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三钢闽光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2026 年制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福建三钢闽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的重
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及
时、公平、真实、准确、全面、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
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以下简称《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以下简称《自
律监管指引第 5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福建三钢闽
光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福建三钢闽光股份有限公司信
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等制度的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
公司股票或其他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
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和公司,应当第一时间将相关信息向公司
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各部门、公司下
属的全资或者控股子公司。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负责人;
(三)公司下属的子公司负责人;
(四)公司委派(或推荐、提名)到参股公司担任参股公司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人员,以及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人员;
(五)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
(六)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七)公司收购人,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
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
(八)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信息报告义务人在知悉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信息时应当第一时间将相关信息
向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报告。
第五条 公司董事、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以及因工作关系知悉公司重大信息的人员,在该
等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负有保密义务,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公司未公开重大
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短线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或者其他欺诈活
动。
第六条 公司可以在其他媒体上刊登披露的信息,但时间不得早于指定的报
纸(《证券时报》)和指定的网站(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
公司可以在公开披露的网站上披露经常性的相关信息。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对信息
报告义务人进行有关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沟通和培训,以保证公司内部
重大信息报告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八条 本制度所称的公司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公司下属分支机
构或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的以下情形、事件以及该等
事件的持续进展情况:
(一)拟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的事项。
(二)各子公司、参股公司召开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并作出决议。
(三)公司独立董事的声明、意见及报告,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形成的决议及
出具的意见。
(四)公司(含各部门、分支机构)或各子公司发生或拟发生以下重大交易
事项(指除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之外发生的下列类型的事项):
上述第 3 项、第 4 项交易发生时,无论金额大小均须报告,其余交易事项达
到下列标准之一的,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当履行报告义务:
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
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
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为负值的,取其绝对值计算。公司发生除委托理
财等深圳证券交易所对累计原则另有规定的事项外的其他交易时,应当对交易标
的相关的同一类别交易,按照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上述规定。公
司发生交易,相关安排涉及未来支付或者收取或有对价的,应当以预计的最高金
额作为成交金额,适用上述规定。公司分期实施上述各项交易的,应当以协议约
定的全部金额为准,适用上述规定。公司与同一交易对方同时发生本制度第八条
第(四)项之第 2、3、4 项以外的方向相反的交易时,应当以其中单个方向的交
易涉及的财务指标中的较高者为准,适用上述规定。
(五)公司及其子公司发生或拟发生以下关联交易事项(指公司或其子公司
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
拟发生或已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当履行
报告义务:①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 30 万元人民币的交易;②与关
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 300 万元人民币,且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 0.5%的交易。
公司在连续 12 个月内发生的下列关联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
上述规定:①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②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
的交易。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主体控制或者相互存在股权控制
关系的其他关联人。
公司及其子公司拟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金额大小,信息报告义务人均
应当履行报告义务。公司因交易导致被担保方成为公司的关联人的,在实施该交
易或者关联交易的同时,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当就存续的关联担保履行报告义务。
(六)公司或其子公司发生或拟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包括:
讼;
未达到前述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可能对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报告义务人也应当报告。公司连续
适用上述规定。
(七)拟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以及基建技改项目的立项/核准/备案、变更等。
(八)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或盈余公积金)转增股本事项或弥补亏损。
(九)公司拟开展证券发行、回购股份、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重
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挂牌、公司合并或分立等相关事项;
(十)公司或者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公开
承诺事项。
(十一)公司出现下列使公司面临重大风险的情形:
产的 30%;
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
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
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二)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
联系电话等;
融资方案;
的审核意见;
况发生或拟发生较大变化;
价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等发生重大变化等);
响;
管、设定信托或者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响;
(十三)公司出现下列重大事项之一的:
(1)净利润为负值;
(2)净利润实现扭亏为盈;
(3)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 50%以上;
(4)利润总额、净利润或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三者孰低为负值,
且按照《上市规则》第 9.3.2 条规定扣除后的营业收入低于 3 亿元人民币;
(5)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6)公司股票交易因触及《上市规则》第 9.3.1 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被实
施退市风险警示后的首个会计年度;
(7)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亏损方案的;
接受劳务事项的,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5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 5 亿元人民币;
工程承包事项的,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 5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 亿元人民币;
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为可能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
或者董事会就前述事项作出决定时,或者知悉债权人向法院申请公司重整或者破
产清算时;
发生原因、影响、应对措施或者解决方案:
(1)发生环境、生产及产品安全事故(不论涉及金额大小或造成人员伤亡
人数);
(2)收到相关部门整改重大违规行为、停产、搬迁、关闭的决定或者通知;
(3)不当使用科学技术或者违反科学伦理;
(4)发生其他不当履行社会责任的重大事故或者具有负面影响的事项。
形。
第九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第一时间
告知公司及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并配合公司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股情况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
(二)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主体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
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三)法院裁决禁止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四)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标记、司法拍卖、托管、
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五)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重组、债务重组或者业务重组;
(六)因经营状况恶化进入破产或者解散程序;
(七)出现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关传闻,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
