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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绩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科学、规范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绩效管
理体系,完善公司激励与约束机制,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
《上市
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
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下列人员
适用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不含外部董事、独立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公司《干部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其他公司级管理人员参照本
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规定了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绩效管理的基本
原则、职责、薪酬绩效工资总额决定机制、薪酬结构、薪酬标准、薪
酬核定、薪酬发放、绩效管理、薪酬止付追索等内容。
第四条 薪酬绩效管理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薪酬与公司经营业绩、个人业绩相匹配的原则。
(二)薪酬水平应与市场水平、行业特点及公司发展阶段相适应
的原则。
(三)薪酬总额与年度经营业绩同比变化保持正相关的原则。
(四)绩效考核指标应以股东价值最大化和公司可持续发展为核
心导向的原则。
(五)风险防控与薪酬追索扣回刚性化的原则等。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薪酬绩效管理的专门机构,负责:
(一)本办法的拟定、修订。
(二)拟定《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
与标准。
(三)组织制定上述人员的 KPI 考核指标,并审核其年度考核结
果的合理性。
(四)审核上述人员年度绩效工资核算与发放的合规性及合理性。
(五)对上述人员的绩效考核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与指导。
第六条 证券事务部门负责:
(一)根据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定的薪酬绩效管理考核办法或方
案,负责提交内部审批程序,并筹备、组织、跟进公司董事会、股东
会审议进展和结果,确保审议流程的规范性与时效性。
(二)按照《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证券监管机构的其他相关规
定,负责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信息收集、报告编制、提交审
核及信息披露工作,确保相关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第七条 干部管理部门负责:
协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证券事务部及财务部门,具体落实董事
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核算、数据统计及相关行政支持工作。
第八条 董事会负责:
(一)审议批准本办法。
(二)审议批准公司董事的薪酬方案与标准。
(三)审议批准《公司章程》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与
标准。
第九条 股东会负责:
(一)最终批准本办法。
(二)最终批准公司董事的薪酬方案与标准。
第十条 财务管理部门负责:
根据生效的薪酬决议与相关凭证,准确、及时地完成公司董事及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发放工作。
第三章 薪酬结构的构成和薪酬标准
第十一条 薪酬结构
总收入=核定年薪+年终奖金+其他薪酬性收入
核定年薪=月度薪酬+年度薪酬
月度薪酬=年功工资+月度基本工资+月度绩效工资
年度薪酬=年度基本工资+年度绩效工资
其中:
标准日工资 =(年功工资+月度基本工资)/法定月计薪天数, 标
准日工资作为扣罚员工各类缺勤性休假、旷工及核发加班工资等的依
据。
核定的年薪标准中,月度薪酬总额占年薪标准的 70%,其中月度
薪酬总额中月度基本工资总额占月度薪酬总额的 30%、月度绩效工资
总额占月度薪酬总额的 70%;年度薪酬占年薪标准的 30%,其中年度
基本工资占年度薪酬的 30%、年度绩效工资占年度薪酬的 70%。
月度薪酬中,年功工资不计入核定年薪。年功工资按员工在本企
业工龄分段递增:工龄 1 至 5 年,每年按 10 元标准递增,年功工资
从 10 元逐步增至 50 元;工龄 6 至 15 年,每年按 15 元标准递增,年
功工资从 65 元逐步增至 200 元;工龄 16 至 19 年,每年按 20 元标准
递增,年功工资从 220 元逐步增至 280 元;工龄 20 年及以上,年功
工资统一为 300 元,不再递增。休长假期间不计算本企业工龄。
第十二条 定义:
(一)年功工资:根据员工在本企业工作年限而设置的工资(不
含聘用人员),年功工资于每年一月份进行调整。
(二)月度薪酬:其中月度基本工资为固定工资;月度绩效工资
为浮动工资,与当月个人月度 KPI 完成情况挂钩。
(三)年度薪酬:其中年度基本工资为固定工资;年度绩效工资
为浮动工资,与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及个人年度 KPI 指标完成情况挂钩。
(四)年终奖金:奖励性薪酬,为浮动工资。根据公司全年各项
生产经营目标(销售收入、新增订单、回款等)全面完成情况,公司
