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菲曼: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3-25 00:3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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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920183     证券简称:海菲曼       公告编号:2026-038
     昆山海菲曼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昆山海菲曼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6 年 3 月 20 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
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和新增制定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并需提
交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之《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制度》。
  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昆山海菲曼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昆山海菲曼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
法(试行)》及《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1号——独立董事》等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昆山海菲曼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的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二条 公司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以下简称“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或召集人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通过现场、通讯方式(含视频、电话等) 或现场与通讯相结
合的方式召开。
  第三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
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
举一名代表主持。
  定期会议由召集人在会议召开前5天通过邮件、邮寄或电话等方式通知全体独
立董事,不定期会议由召集人在会议召开前3天通知全体独立董事。经全体独立董
事一致同意,通知时限可不受本条款限制。
  第四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三)会议联系人及联系人方式;
 (四)会议通知的日期。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
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第五条 独立董事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
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授权委
托书应由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签名,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
 (二)被委托人姓名;
 (三)代理委托事项;
  (四)对会议议题行使投票权的指示(同意、反对或弃权)以及未做具体指
示时被委托人是否可按自己意思表决的说明;
 (五)授权委托的期限;
 (六)授权委托书签署日期。
  第六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表决方式包括书面表决、
举手表决以及通讯表决。若采用通讯方式,则独立董事在专门会议决议上签字即
视为出席了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并同意会议决议内容。
  第七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并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
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不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
担保)、委托理财、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公司自主变更会计
政策、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投资等重大事项;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董事会针对公司被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北交所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
项。
  第八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应当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并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一)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
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
常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九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除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可以根据需要
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一)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二)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三)提名、任免董事;
 (四)聘任、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五)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六)公司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调整、决策程序、执行情况及信息披露,
以及利润分配政策是否损害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七)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理财产品、闲置募集资金
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募集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借款、以募
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等;
 (八)重大资产重组、股份回购、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
  (九)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重大会计
差错更正;
 (十)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
 (十一)董事会因故无法对定期报告形成决议;
  (十二)公司拟申请股票从北京证券交易所退市、申请转板或向境外其他证
券交易所申请股票上市;
 (十三)独立董事认为有可能损害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事项;
  (十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北京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安排,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
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出席独立董事的姓名;
 (四)审议议案;
  (五)表决方式及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结果(表决结果应该载明同意、反对
或弃权的票数);
 (六)独立董事发表的结论性意见。
  意见类型包括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和无法发表意见
及其障碍。提出保留意见、反对意见或者无法发表意见的, 相关独立董事应当明
确说明理由。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设会议档案,档案内容包括会议通知、会议材料、独立
董事代为出席的授权委托书、表决票、决议、经与会独立董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
录等。会议档案的保存期限为10年。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公司应保障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召开前向独立董事提供公司运营情况资料,组织或配合独立
  第十二条 董事开展实地考察等工作。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
的工作条件和人员支持,指定董事会秘书办公室、董事会秘书等专门部门和专门
人员协助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承担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要求聘请专业机构及行使其他职
权时所需的费用。
  第十四条 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
有关信息。
  独立董事向公司年度股东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
说明时,年度述职报告应当包括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相
抵触的,执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制
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下”都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改和解释。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制订,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昆山海菲曼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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