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星医药: 复星医药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2026年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3-25 00:3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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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
                (2026年修订)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董事会(以下简称“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
对公司年度报告的监督作用,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相关规定,特制订
本规程。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应当按照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勤勉尽责地开展工作,维护公
司整体利益。
  第三条    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应当披露
审计委员会年度履职情况,主要包括其履行职责及行使职权的情况、审计委员会
会议的召开情况等。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公司年度报告披露时间安排及实际情
况,与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审计委员会应
当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间内提交审计报告。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应在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年
审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编制的未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以及会计师事务所
对公司进行本年度审计的工作计划,并形成书面意见。
  第五条 在年审会计师进场后,审计委员会应加强与年审会计师的沟通。在
年审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审计委员会应召开与年审会计师的见面沟通
会,再一次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并形成书面意见。
  第六条 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完成审计后,审计委员会应对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定期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外部审计机构履职情况
的评估报告、对外部审计机构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年审会计师完成本年
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达成肯定性意见后提交董事
会审议,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请股东会审议;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改聘会计师
事务所。
  审计委员会在改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通过见面沟通的方式对
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全面了解和恰当评价,形成意见后提交董事会审
议,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再提请股东会审议。
  第八条    在年度报告编制期间,公司应积极为审计委员会履行上述职责创造
必要的条件。
  第九条    在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期间,审计委员会委员负有保密义务。在年
度报告公告前,不得以任何形式、通过任何途径向外界泄露年度报告内容。在年
度报告编制过程中,审计委员会应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及相关人员履行保密义务,
应严防泄露内幕消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第十条    本规程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股票
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相抵触的,遵照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以及《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本规程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时亦同。
  第十二条    本规程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六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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