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
(八)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
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九)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
其履行职责;
(十)涉嫌犯罪被采取强制措施;
(十一)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
前款规定的事项出现重大进展或者变化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
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及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并配合公司依法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收到公司问询的,应当及时了解情况并回复,保证回
复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十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当向公司报送重大信息的相关材料,包括但不
限于:
(一)发生重大事项的原因、相关各方的基本情况、重大事项内容,以及对
公司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的影响等;
(二)所涉及的营业执照、身份证件、协议、合同、意向书、备忘录、成交
确认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文件资料;
(三)所涉及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政府批文、法院判决或裁
定、仲裁裁决,以及相关情况介绍等;
(四)中介机构关于重大事项所出具的意见(如有);
(五)公司内部对重大事项审批的意见。
第三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各部门(含分支机构,下同)及各子公司等信息报告义务
人应当在涉及的重大事项触及下列任一时点时,第一时间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
该部门负责范围内或该公司可能发生的重大信息:
(1)各部门或子公司拟将该重大事项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时;
(2)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拟进行协商或者谈判时,或拟签署意向书或协议
时;
(3)各部门、子公司负责人或者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道或应
当知道该重大事项发生时;
(4)发生重大事项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公司各部门及各子公司应当按照下述规定第一时间向公司董事
会秘书报告该部门负责范围内或该公司重大信息事项的进展情况。
(1)董事会或股东会就重大事件作出决议的,应当及时报告决议情况;
(2)公司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协议的,应当及时
报告意向书或协议的主要内容;上述意向书或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
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应当及时报告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3)重大事件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应当及时报告批准或否决情况;
(4)重大事件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逾期付款的原因和相关付
款安排;
(5)重大事件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交付或过
户事宜;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未如
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持续报告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
付或过户;
(6)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发行的股票或其他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进展或变化的,应当及时报告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十三条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专人送达;
(二)面谈方式;
(三)电话方式;
(四)传真方式;
(五)电子邮件方式;
(六)快递方式;
(七)会议方式;
(八)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
第十四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当在知悉本制度第二章所列的重大信息后第
一时间先以面谈或电话方式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有关情况,并在 24 小时内将
与重大信息有关的书面文件以电子邮件、传真等快捷方式提交给公司董事会秘书,
与信息有关的书面文件应随后以快递方式提交给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按照《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等有关法律、法
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有关
规定,对信息报告义务人上报的内部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如需要公司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将信息向公司董事会进行汇报,提请
公司董事会履行相应的程序,并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
等相关规定将信息予以公开披露。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可指定专人对信息报告义务人上报的信息予以
整理并妥善保存。
第四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管理和责任
第十七条 公司实行重大信息实时报告制度。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及实施
重要影响的参股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本制度第二章所列情形或事件时,信
息报告义务人应当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并提交相关文件
资料,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当保证其报告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简明清
晰,通俗易懂,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部具体负责组织编制公司应披露的
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和季度报告涉及的内容和相关资料,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应当及时报送证券事务
部,并保证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第十九条 公司负有重大信息内部报告义务的第一责任人为: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各部门及子公司负责人;
(三)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四)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
(五)公司委派(或推荐、提名)到参股公司担任参股公司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人员。
第二十条 负有重大信息内部报告义务的第一责任人应当根据其任职单位
或部门的实际情况,指定熟悉相关业务和法律法规的人员为信息报告联络人(各
部门联络人以部门负责人为宜;分公司、子公司根据实际情况,联络人以总经理
或财务负责人或其他合适人员为宜),负责本部门或本单位重大信息的收集、整
理以及与公司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部的联络工作。各部门及子公司应当将其指
定的信息报告联络人名单(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电话号码、电子邮箱等)
报公司证券事务部备案。
重大信息报送资料需经第一责任人签字后方可报送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
书。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业务
经营管理状况和公司已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其影响,时常敦促公司各
部门、子公司对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报告工作。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健全对未公开信息的保密管理,加强未公开重大信
息内部流转过程中的保密工作,对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以及其他核心人员使用网站、博客、微博、微信等媒体发布信息进行必要
的关注和引导,明确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密级,尽量缩小知情人员范围,防止泄露
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未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报告义务,导
致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违规的,公司将追究负有报告义务的相关人员(包括第一责
任人、信息报告联络人、其他负有报告义务的人员)的责任。
未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报告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一)不向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报告相关信息或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二)未及时向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报告相关信息或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三)因故意或过失,致使报告的信息或提供的文件资料存在隐瞒、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或引发重大误解;
(四)拒绝答复或未及时答复董事会秘书对相关事项的问询;
(五)未及时将所报告信息的进展或变化情况向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报
告;
(六)其他不适当履行信息报告义务的情形。
第二十四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未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报告义务,导
致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视情节轻
重给予该责任人批评、警告、记过、解除职务直至解除劳动合同的处分,公司认
为必要时还可以向其提出赔偿要求、追究其法律或经济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上市规则》《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
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事
务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执行。
本制度的规定如与将来颁布或修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或公司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相抵触的,应当按照有关
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公司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事
务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定,并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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