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三钢闽光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6 年制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福建三钢闽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
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加强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合称投资者)之
间的有效沟通,建立公司与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良好沟通平台,促进公司
完善治理,提高公司质量,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形成
公司与投资者之间长期、稳定、和谐的良性互动关系,特制定本制度以供有关各
方遵守。
第二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
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
《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
(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
(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及其他有
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福建三钢闽光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
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
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
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四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
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的相关规定,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
映公司的实际状况。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
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
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涉嫌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影响公
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高度重视、积极参
与和支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五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注意尚未公开的信息和内部信息
的保密,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的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
公司建立投资者关系管理机制,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
工作。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当
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和原则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是:
(一)建立形成与投资者双向沟通渠道和有效机制,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
形成长期、稳定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并获得认
同与支持;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投资服务理念;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不断完善公司治理。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
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
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
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
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
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沟通对象、内容和方式
第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沟通对象主要包括:
(一)投资者(包括在册和潜在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证券监管部门及其他有关政府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自律组织、行
业协会等;
(五)
《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
《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相关机
构或者个人。
第九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过
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
中国投资者网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
东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投资者调研、证券分析师调研、接待
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
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公司应特别注意
使用互联网等通讯方式提高沟通的效率,降低沟通的成本。
公司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件沟通机制,在
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
公司应当为中小股东、机构投资者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提供便利,合
理、妥善地安排活动过程,做好信息隔离,不得使来访者接触到未公开披露的重
大信息。
公司可以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公
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避免让来访人员有机会得到内幕信息和未公开的
重大事件信息。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
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
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
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会召开前,与投资者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未经公司允许,禁止来访者在参观、调研、座谈等活动过程中进行录音、录
像、拍照。
第十一条 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公司应当履行
的报告、公告义务。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
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公司应当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
要时予以适当回应。
公司应当对以非正式公告方式向外界传达的信息进行严格审查,设置审阅或
者记录程序,防止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上述非正式公告的方式包括:股东会、
新闻发布会、产品推介会;公司或者相关个人接受媒体采访;直接或者间接向媒
体发布新闻稿;公司(含子公司)网站与内部刊物;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博客、
微博、微信等社交媒体;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与特定投资者、证券分析师沟通;
公司其他各种形式的对外宣传、报告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形式。
第十二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自律规
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
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
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
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
参与投资者说明会的公司人员应当包括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财务总
监、独立董事和董事会秘书。一般情况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
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公司处于持续督导期内的,鼓励保荐代表人
或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参加投资者说明会。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公司应当
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
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投资者说明会原则上应当安排在非交易时
段召开。
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以及召开期间为投资者开通提问渠道,做好
投资者提问征集工作,并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关注的问题予以答复。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及时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的;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的;
(三)公司股票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
披露重大事件的;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的;
(五)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
应当召开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的;
(六)其他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
情形。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时
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
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前
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式。
公司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
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
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以下简称
互动易平台)等多种渠道与投资者进行沟通和交流,公司指派或授权专人及时查
看并处理互动易平台的相关信息。公司应当就投资者对已披露信息的提问进行充
分、深入、详细地分析、说明和答复。对于重要或具有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
司应当加以整理并在互动易平台以显著方式刊载。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答复投资者提问等行为不能替代应尽的信
息披露义务,公司不得在互动易平台就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投资
者提问进行回答。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时,应当保证发布信息及回
复投资者提问的公平性,对所有依法合规提出的问题认真、及时予以回复,不得
选择性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的,应当谨慎、理性、客观,
以事实为依据,保证所发布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不得使用夸大性、
宣传性、误导性语言,应当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不得误导投资者。如
涉及事项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应当充分提示相关事项可能存在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公司信息披露以其通过符合条件媒体披露的内容为准,在互动易平台发布的信息
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及对涉及市场热点概念、敏感事项问题进行答复,
应当谨慎、客观、具有事实依据,不得利用互动易平台迎合市场热点或者与市场
热点不当关联,不得故意夸大相关事项对公司生产经营、研发创新、采购销售、
重大合同、战略合作、发展规划以及行业竞争等方面的影响,不当影响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价格。
公司在投资者说明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结
束后应当及时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格式参见附件一),并于次一交易日
开市前在互动易平台和公司网站(如有)刊载。活动记录表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
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公司应当充分关注互动易平台收集的信息以及其他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充分重视并依法履行有关公司的媒体报道信息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信息披露义
务。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负责人,负责组织和
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证券事务部是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
由董事会秘书领导,在全面深入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
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和日常事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须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
