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110 证券简称:三钢闽光 公告编号:2026-008
福建三钢闽光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福建三钢闽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6 年 3
月 24 日召开了第九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
改<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财政部等三部门联合发布的《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
务所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中国证监会令第 227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2025 年修订)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5
年修订)》(以下简称《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
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福建三钢闽光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对现行的《福建三钢闽
光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以下简称《会计师事
务所选聘制度》
)部分条款进行修改。
具体修改情况如下:
本次修改前的原文内容 本次修改后的内容
第一条 为规范福建三钢闽光股份有限公司(以 第一条 为规范福建三钢闽光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选聘(含续聘、改聘,下同)会计师事 下简称公司)选聘(含续聘、改聘,下同)会计师事
务所的行为,提升公司审计工作和财务信息的质量, 务所的行为,提升公司审计工作和财务信息的质量,
切实维护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切实维护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国有企业、上市公司 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国有企业、上市公司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
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
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福建三钢闽光股份有限公司 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结合公 以及《福建三钢闽光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
定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经 第三条 公司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经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意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
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会决定。 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会决定。
公司董事会不得在股东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
务所开展工作。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向公司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向公司
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也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 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也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
审核职责。 审核职责。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会计师事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会计师事
务所的建议,审核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 务所的建议,审核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
款,不应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监 款,不应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高
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本次修改前的原文内容 本次修改后的内容
第七条 公司财务部、审计部协助审计委员会开 第七条 公司财务部、内控部协助审计委员会开
展会计师事务所的选聘工作,包括但不限于收集整理 展会计师事务所的选聘工作,包括但不限于收集整理
有助于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资料、根据公司 有助于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资料、根据公司
选聘结果安排审计业务约定书的签订、配合会计师事 选聘结果安排审计业务约定书的签订、配合会计师事
务所完成审计工作、收集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质 务所完成审计工作、收集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质
量评估有关的信息以及保持与会计师事务所日常沟 量评估有关的信息以及保持与会计师事务所日常沟
通联络等。 通联络等。
审计委员会、财务部、审计部可以通过审阅相关 审计委员会、财务部、内控部可以通过审阅相关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资料、查阅公开信息或者向证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资料、查阅公开信息或者向证
券监管、财政、审计等政府有关部门及注册会计师协 券监管、财政、审计等政府有关部门及注册会计师协
会查询等方式,调查了解有关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 会查询等方式,调查了解有关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
量、诚信情况,必要时应要求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 量、诚信情况,必要时应要求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
所现场陈述。 所现场陈述。
第八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程序如下: 第八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程序如下:
(一)审计委员会提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 (一)审计委员会提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
要素、资质条件及要求,并通知财务部、审计部开展 要素、资质条件及要求,并通知财务部、内控部开展
前期准备、调查、资料整理等工作; 前期准备、调查、资料整理等工作;
(二)财务部、审计部对在规定时间内参加选聘 (二)财务部、内控部对在规定时间内参加选聘
的会计师事务所报送的相关资料进行初步审查、整理 的会计师事务所报送的相关资料进行初步审查、整理
与评价,并对参与评价人员的评价意见予以记录,形 与评价,并对参与评价人员的评价意见予以记录,形
成书面报告后提交审计委员会; 成书面报告后提交审计委员会;
(三)审计委员会审核通过后,将拟选聘会计师 (三)审计委员会审核通过后,将拟选聘会计师
事务所的有关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审计委员会认为 事务所的有关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审计委员会认为
相关会计师事务所不符合公司选聘要求的,应当向董 相关会计师事务所不符合公司选聘要求的,应当向董
事会说明原因; 事会说明原因;
(四)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提交的选聘会计师事 (四)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提交的选聘会计师事
务所的议案进行审议,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 务所的议案进行审议,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
审议,公司按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审议,公司按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在股东会审议通过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决 (五)在股东会审议通过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决
议后,根据股东会的决议,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 议后,根据股东会的决议,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
审计业务约定书(或合同等文件),聘期一年。 审计业务约定书(或合同等文件),聘期一年。
本次修改前的原文内容 本次修改后的内容
第二十一条 公司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发生合 第二十一条 公司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发生合
并的,如原聘会计师事务所吸收合并其他事务所且其 并的,如原聘会计师事务所吸收合并其他事务所且其
资格存续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合并相 资格存续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合并相
关公告,说明是否构成会计师事务所变更。如原聘会 关公告,说明是否构成会计师事务所变更。如原聘会
计师事务所被合并后不再存续的,公司应当在年度报 计师事务所被合并后不再存续的,公司应当在年度报
告披露前履行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议程序,提交董 告披露前履行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议程序,提交审
事会和股东会审议。 计委员会、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
公司将按照以上修改内容对《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进行
修改并编制《福建三钢闽光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2026 年修订)
》。在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议案后,
《福建三钢
闽光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26 年修订)
》正式
生效施行,现行的《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同时废止。
修改后的《福建三钢闽光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
度(2026 年修订)
》全文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
特此公告。
福建三钢闽光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