体系以
系统化方式持续开展市值管理工作。
(三)科学性原则:上市公司的市值管理有其规律,应当依其规律进行科学管理,科学
研判影响公司投资价值的关键性因素,以提升上市公司质量为基础开展市值管理工作。
(四)常态性原则:上市公司的市值成长是一个持续的和动态的过程,公司将及时关注
资本市场及公司股价动态,常态化主动跟进开展市值管理工作。
(五)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市值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担当责任,营
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三章 市值管理的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市值管理工作由董事会领导、经营管理层参与,董事会秘书是市值管理工作的
具体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处是市值管理工作的执行机构。公司各部门及子公司应当支持及配
合市值管理工作。
第五条 董事会应当重视公司质量的提升,结合公司当前经营业绩、医药主业发展实际
及未来战略规划,就公司投资价值制定长期目标,在公司治理、日常经营、创新研发、并购
重组及融资等重大事项决策中充分考虑全体投资者的利益和合理回报,坚持稳健经营、深耕
主业,避免盲目扩张,持续提升公司投资价值。
董事会应当密切关注市场对公司价值的反映,在公司市场表现明显偏离内在价值时,审
慎分析研判可能的原因,积极采取合法合规的应对措施,促进公司投资价值合理反映公司经
营质量。
第六条 董事长应当积极督促董事会关于提升公司投资价值、开展市值管理相关决议的
落地执行,推动公司提升投资价值的内部管理制度持续完善,统筹协调公司内外部各方资源,
采取合法合规措施促进公司投资价值合理、真实反映经营质量与发展水平。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依法合规履行市值管理相关义务,主动参加业绩
说明会、投资者沟通会等法定投资者关系活动,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市值管理工作的具体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应当做好投资者关
系管理和信息披露相关工作,与投资者建立畅通的沟通机制,积极收集、分析市场各方对公
司投资价值的判断和对公司经营的预期,持续提升信息披露透明度和精准度。
董事会秘书应当加强舆情监测分析,密切关注各类媒体报道和市场传闻,发现可能对投
资者决策或者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上市公司应
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发布澄清公告等,同时可通过官方声明、召开新闻发布会等合法合规方
式予以回应。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处是市值管理工作的具体执行部门,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
投资者关系管理和监测分析等具体工作。
第十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应当共同参与公司市值管理具体工作,及时、准
确、完整提供市值管理工作所需相关信息。
第四章 市值管理的主要方式
第十一条 公司始终以价值创造为核心,提高经营效率和营运能力,综合运用下列方式
开展市值管理,促进公司投资价值合理反映公司质量:
(一)并购重组;
(二)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
(三)现金分红;
(四)投资者关系管理;
(五)信息披露;
(六)股份回购;
(七)其他合法合规的方式。
第十二条 公司及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应当切实提高合规意识,不得在市值管
理中从事以下行为:
(一)操控公司信息披露,通过控制信息披露节奏、选择性披露信息、披露虚假信息等
方式,误导或者欺骗投资者;
(二)通过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操纵股价或者配合其他主体实施操纵行为等方式,
牟取非法利益,扰乱资本市场秩序;
(三)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等作出预测或者承诺;
(四)未通过回购专用账户实施股份回购,未通过相应实名账户实施股份增持,股份增
持、回购违反信息披露或股票交易等规则;
(五)直接或间接披露涉密项目信息;
(六)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行为。
第五章 监测预警机制
第十三条 公司建立符合监管要求的市值监测与预警机制,由董事会秘书处负责日常监
测工作,采用自身纵向对比与行业横向对标相结合的方式,核心监测指标包括:公司市值、
市盈率、市净率等关键指标。
第十四条 当公司出现股价短期连续或者大幅下跌情形时,应及时采取如下措施:
(一)及时分析股价波动原因,调查、核实涉及的相关事项,必要时发布公告进行澄清
或说明;
(二)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及时通过投资者说明会、路演等多种方式传递公司价值;
(三)在符合回购法定条件及不影响公司日常经营的情况下,制定、披露并实施股份回
购计划;
(四)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可以依法依
规制定、披露并实施股份增持计划或自愿延长股份锁定期、自愿终止减持计划以及承诺不减
持股份等方式提振市场信心;
(五)其他监管规则允许的合法合规方式。
第十五条 股价短期连续或者大幅下跌情形,是指: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订、修订与解释。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不一致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