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经董事长授权,董事会秘书根据需要可以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工作机构协
助公司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
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十六条 公司设立投资者咨询电话、传真电话和电子邮箱,由熟悉情况
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并通过有效形式及
时向投资者答复和反馈相关信息。
公司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投资者咨询电话号码。当公司网址或投资
者咨询电话号码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当及时进行公告。
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公司官网开设投资者关
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
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公司应当积极利用中国投资者网、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公益性
网络基础设施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公司可以通过新媒体平台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已开设的新媒体平台及
其访问地址,应当在公司官网投资者关系专栏公示,及时更新。
公司应当及时更新公司网站,更正错误信息,并以显著标识区分最新信息和
历史信息,避免对投资者决策产生误导。
第十七条 公司通过股东会、网站、分析师说明会、业绩说明会、路演、
一对一沟通、现场参观和电话咨询等方式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当平等对待
全体投资者,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保证相关沟通渠道的畅通,避免
出现选择性信息披露。
公司在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开始前,应当事先
确定提问的可回答范围。提问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
大信息的,公司应当拒绝回答。
公司举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为使所有投资
者均有机会参与,可以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采取网上直播方式的,公司应当提
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
单和活动主题等。
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时,
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重大信息。
公司对投资者来访、调研实行预约登记制,投资者可以通过电话、传真、电
子邮件等方式与证券事务部进行预约。证券事务部应当要求预约投资者提供调研
内容提纲并发送到电子邮箱,预约事项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后安排来访,公司
董事会秘书指派专人负责接待。
接待来访者前,证券事务部应当核实来访者身份,
要求来访者配合做好投资者和来访者的档案记录,并要求来访者签署相关承诺书,
建立规范化的投资者来访档案。
第十八条 公司向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或者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提供已披
露信息等相关资料的,如其他投资者也提出相同的要求,公司应当平等予以提供。
第十九条 公司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可以创建投资者关系管理
数据库,以电子或纸质形式存档。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各项活动,应当采用文字、图表、声像等方式记录
活动情况和交流内容,记入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
第二十条 针对媒体宣传和推介,应由公司相关宣传企划部门提供样稿,
有计划安排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接受媒体的采访和报道。自
行上门的媒体应当提前将采访计划报董事会秘书审核确定后方可接受采访,拟报
道的文字资料应当报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后方可公开对外宣传。
第二十一条 在公共关系维护方面,公司应当与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
所等相关部门建立良好的沟通关系,及时回复、解决证券监管部门、深圳证券交
易所关注的问题,并将相关意见传达至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争取与其它
上市公司、同行业企业等建立良好的交流合作平台。
第二十二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的其他职
能部门、公司控股的子公司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董事会秘书及相关职能部
门进行相关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定期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及相关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系统培训,增强其对相关法律法规、深圳证
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和公司规章制度的理解。公司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
动时,可以根据需要举行专题培训。并鼓励相关人员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
构、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上市公司协会等举办的相关培训。
第二十四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息作为
交流内容,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
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正式信息披露。公司在投资者
关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符合条件媒体
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二十五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当建立完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档
案制度,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若有);
(四)其他内容。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录、
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
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3 年。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尽量避免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
业绩预告及业绩快报披露前十五日内,以及可能对公司股价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
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前,接受投资者现场调研、媒体采访等。
公司接受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的机构及个人、从事证券投资
的机构及个人(以下简称调研机构及个人)的调研时,应当妥善开展相关接待工
作,并按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调研机构及个人不得利用调研活动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或者其他
违法违规行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在接受调研前,
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原则上董事会秘书应当全程参加。董事会秘书应当妥善安
排调研过程。
公司与调研机构及个人进行直接沟通的,除应邀参加证券公司研究所等机构
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应当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出具单位证明和身份
证等资料,并要求其签署承诺书(格式参见附件二)且交由公司保管。
公司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交流内容形成书面调研记录,参加调研的人员和董事
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具备条件的,可以对调研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公司应当建立接受调研的事后核实程序,明确未公开重大信息被泄露的应对
措施和处理流程,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将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
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
公司在核查中发现前款所述文件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当要求其改正,
对方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当及时对外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前款所述文件涉及未公
开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同时要求调研机构及个
人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露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其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者
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公司接受新闻媒体及其他机构或者个人调研或采访的,以及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接受与公司相关的调研或采访,参照本制度的上述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
行权、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
活动,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
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发生的纠纷,可以自行协商解决、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投资者提出调解请求的,公司应
当积极配合。
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应当承担处理的首要责任,依法处理、及时
答复投资者。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
本制度的规定如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
的规定相抵触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定,并由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本
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修改时亦同。
附件一 《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格式)
附件二 《承诺书》(格式)
福建三钢闽光股份有限公司
附件一:《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格式)
福建三钢闽光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
编号:
□特定对象调研 □分析师会议
□媒体采访 □业绩说明会
□新闻发布会 □路演活动
投资者关系活动类别 □现场参观
□其他(请文字说明其他活动内容)
活动参与人员
时间
地点
形式
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
录
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
应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
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
件(如有,可作为附件)
附件二:《承诺书》(格式)
承 诺 书
福建三钢闽光股份有限公司:
本人(公司)将对你公司进行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
,根据有关规定作出如下
承诺:
(一)本人(公司)承诺在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过程中不故意打探你公司
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你公司许可,不与你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问询。
(二)本人(公司)承诺不泄露在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过程中获取的你公
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或建议他人买卖你公司股票及其
衍生品种。
(三)本人(公司)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本次调研(或
参观、采访、座谈等)获取的你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你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本人(公司)承诺基于本次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形成的投资价值分
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
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本人(公司)承诺基于本次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形成的投资价值分
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或涉及基础性信息的部分内容),在对外发布或使用的至少两个工
作日前知会你公司,并保证相关内容客观真实。
(六)本人(公司)如违反上述承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七)本承诺书仅限于本人(公司)对你公司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活动,
时间为: 。
(八)本承诺书的有效期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经本公司
(或研究机构)书面授权的个人在本承诺书有效期内到你公司现场调研(或参观、采访、
座谈等),视同本公司行为。(此条仅适用于以公司或研究机构名义签署的承诺书)
承诺人(公司): (签章)
(授权代表): (签章)
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