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成(重庆)律师事务所
关于四川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渝大成意字[2026]第 07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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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成(重庆)律师事务所
关于四川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渝大成意字[2026]第072号
致:四川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
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北京大成(重庆)律师
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四川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
本所声明: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
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
议案、议案所涉及的数字及内容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
东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
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
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
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
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第六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
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
本次股东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2026年3月6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
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
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及提案内容,公司于2026年3月7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官
方网站进行了公告。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司会议室召开,由公司副董事长田乐先生主持本次股东会。
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时间为:2026年3月23日(星期一)。其中,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3月23日9:15-9:25、9:30-11:30和
日9:15-15:00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由董事会召集,会议召集人资格、会议的召集及召
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四川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四川安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
“《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出席会议人员、召集人
(一)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公司章程》及本次股东
会的通知,本次股东会出席对象为:
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以
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二)会议出席情况
本次会议现场出席及网络出席的股东和股东代表共290人,代表股份合计
经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及本所律师查验出席凭证,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和
股东代表共5人,所代表股份共计332,670,40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会议的股东均登记在册,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285
人,所代表股份共计228,506,33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5975%。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和股东代表共285人,所代表股份共计9,265,080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919%。其中现场出席1人,代表股份100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通过网络投票284人,代表股份9,264,980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919%。
(三)会议召集人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在其
进行网络投票时,由深交所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认证);出席会议股东代理人的资格
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有权对本次
股东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三、本次股东会的会议提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审议的提案
根据《关于召开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会
通知》”),提请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为:《关于补选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的议案》。
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为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议案;不存在特别决议议案;不
存在累积投票议案;不存在关联股东回避表决议案;不存在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
议案。
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于《股东会通知》中列明并披露,本次股
东会实际审议事项与《股东会通知》内容相符。
(二)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采取与会股东记名方式及其他股东网络投票方式就上述议
案进行了投票表决。会议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规定的
程序对现场表决进行计票、监票,并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及互联网提供的
网络投票数据进行网络表决计票;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了现场表决结果;网络投
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表决总数和表
决结果。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共1项,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表决结果,本次
股东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序 弃权
议案名称 投票情况 同意(股) 反对(股)
号 (股)
现场投票情况 332,670,401 0 0
《关于补选第六 网络投票情况 224,893,234 3,174,700 438,400
董事的议案》 合计 557,563,635 3,174,700 438,4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
况
上述议案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表决事项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一
致,表决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
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上
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
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经本所负责人、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大成(重庆)律师事务所关于四川安控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大成(重庆)律师事务所(盖章)
律师事务所负责人:
马均
经办律师:
王汉林
经办律师:
周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