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荣股份: 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协议转让部分股份暨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3-25 00:1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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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1223     证券简称:中荣股份       公告编号:2026-002
              中荣印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协议转让部分股份暨股东权益变动的
                 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琴捷昇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横琴捷昇”或“转让方”)拟通
过协议转让方式将其持有的公司无限售流通股9,656,37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欣荣智造”或“受让方”)。双方于2026年3月24
日签署《股份转让协议》,转让价格不低于本次股份转让协议签署日前一个交易
日收盘价格的80%。
的25.74%。
   本次协议转让过户前,欣荣智造未持有公司股份;本次协议转让过户后,欣
荣智造持有本公司股份9,656,37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00%,成为公司持股5%以
上股东。
的战略投资者,为公司导入地方产业资源,实现产业协同与高质量发展。
   欣荣智造承诺在协议转让完成后的12个月内不减持本次交易所受让的公司
股份。
生变化,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
持续经营情况产生重大影响,同时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确认后,方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证券登
记结算机构”)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是否能够最终完成尚存在不确定性,敬
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协议转让概述
  横琴捷昇与欣荣智造于2026年3月24日签订了《股份转让协议》,横琴捷昇
拟将其持有的公司无限售流通股9,656,37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00%)以人民币
  本次协议转让前后,转让方与受让方分别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况如下:
                      本次协议转让前                本次协议转让后
股东名称     股份性质      股份数量         占公司总股     股份数量         占公司总股
                    (股)          本(%)     (股)           本(%)
       合计持有股份      59,370,260     30.74   49,713,882     25.74
横琴捷昇   其中:无限售条件
       股份
       合计持有股份               -         -    9,656,378      5.00
欣荣智造   其中:无限售条件
                            -         -    9,656,378      5.00
       股份
  注:1、前述占公司总股本比例均基于总股本193,127,560股计算得出,公司回购专用证
券账户持有公司股份1,712,823股,在本次权益变动前后,横琴捷昇所持公司股份占剔除回购
专用证券账户股份后的总股本191,414,737股的比例分别为31.02%、25.97%;在本次权益变
动后,欣荣智造所持公司股份占剔除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股份后的总股本的比例为5.04%。
限售并上市流通。
  本次协议转让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欣荣智造系中山市国有资本设立的投资基金,拟通过本次交易成为公司的战
略投资者,为公司导入地方产业资源,实现产业协同与高质量发展。欣荣智造本
次受让股份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
     本次协议转让需获得深交所合规性确认后,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股份过
户登记手续。
     本次协议转让无需履行公司内部审议程序。
     二、本次协议转让双方基本情况
     (一)转让方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珠海横琴捷昇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400MA4UQK6575
成立日期          2016 年 6 月 14 日
住所            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16408(集中办公区)
执行事务合伙人       中山捷昇投资有限公司(委派代表:林贵华)
              以自有资金进行项目投资(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
经营范围
              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横琴捷昇为公司的员工持股平台,普通合伙人中山捷昇
合伙人情况         投资有限公司出资比例 0.76%,林沛辉、周淑瑜等 30
              名有限合伙人合计出资比例 99.24%
              转让方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其他            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第
              五条、第六条、第九条规定的情形。
     (二)受让方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中山火炬欣荣智造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2000MAK2049B3A
成立日期          2025 年 12 月 9 日
营业期限          2025 年 12 月 9 日至 2032 年 12 月 9 日
住所            中山市火炬开发区康乐一街 1 号一楼
