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920183 证券简称:海菲曼 公告编号:2026-054
昆山海菲曼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
细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昆山海菲曼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6 年 3 月 20 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
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并无需提交股东会
审议的议案》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昆山海菲曼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
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运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昆山海菲曼科技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
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是公司董事会下设的
专门委员会,作为实施内部审计监督的专门机构,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
职权,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审计委员会及本细则涉及的有关人员和内部机构。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3名董事组成,其成员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
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2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任免,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三分
之一董事提名,并由董事会过半数选举产生;公司董事会须对审计委员会成员的
独立性和履职情况进行定期评估,必要时可以更换不合适继续担任的成员。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的人员结构应当确保审计委员会能够独立有效的履行职
责。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或者工作经验,具备有效的履职能
力。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为专业
会计人士)担任,负责召集并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审计委员会成员内选举
,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任期与其在董事会的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
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或应当具有独立董事身份的委员
不再具备《公司章程》所规定的独立性,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
第四条至第六条之规定补足委员人数。在董事会补足委员人数之前,原委员仍按该
议事规则履行相关职权。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了解公司经营情况,检查公司财务;
(二)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三)指导、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五)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六)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
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职责时自行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七)根据符合条件股东的书面请求或者根据《公司章程》规定自行召集和
主持临时股东会;
(八)向公司提出股东会议案;
(九)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
(十)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职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北交所持续监管规则、《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十一)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违反法律法规、北交
所持续监管规则、《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时,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提
请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十二)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十三)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违规情形、重大风险或者内
部审计机构没有提交检查结果报告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十四)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北交所持续监
管规则或者公司章程的,向董事会通报或者向股东会报告,也可以直接向持续
督导机构或者北交所报告;
(十五)有权召集公司内控制度有关部门会议;
(十六)审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工作计划和报告等,并及时向董事会
报告;
(十七)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
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
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如
有);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
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和公司章
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及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召集人的主要职责权限如下:
(一)召集、主持审计委员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审计委员会会议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审计委员会重要文件;
(四)定期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工作;
(五)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的职责须至少包括以
下方面:
(一)评估外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和专业性,特别是由外部审计机构提供非
审计服务对其独立性的影响;
(二)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
(三)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
(四)与外部审计机构讨论和沟通审计范围、审计计划、审计方法及在审计
中发现的重大事项;
(五)监督和评估外部审计机构是否勤勉尽责。
审计委员会需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无管理层参加的与外部审计机构单独沟
通会议。董事会秘书可以列席会议。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指导内部审计工作的职责须至少包括以下方面:
(一)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二)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三)审阅内部审计工作报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的结果,督促重大问题的
整改;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须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
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的职责须至少
包括以下方面:
(一)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对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提出意
见;
(二)重点关注公司财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包括重大会计差错调
整、重大会计政策及估计变更、涉及重要会计判断的事项、导致非标准无保留意
见审计报告的事项等;
(三)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报错的可
能性;
(四)监督财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评估内部控制的有效性的职责须至少包括以下方面:
(一)评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设计的适当性;
(二)审阅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三)审阅外部审计机构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与外部审计机构沟通发
现的问题与改进方法;
(四)评估内部控制评价和审计的结果,督促内控缺陷的整改。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
构的沟通职责包括:
(一)协调管理层就重大审计问题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二)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及对外部审计工作的配合。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为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配备专门人员或者
机构承担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
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应当给予配合。
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
承担。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公司内外
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并
主持。定期会议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
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召开。主任委员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临时会
议。主任委员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应指定其他一名独立董事委员负责召
集并主持。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议题应当事先拟定,定期会议通知应当提前10日(
不包括开会当日)以书面形式送达各委员和应邀列席会议的有关人员,临时会议
应当提前三日(不包括开会当日)发出会议通知。会议通知的内容应当包括会议
举行的方式、时间、地点、会期、议题、通知发出时间及有关材料。情况紧急,需尽
快召开的,可以随时电话或者以其他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主任委员应当在会议
上做出说明。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第二十三条 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审议的事项采取逐项表决的原则,表决方
式为举手表决、记名投票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审计委员会委员须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见。委员因故
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可提交由该委员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
席并发表意见。授权委托书应载明授权范围和期限。每一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
员委托。独立董事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审计委员会成员既不能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
为放弃在本次会议中的表决权。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也不委托其他委员出
席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权,公司董事会可以撤销其委员职务。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
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
票,并签署明确意见。
第二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主持人应提请与会委员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
意见。
会议主持人可以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外部审计人员等列席审计委员会
会议,回答所关注的问题。
第二十七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
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讨论与审计委员会成员有关联关系的议题时,
该关联委员应回避。该审计委员会会议由过半数无关联关系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的委员过半数通过。因审计委员会成员回避无法形
成有效审议意见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符
合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的规定。
第三十条 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根据表决结果,宣布决议及报告通过情况,
并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
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档案室保存,保存期为十年。
第三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董事
会。
第三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开会的日期、地点和召开方式;
(二)会议通知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会议议程;
(五)会议审议的提案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案的表决意
向;
(六)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
的票数);
(七)与会委员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相关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由保密义务,
不得擅自泄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或者与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规则中,“以上”“内”包括本数,“超过”“少于”“未
超过”“过半数”不包括本数。
第三十六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七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制定,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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