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福瑞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制度
内蒙古福瑞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内蒙古福瑞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内部激励和约束机制,充分发挥和调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
性和创造性,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内蒙古福瑞医疗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以下人员:
(一)公司董事(含独立董事);
(二)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
人及《公司章程》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本薪酬制度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水平,应当与市场发展、行业周期与行
业水平相适应,与公司的经营业绩,与个人的岗位职责、岗位价值与业绩贡献相
匹配,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相协调。
(二)公司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评价体系及激励约束机制应合理有
效,遵循公正、透明的原则,应当有利于增强公司创新发展能力,促进公司可持
续发展,服务于公司战略目标和持续发展,保持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的稳定性,
不得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设人力资源与薪酬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
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 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
议:
(一) 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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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 员工持股计划, 激励对象获授权益、
行使权益条件的成就;
(三) 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 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人力资源与薪酬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 应当在董
事会决议中记载人力资源与薪酬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 并进行披露。
第五条 公司董事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决定,并予以披露。高级管理人员薪酬
方案由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充分披露。
第六条 在董事会或者人力资源与薪酬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
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第七条 董事会人力资源与薪酬委员会负责审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
行职责并对其进行年度考核;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八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财务部配合董事会具体落实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薪酬的实施方案。
第三章 薪酬构成与发放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
励收入等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百分
之五十。具体薪酬方案应当与市场发展相适应,与公司经营业绩、个人业绩相匹
配,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协调。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可以运用股权激励等工具,建立长效激励机制,拟定授
予价格、激励对象范围、股票数量和业绩考核条件,强化管理层与公司长期利益
的一致性,激发管理层提升公司价值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结合行业水平、发展策略、岗位价值等因素合理确定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分配比例。
具体根据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承担的责任、风险和经营业绩来确定。
(一)董事薪酬
独立董事、未在公司担任具体职务的非独立董事领取固定津贴,津贴的标准
及发放形式由董事会制订方案,股东会审议通过,并予以披露。独立董事除了领
取上述津贴外,不得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有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人
员取得其他利益,固定津贴按年度发放;在公司担任除董事以外职务的非独立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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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依据其担任的具体职务与岗位责任,按公司内部规章制度确定其薪酬标准和
绩效考核领取对应薪酬,薪酬发放时间、方式根据公司内部规定执行;
(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
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标准和绩效考核等根据其在公司担任的具体职务及
公司内部规章制度确定,薪酬发放时间、方式根据公司内部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均为税前金额,公司将按照国家和
公司的有关规定,从税前薪酬中扣除下列事项。公司代扣代缴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以下内容:
(一)个人所得税;
(二)按规定需由个人承担的社会保险费;
(三)国家规定的应缴纳的其他税费。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
的,按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年薪并予以发放。
第十四条 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当及时对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
放部分。
第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造假、
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减少、
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
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十六条 公司提前解除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的补偿内容应当符合公平
原则,不得损害公司合法权益,不得进行利益输送。
第十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可随着公司经营状况的变化而作相应
的调整,以适应公司进一步的发展需要。
第四章 绩效评价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建立公正透明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与履职评价标
准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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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评价由人力资源与薪酬委员会负责组
织,公司可以委托第三方开展绩效评价。
独立董事的履职评价采取自我评价、相互评价等方式进行。
第二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的确定和支付
应当以绩效评价为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会报告董事履行职责的情况、绩效评价结果
及其薪酬情况,并由公司予以披露。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人力资源与薪酬委员会拟订,经董事会审
议同意,报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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