出资额           人民币叁亿元
              中山火炬电子产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派代表:吴惠
执行事务合伙人
              斌)
              一般项目:以私募基金从事股权投资、投资管理、资产
              管理等活动(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
经营范围
              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
              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合伙人情况         中山火炬公有资产经营集团有限公司 54.67%,中山市产
                 业投资母基金(有限合伙)45%,中山火炬电子产业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 0.33%
是否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否
                 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
                                    未经审计的资产总额为 9,070.02
最近一年财务数据         万元,负债总额为 0.00 万元;2025 年度营业收入为 0.00
                 万元,净利润为 0.02 万元
                 欣荣智造于 2025 年 12 月 29 日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
其他               协会完成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备案,基金编号 SBMM44,
                 基金管理人为中山火炬电子产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三)转让方与受让方之间的关系
     转让方与受让方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包括但不限于控制关系、投资关系、
重大影响以及其他任何利益或利害关系等,不存在以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其他
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持有对方股份或权益的情形,不存在合伙、合作、联营等其
他经济利益关系等。
     三、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协议主体
     转让方:珠海横琴捷昇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受让方:中山火炬欣荣智造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二)协议主要内容
     欣荣智造系中山市国有资本设立的投资基金,拟通过本次交易成为公司的战
略投资者,旨在优化公司股权结构,通过“国资+上市公司”模式为公司导入地
方产业资源,实现产业协同与高质量发展。
     基于上述战略合作背景,考虑到引入国资战略投资者对公司长期发展的积极
影响,横琴捷昇同意将所持公司9,656,378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5%,简称“标
的股份”)按本协议约定条件转让给欣荣智造,欣荣智造同意按本协议约定条件
受让该等股份及其对应权益。
     横琴捷昇保证,标的股份不存在任何权利负担、认购权、索赔或任何性质的
第三方权利,不存在限制转让的任何判决、裁决等,亦不存在任何涉及权属转移
的尚未了结的或潜在诉讼、仲裁及其他纠纷等。
  欣荣智造承诺在标的股份过户至其名下后12个月内不减持本次交易所受让
的目标公司股份,并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减持要求。
  横琴捷昇应在本协议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签署及提供用于过户给欣荣智造
所需的全部资料及文件;于深交所及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要求补充签署及提供所需
资料的2个工作日内签署及提供相关资料;于深交所及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要求缴
纳税费及其他费用的7个工作日内缴纳本次交易应缴相关费用,以在法律允许的
最短时间内完成标的股份过户至欣荣智造名下的全部手续。
  本次交易的交割于标的股份过户至欣荣智造名下之日的1个工作日(“交割
日”)进行。
  自交割日起,欣荣智造即成为标的股份的唯一所有权人,拥有标的股份相应
的所有股东权利和权益(包括该等股份的所有权、处置权以及附属于该等股份的
收益权、表决权等法律法规和目标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应享有的一切权利和权
益)。
  欣荣智造履行受让标的股份义务取决于以下条件(下称“先决条件”)的满
足。欣荣智造可自行决定向横琴捷昇发出书面通知放弃以下先决条件(而不影响
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先决条件包括:
  (1)本协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且横琴捷昇已向欣荣智造提交关于其全体合
伙人一致同意将标的股份按本协议约定转让给欣荣智造的合伙人决议;
  (2)适用的中国法律项下或者相关政府主管机关就本协议项下标的股份转
让要求的所有批准应均已获得并保持合法有效;
  (3)完成本次交易所必要的所有第三方(如有)同意应均已获得并保持合
法有效;
  (4)各方均已根据证券监管规则就本次交易履行所需信息披露义务;
  (5)不存在限制、禁止或取消本协议及本次交易的法律或者政府机关的判
决、裁决、裁定、禁令或命令;
   (6)横琴捷昇于本协议所作全部陈述与保证在所有方面均为真实、正确和
准确;且横琴捷昇已在所有方面履行和遵守了其应履行或遵守的本协议及其附件
包含的一切约定、义务和条件;
   (7)标的股份已经全部、完整地过户登记至欣荣智造名下,横琴捷昇已于
交割日向欣荣智造交付约定文件。
   如于2026年4月23日前或者各方一致同意的一个其它日期之前(含当日,下
称“最晚期限日”)任何先决条件仍未获得满足或被欣荣智造书面放弃,除非先
决条件未满足仅系因欣荣智造导致的或者交易各方另行协商同意的新期限,则欣
荣智造有权自行选择继续履行或解除本协议。
   转让双方将基于深交所等监管机构关于股份协议转让的规定,经友好协商,
转 让 双 方 确 定 标 的 股 份 的 转 让 价 格 为 14.32 元 / 股 , 股 份 转 让 价 款 总 计 为
   欣荣智造在不迟于先决条件全部被满足后5个工作日内向横琴捷昇账户支付
股份转让价款。
   就标的股份转让应向税务主管机关缴纳的所得税由转让方承担并按照主管
税务机关的具体要求完成纳税申报程序,印花税及其他深交所及/或证券登记结