可为管理团队申请发放年终奖金。分配方案涉及高管的,报董事会批
准后执行,分配方案涉及董事的,报股东会批准后执行。
(五)其他薪酬性收入:包括项目专项考核奖、年终分红、其他
工资性收入,具体分配方案按公司发布的相关制度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核定
年薪的百分之五十。绩效薪酬的确定和支付应当以绩效评价为重要依
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其在公司和子公司所担任职务和分管业
务、分管工作所承担的职责,核定的年薪标准最低 38 万元、最高 85
万元。最终取得薪酬按照公司年度经营业绩指标达成情况、个人 KPI
关键绩效指标完成情况等进行综合考核领取。如公司年度经营业绩指
标未达成或仅部分达成、个人 KPI 关键绩效指标未完成或仅部分完成,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实际薪酬将在核定的年薪标准基础上直接扣减。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
评价后支付,绩效评价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
第四章 薪酬的核定、审批权限及发放流程
第十四条 薪酬的核定、审批权限
(一)薪酬的核定:结合公司经营状况、个人岗位职责等因素综
合确定。
(二)薪酬审批权限:
会审议、股东会批准。
与考核委员会拟定、董事会批准。
以外的其他公司级管理人员:按公司《干部管理办法》执行。
(三)薪酬调整原则
会每年复核一次,非因职务变动、重大市场变化或公司战略调整,一
般不做大幅调整。
理部门每年根据其业绩完成情况复核一次,非因职务变动、重大市场
变化或公司战略调整,一般不做大幅调整。
第十五条 薪酬的发放流程
(一)月度薪酬发放流程:干部管理部门薪酬专员根据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月度绩效考核结果核算月度薪酬后,报部门负责人、分管
领导、总裁逐一审核后,财务管理部门在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进行信
息化发放。
(二)年度薪酬发放流程
绩效工资相结算的原则进行。干部管理部门薪酬专员根据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基本工资标准,经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总裁逐一审核
后,报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定,财务管理部门在次年农历春节前进行
信息化发放。
经营情况及年度绩效考核结果核算年度绩效工资后,经部门负责人、
分管领导、总裁逐一审核后,报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定后,财务管理
部门在公司董事会、股东会批准后的 15 个工作日内进行信息化发放。
放的,薪酬发放流程如下:
(1)月度薪酬发放流程:所在子公司薪酬专员根据月度绩效考
核结果核算月度薪酬后,经所在子公司董事长审核,公司干部管理部
门经办人、负责人、分管领导逐一审核后,所在子公司财务部门进行
信息化发放。
(2)年度基本工资发放流程:年度基本工资实行先预发,后与
年度绩效工资相结算的原则进行。干部管理部门薪酬专员根据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工资标准,经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总裁逐一
审核后,报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定,由所在子公司财务部门在次年农
历春节前进行信息化发放。
(3)年度绩效工资发放流程:干部管理部门薪酬专员根据公司
生产经营情况及年度绩效考核结果核算年度绩效工资后,经部门负责
人、分管领导、总裁逐一审核后,报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定后,由所
在子公司财务部门在公司董事会、股东会批准后的 15 个工作日内进
行信息化发放。
第十六条 薪酬总额控制:年度薪酬总额须与公司本年度整体生
产经营情况较上年度的变化趋势保持一致,并基于该同向增减关系形
成正比。
第五章 绩效管理
第十七条 公司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实行以关键绩效指标 KPI
为核心的考核方式,分为月度考核与年度考核。月度考核侧重于短期
工作成果的跟踪与评价,年度考核侧重于长期绩效目标的达成与综合
评价。
第十八条 KPI 考核指标的设立、下达
(一)KPI 考核指标的设立
日内完成年度 KPI 指标设立,并进行月度分解。
(1)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完成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及高
级管理人员的年度 KPI 指标设立。
(2)干部管理部门负责完成《干部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公司
级管理人员的年度 KPI 指标设立。
(1)经营指标:各业务部门在公司经营指标下达后 5 个工作日
内,完成本部门指标的月度分解方案,并报送至经济运行部。经济运
行部在经营指标下达后 7 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各业务部门报送方案的
审定与汇总并报送至干部管理部门。
(2)非经营指标:非经营指标由各责任部门遵循“可量化、可
跟踪、可操作”的原则进行分解,并报送至干部管理部门。
(3)干部管理部门整合经济运行部审定的经营指标分解表及非
经营指标分解表。在经营指标下达后的 30 个工作日内,形成完整的
《月度 KPI 分解表》,报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定后,正式下发执
行。
(4)上述流程中各环节的责任部门,必须严格遵守时间节点。
