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赣州逸豪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作为赣州逸豪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逸豪新材”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
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13 号——保荐业务》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逸豪新材首次公
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的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核查情况如下:
一、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及上市后股份变动概况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份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赣州逸豪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258 号)同意注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42,266,667 股,并于 2022 年 9 月 28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本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由 126,800,000 股增至 169,066,667 股,其中有流通限制及锁定
安排的股份数量 130,590,813 股,占公司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 77.2422%;无流通限制及
锁定安排的股份数量 38,475,854 股,占公司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 22.7578%。
(二)上市后股份锁定及解除限售情况
期限等承诺,公司控股股东赣州逸豪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逸豪集团”)、公司股东香
港逸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逸源”)及公司实际控制人张剑萌所持的限售股延长锁定
期后的可上市流通日期为 2026 年 3 月 28 日。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 2022 年 11 月 1 日在巨潮
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公告》(公告编
号:2022-011)。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2886%。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3 月 23 日在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首次公开发行网下配售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
(公告编号:2023-003)。
上市流通,股份数量总计为 15,701,116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9.2869%。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
行股份及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3-027)。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公司总股本 169,066,667 股中,有限售条件流通股 112,711,111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66.6667%,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56,355,556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比例为 33.3333%。
公司上市后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公司股本未发生因股份增发、回购注销、派发股票股
利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导致公司股本数量变动的情形。
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一)上市公告书中作出的承诺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关于股份锁定、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承诺 承诺
承诺内容
方 类型
(1)公司控股股东逸豪集团承诺
“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或间
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如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6 个月内,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
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
期限将自动延长 6 个月。如发生派息、送股、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发行价按规定相
应调整。
如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对本公司所持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另有规定的,则按
该等规定执行。”
逸豪
(2)公司实际控制人张剑萌承诺
集
“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
团、
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香港
如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6 个月内,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
逸
股份 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
源、
锁定 限将自动延长 6 个月。如发生派息、送股、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发行价按规定相应
张剑
承诺 调整。
萌、
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张信
宸、
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前述限制规定。
LIUL
如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对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另有规定的,则按该
EI
等规定执行。
本人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并保证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3)公司实际控制人张信宸承诺
“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
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如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6 个月内,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
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
限将自动延长 6 个月。如发生派息、送股、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发行价按规定相应
调整。
如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对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另有规定的,则按该
等规定执行。
本人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并保证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4)公司股东香港逸源承诺
“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或间
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如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6 个月内,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
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
期限将自动延长 6 个月。如发生派息、送股、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发行价按规定相
应调整。
如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对本公司所持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另有规定的,则按
该等规定执行。”
(5)公司股东 LIULEI 承诺
“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或间
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如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6 个月内,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
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
期限将自动延长 6 个月。如发生派息、送股、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发行价按规定相
应调整。
如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对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另有规定的,则按该
等规定执行。
本人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并保证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逸豪集团承诺
“本公司拟长期持有发行人股票。
锁定期届满后,如本公司拟减持股份,将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通过大宗交易、集中竞价、协
议转让或证券交易所允许的其他方式按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相
关规定实施,并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如本公司直接或间接减持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发行人已发行股份的,减持价
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如发生派息、送股、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发
行价按规定相应调整。
如发行人或本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
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六个月的;或本公司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规则,
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或发生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不得减
持股份的其他情形的,本公司不得减持股份。
逸豪 如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对本公司所持发行人股份的减持安排另有规定的,则按
集 该等规定执行。”
团、 (2)公司实际控制人张剑萌、张信宸承诺
香港 “本人拟长期持有发行人股票。
持股
逸 锁定期届满后,如本人拟减持股份,将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通过大宗交易、集中竞价、协议
及减
源、 转让或证券交易所允许的其他方式按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相关
持意
张剑 规定实施,并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向承
萌、 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如本人直接或间接减持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发行人已发行股份的,减持价格
诺
张信 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如发生派息、送股、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发行
宸、 价按规定相应调整。
LIUL 如发行人或本人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
EI 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六个月的;或本人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规则,被
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或发生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不得减持
股份的其他情形的,本人不得减持股份。
如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对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的减持安排另有规定的,则按该
等规定执行。”
(3)公司股东香港逸源承诺
“本公司拟长期持有发行人股票。
锁定期届满后,如本公司拟减持股份,将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通过大宗交易、集中竞价、协
议转让或证券交易所允许的其他方式按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相
关规定实施,并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如本公司直接或间接减持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发行人已发行股份的,减持价
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如发生派息、送股、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发
行价按规定相应调整。
如发行人或本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
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六个月的;或本公司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规则,
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或发生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不得减
持股份的其他情形的,本公司不得减持股份。
如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对本公司所持发行人股份的减持安排另有规定的,则按
该等规定执行。”
(4)公司股东 LIULEI 承诺
“本人拟长期持有发行人股票。
锁定期届满后,如本人拟减持股份,将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通过大宗交易、集中竞价、协议
转让或证券交易所允许的其他方式按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相关
规定实施,并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如发行人或本人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
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六个月的;或本人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规则,被
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或发生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不得减持
股份的其他情形的,本人不得减持股份。
如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对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的减持安排另有规定的,则按该
等规定执行。”
(二)招股说明书中作出的承诺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与《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所作出的承诺一致。
(三)其他承诺情况说明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不存在公司收购、权益变动过程中作出的承诺、其他后续
追加的承诺、法定承诺和其他承诺。
(四)前述相关承诺履行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各承诺主体严格按照上述承诺要求履行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义务。
(五)资金占用及违规担保情况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形,上市公司对前
述股东不存在违规担保。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数量为 112,711,111 股,占公司截至本公告日总股本的 66.6667%。
序号 股东名称 所持限售股份总数 本次解除限售数量 备注
公司实际控制人、董
事长
合计 112,711,111 112,711,111 -
注:(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不存在被质押、冻结的情形;
(2)实际可上市流通数量的最终数据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
司最终办理结果为准。
《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
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相关规定。
股东履行股份限售承诺情况。
四、本次解除限售前后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本次解除限售前 本次变动 本次解除限售后
股份性质
占总股本 股份数量增+/减- 占总股本
股份数量(股) 股份数量(股)
比例(%) (股) 比例(%)
一、限售条件
流通股/非流通
高管锁定股 - - 5,013,059 5,013,059 2.97
首发后限售股 - - - - -
首发前限售股 112,711,111 66.67 -112,711,111 0.00 0.00
二、无限售条
件流通股
三、总股本 169,066,667 100.00 - 169,066,667 100.00
注:(1)“本次解除限售前”数据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 2026 年 3
月 23 日作为股权登记日下发的股本结构表填写,“本次解除限售后”数据以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最终办理结果为准。
(2)上表数据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
五、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逸豪新材本次申请上市流通的限售股
份股东均已严格履行了相应的股份锁定承诺;逸豪新材本次申请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数量及上
市流通时间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逸豪新材对
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综上,保荐机构对逸豪新材本次限售股份解禁并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赣州逸豪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
郭振国 黄 滨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