算机构等有关部门收取的相关费用由转让双方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分别承
担。转让双方应当保证税务及相关费用的缴纳合规,不影响各方、目标公司权益
以及本次交易的推进。
   (1)受限于第5条第(2)项约定,横琴捷昇应赔偿欣荣智造因以下事项受
到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合理合法的费用、调查费用及律师费等)
                              (下称“损
失”):
   ①在本协议中所作之任何陈述、保证或承诺是不真实的、虚假的或错误的;
   ②陈述、保证或承诺及合同义务并未得到全面、及时地履行。
  (2)如果导致违反陈述与保证的事实情况已在本协议签署前向欣荣智造书
面披露的,则横琴捷昇无需就其对该等陈述与保证的违反承担赔偿责任,但本协
议另有约定及因下列情形应产生的赔偿责任不因前述披露而免除:
  ①任何上市公司及其全资/控股子公司、分公司等分支机构(简称“集团公
司”)因交割日前违反税务相关法律法规所产生的任何税费补缴责任、罚款、滞
纳金;
  ②集团公司于交割前违反劳动相关适用法律,包括但不限于违反劳务派遣工
或临时用工相关规定,劳动报酬、加班工资、五险一金等薪资报酬或福利的延迟
缴纳或缴纳不足;
  ③政府机构基于任何集团公司于交割前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对其所施加的
任何惩罚或处罚或没收行为,或第三方基于相同事由对其提起的索赔。
  尽管有上述约定,当且仅当集团公司因上述第①至③项事项产生的损失单笔
或累积相加后总额超过目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下称“起赔额”)
以上时,横琴捷昇方才根据本协议第5条第(3)项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3)除根据上述第5条第(2)项约定可被豁免或减免的责任事项,横琴捷
昇保证使欣荣智造、目标公司免于承担其违反本协议项下所作陈述与保证所产生
的任何负债、责任及损失。横琴捷昇违约导致欣荣智造受到损失的,横琴捷昇应
当按本协议约定进行赔偿;横琴捷昇违反其于本协议项下所作陈述与保证,目标
公司未来承担任何负债、责任、损失,且该金额超过起赔额的,其应按目标公司
承担责任之金额乘以其向欣荣智造转让标的股份,即5%向欣荣智造赔偿损失,
同时,在适用的情况下,欣荣智造有权依法代目标公司向横琴捷昇进行追偿损失。
  (4)尽管有前述约定,各方充分理解,欣荣智造系基于截至本协议签署日
目标公司的股票的二级市场价格,并信赖横琴捷昇在本协议中所作的陈述、保证
或承诺,以及在目标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横琴捷昇及集团公司向其披露的集团
公司的全部尽职调查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及其在本协
议中所作的陈述、保证或承诺是真实、准确、完整的前提下,同意按照本协议约
定价格受让标的股份。
  (5)若横琴捷昇未按照本协议的相关约定如期将标的股份过户材料提交及
办理标的股份的过户手续,每延期一日应按股份转让价款的万分之三支付违约金,
若逾期超过三十日,欣荣智造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协议且横琴捷昇应当向欣荣智造
支付股份转让价款10%的违约金。但因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税务主
管机关或国资监管部门等第三方原因造成的延误除外。
  (6)若欣荣智造未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时间及金额支付股份转让价款(包括
但不限于未按时将款项划入横琴捷昇账户),每逾期一日欣荣智造应按股份转让
价款的万分之三支付违约金,但因银行或国资监管部门等第三方原因造成的延误
除外。若欣荣智造逾期支付超过30日,或者违反本协议项下的其他义务导致本次
交易目的无法实现的,横琴捷昇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在此情形下,欣荣智造应
向横琴捷昇支付本协议项下股份转让价款总额10%的违约金,并赔偿横琴捷昇因
此遭受的全部损失。若任何先决条件未能于最晚期限日前获得满足,欣荣智造有
权单方面解除本协议;如解约系因横琴捷昇原因导致的,欣荣智造有权要求横琴
捷昇按股份转让价款总额的10%为标准向其支付违约金。若本协议被解除或终止,
受让方应在解除/终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配合转让方将标的股份回转过户至
转让方名下。但因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税务主管机关或国资监管部
门等第三方政府机关原因造成的延误或受限于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
求无法在前述期限内配合进行转让的除外。若欣荣智造已支付股份转让价款的,
横琴捷昇应在解除/终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配合将股份转让价款返还至欣荣
智造名下。
  本协议于各方签署(协议方为企业的,由企业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之日起生效。
  (三)其他
  本次协议转让不存在股价对赌、股份代持、保底保收益、超额收益分成、附
回购条款以及其他利益分割安排或者补充协议,不存在出让方及其关联人或其指
定的第三方为受让方提供资金支持、融资担保或其他类似安排。
  四、本次协议转让涉及的其他安排
  欣荣智造承诺在标的股份过户至其名下后12个月内不减持本次交易所受让
的公司股份,并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减持要求。
  五、本次协议转让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协议转让,不触及要约收购,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
变化,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持
续经营情况产生重大影响,同时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六、其他事项说明及风险提示
  本次协议转让不存在违反《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
份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转让方不存
在违反前期承诺的情形。
  本次协议转让尚需获得深交所合规性确认后,方能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
股份过户登记手续,是否能够最终完成尚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
资风险。
  七、备查文件
  特此公告。
                       中荣印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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