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航精密: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及变动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3-25 00:4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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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920914    证券简称:远航精密     公告编号:2026-024
     江苏远航精密合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持股及变动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江苏远航精密合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6 年 3 月
管理人员持股及变动管理制度〉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
权 0 票。
  本议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江苏远航精密合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江苏远航精密合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
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维护证券市
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劵法》”)、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
第 8 号——股份减持》
           (以下简称“《8 号指引》”)、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
续监管办法(试行)》
         《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13 号——股份变动管理》
                                《上市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江苏远航精密合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是
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条 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
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北京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中
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交易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
易。
          第二章 信息申报、披露与监管
 第四条 公司应当加强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买卖本公司
股票行为的申报、披露与监督。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
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
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
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或《公司
章程》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
风险。
 第六条 因公司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等情形,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转
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限等限
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北京证券交易所
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北京分公
司”)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向北京证券交易
所申报其个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
括姓名、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持股情况等):
  (一)新上市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股票上市前;
  (二)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相关决议通过后 2 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时;
  (四)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五)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北京证券交易所申报信息的真实、
准确、及时、完整,同意北京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变
动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 公司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
份规定比本制度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他限制
转让条件的,应当相应做好后续管理工作。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主体对持有股份比例、持有期限、变动
方式、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北京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
或大宗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在首次卖出的 15 个交易日前预
先披露减持计划;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 3 个月;拟在 3 个月内通过
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超过公司股份总数 1%的,还应当在首次卖出的 30
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减持计划内容应包括:
  (一)减持股份来源、数量、比例,减持期间、方式、价格区间及原因等安
排;
  (二)相关主体已披露的公开承诺情况,本次减持事项是否与承诺内容一致,
以及是否存在违反承诺情形;
  (三)相关主体是否存在《上市规则》及《8 号指引》规定的不得减持情形;
  (四)减持计划实施的不确定性风险;
  (五)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
所要求披露,或相关主体认为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者披露的减
持时间区间届满后,及时披露减持结果公告。
  减持结果公告内容主要包括已减持数量、比例、是否与已披露的减持计划一
致等。
  在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发生高送转、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本制度第十
一条涉及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同步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
前述重大事项的关联性。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
事实发生之日起二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由公司在北京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
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北京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
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三章 股票买卖禁止行为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转让其所持
有的本公司股份:
  (一)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
机关立案侦查期间,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 6 个月的;
  (二)本人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
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 6 个月的;
  (三)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
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四)本人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北京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
满 3 个月的;
  (五)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制
转让的期限内的;
  (六)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八)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九)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进行本公司的股票买卖: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15 日内;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5 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四)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15
日起算,直至公告日。
 第十七条 公司可能触及《上市规则》第十章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的,自相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下列任一情形发生
前,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减持公司股份:
  (一)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
  (二)公司收到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司法裁判生效,显示公司未
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
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
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实际离任之日起 6 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持有及新
增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
受前款转让比例限制。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股份总数作为基数,计
算其可转让股份的数量;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应当计入当年末其
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以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增发新股、实施股权激励,或因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
可转债转股、期权行权等方式形成的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
年可转让 25%,新增有限售条件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实施权益分派导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
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相关规定,将其持有的
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公司董事会应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处理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北京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前款“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卖出的;
“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又买入的。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
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
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
责任。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
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近亲属;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
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二十二条 因司法强制执行、股票质押或者融资融券违约处置等减持股份
的,应当根据不同的减持方式分别适用本制度的相关规定。通过司法扣划、划转
等非交易过户方式执行的,参照适用本制度关于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的规定。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被人民法院通过北京证券交易所强制执行
的,应当在收到相关执行通知后 2 个交易日内披露,不适用本制度第十一条的规
定。披露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处置股份数量、来源、方式、时间等。
  第二十三条 因离婚、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终止、公司分立等导致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的,股份过出方、过入方应当在股票过户后持续共同遵守
本制度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终止、
公司分立等拟分配股份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融券卖出公司股份。
           第四章 账户及股份管理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加强对本人所持有证券账户的管理,
及时向董事会申报本人所持有的证券账户、所持本公司证券及其变动情况。严禁
将所持证券账户交由他人操作或使用。公司将对本公司现任及离任半年内的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基本信息进行登记备案,并根据信息变动情况及时予
以更新。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对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证券
账户负责,加强证券账户管理,严禁将所持证券账户交由他人操作或使用。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
当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委托公司向北京证券交易所和
中国结算北京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解除限售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名下可转让
股份剩余额度内的股份解锁,其余股份自动锁定。
 第二十八条 在锁定期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有的
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二十九条 股东开立多个证券账户的,对各证券账户的持股合并计算;股
东开立客户信用证券账户的,对客户信用证券账户与普通证券账户的持股合并计
算。
             第五章 责任与处罚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的,除非有关当事人向
公司提供充分证据,使得公司确信,有关违反本制度规定的交易行为并非当事人
真实意思的表示(如证券账户被他人非法冒用等情形),公司可以通过以下方式
(包括但不限于)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一)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警告、通报批评、建议董事会、股东会或者职
工代表大会予以撤换等形式的处分;
  (二)对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第二十条规定,将其所持公司股
票或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
入的,公司知悉该等事项后,按照《证券法》相关规定,董事会收回其所得收益
并及时披露相关事项;
  (三)给公司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可要求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四)触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可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无论是否为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公司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
及处理情况均应当予以完整的记录;按照规定需要向证券监管机构报告或者公开
披露的,应当及时向证券监管机构报告或者公开披露。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超过”均含本数。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为准。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江苏远航精密合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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