未按规定时间完成指标设立、分解、审定或报送工作的,考核责任部
门负责人 100 元/天(自截止日期次日起算,直至完成提交为止)。
(二)KPI 考核指标的下达
核委员会审定后,由干部管理部门下达。
管领导审核,并报总裁审定后,由干部管理部门下达。
(三)指标的调整
的严肃性与稳定性。当公司战略方向发生重大调整或年度经营指标出
现显著变更时,方可启动指标调整程序。
为确保调整的合规性与权威性,所有 KPI 指标的调整必须遵循
“原路径报批”原则。指标调整的申请,必须以“经济运行部”作为
唯一归口受理单位。任何部门或个人通过其他途径(如口头请示、非
正式报告等)提出的调整请求,均视为无效申请,不予受理。
指标的调整必须沿用与原指标下达时相同的报批流程与审批权
限,经批准后方可生效。
经济运行部负责受理调整申请,并按规定的审批流程完成报批。
经济运行部应在审批流程完结后的两个工作日内,将正式获批的调整
指标书面提交至干部管理部门。
干部管理部门在收到调整通知后,须及时更新相应的考核指标,
确保考核执行与最新决策保持一致。
第十九条 KPI 考核的实施
(一)考核主体:公司每年根据组织架构与职责分工,动态确定
各岗位的考评人,并于考核年度开始前正式公布。
(二)月度考核流程:
分与说明;月度评分以截止到考核当月累计完成情况为依据。
《月度 KPI 绩效考核结果汇总表》,逐级报审至总裁。
被考核人。
核,直至完成为止。
(三)年度考核流程
年度考核表》。
酬与考核委员会有权根据公司年度整体经营业绩(较上年度的增减趋
势)对考核结果进行同向纠偏调整。
被考核人。
(四)特殊情况处理
核系数按 1.0 核算,次月起按新职务考核。
按任职时段、对应年薪标准及考核得分分段结算。
按任期实际考核结果结算。
第二十条 考核结果运用和绩效工资核算
(一)考核等级与系数对照表
考核等级 A B C D E F G H
绩效考核分值
α>95 95≥α>90 90≥α>85 85≥α>80 80≥α>70 70≥α>60 60≥α>50 α≤50
区间(α)
绩效考核系数 1.3 1.2 1.1 1 0.9 0.8 0.7 0.6
(二)月度绩效工资核算
月度实发绩效工资 = 月度绩效工资标准×月度绩效考核系数
(三)年度绩效工资核算
年度实发绩效工资 = 年度绩效工资标准× (年度绩效考核系数
+ 年度经营业绩纠偏调整系数)
注:纠偏调整系数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定,其数值方向须与公
司本年度较上年度的整体经营业绩变化趋势保持一致。
(四)结果应用
年度绩效考核分数低于 50 分者,由干部管理部门结合其绩效完
成情况与多维测评结果,提出处理建议方案,报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
后执行。
第六章 薪酬止付追索
第二十一条 追索扣回情形:如发生下列任一情形,公司董事会
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有权根据事件性质、影响程度及个人责任,对相
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发放的绩效薪酬实施部分或全部追索扣回,
并对未发放的绩效薪酬予以部分或全部取消:
(一)重大履职过错:因存在重大失职、滥用职权等不当行为,
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严重声誉损害的,如资金占用、违规担保
等情形;
(二)业绩依据失实:因财务报表存在重大差错、财务造假或其
他违规行为,导致已发放薪酬所依据的业绩指标或财务数据不实的;
(三)薪酬与业绩倒挂:已预发或已发放的薪酬总额,明显超过
公司实际经营业绩完成情况所对应的合理水平的;
(四)任职期不匹配:因董事会任期内解聘、涉及违法违规无法
继续履职等原因导致任职未满完整考核年度,其已获薪酬总额超过其
任职期间公司经营业绩对应可支付水平的;
(五)其他法定或规定情形: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公司章程或
公司内部制度规定的其他适用情形。
第二十二条 操作流程
(一)启动与调查:当出现本办法第二十一条所列情形时,由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决定启动追索扣回程序,并指定专项小组负责调查。
专项小组应收集相关证据,听取当事人陈述与申辩,并可聘请独立第
三方机构提供专业意见。调查结束后,形成包含事实认定、责任界定
及初步处理建议的《调查报告》
。
(二)审议与决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调查报告》进行审议。
审议通过后,形成正式的《追索扣回处理方案》,明确追索对象、金
额、依据及执行方式,并报送公司董事会进行最终审批。董事会应做
出书面决议。
(三)通知与执行:董事会决议生效后,由干部管理部门会同财
务部门,在决议生效后 5 个工作日内,向被追索人发出正式的《追索
扣回通知书》。通知书应载明追索事由、依据、具体金额、支付时限
及异议渠道。
对于在职人员:未发放的薪酬直接扣减,已发放部分优先从其后
续薪酬中分期抵扣,或责令其限期退回。财务部门负责具体款项操作
与台账管理。
对于已离职人员:公司应在通知书规定期限内,启动法律诉讼程
序进行追索。法务部门负责牵头推进相关法律行动。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公司干部管理部门起草,经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拟定后,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形成议案报请股
东会审议。本办法自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之日起生效。修改本办法适
用同样程序。
自本办法生效之日起,公司原《董事、监事人员薪酬管理办法》
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绩效管理办法》相应废止。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 2026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