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乌鲁木齐)事务所 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乌鲁木齐)事务所
关于新疆天顺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二 0 二五年度股东会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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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乌鲁木齐)事务所 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乌鲁木齐)事务所
关于新疆天顺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二 0 二五年度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致:新疆天顺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乌鲁木齐)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新疆天顺供应链股份有限公
司(下称公司)的委托,委派本所赵旭东律师、王燕梅律师出席公司 2025 年度
股东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新疆天顺供应链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
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有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核查与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
如下:
一、本次年度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上刊登了《新疆天顺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度股东会的通知》,
该等公告载明了本次年度股东会的会议召集人、召开时间、投票方式、现场会议
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参加网络投票的操作流程、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
对象、会议登记办法及其他事项等内容。
(1)本次年度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3 月 24 日北京时间 14:50 在新疆
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大连街 52 号新疆天顺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四楼会议
室如期召开。
(2)本次年度股东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为公
司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平台。
二、出席本次年度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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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验《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2025 年度股东会股东签到册》、现场会
议参会股东提供的相关股东资格证明资料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关于
本次年度股东会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等资料,参加本次年度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共计 79 人,参与投票的股份数为 66,388,036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43.6037%,
其中:
(1)参加现场会议并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数为 2 人,代表股份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人数为 77 人,代表股份 514,396 股,占公司总股
本的 0.3379%。
根据公司提供的《新疆天顺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股东会签到册》,
出席本次年度股东会的公司董事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均为公司现任人员。
三、本次年度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年度股东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及网络投票表决方式,表决了下列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66,284,088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434%;
反对88,24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329%;弃权 15,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股份的 0.0236%。
表决情况:
同意66,285,188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451%;
反对88,24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329%;弃权 14,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股份的 0.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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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情况:同意 66,271,74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248%;反对
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20%。
表决情况:同意 412,04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7.4474%;反
对 105,38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8084%;弃权 14,600 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7442%。
表决情况:同意 66,268,04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193%;反对
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20%。
表决情况:
同意66,285,188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451%;
反对88,24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329%;弃权 14,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股份的 0.0220%。
表决情况:
同意66,285,048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449%;
反对88,38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331%;弃权 14,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股份的 0.0220%。
经查验《2025 年度股东会表决票》《2025 年度股东会表决结果统计表(现
场)》,并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的网络投票表决统计结果,上述第 4 项议
案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股份亦未计入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上述第 6 项
议案由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其余议案均由参
加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过半数表决通过。
四、结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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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认为,公司二 0 二五年度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年度股
东会的人员资格、本次年度股东会议案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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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律意见书以逐页加盖“国浩律师(乌鲁木齐)事务所”条形章并最后一页
加盖本所印章为有效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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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经办律师:
温 晓 军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