渤海租赁: 渤海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市值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3-24 00:08: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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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渤海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市值管理制度
     (经 2026 年 3 月 23 日召开的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渤海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市值管理工作,切实推动公司投资价值提升,增强投资者回报,维护
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10 号——
市值管理》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渤海租赁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
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市值管理,是指公司以提高公司质量为基础,
为提升公司投资价值和股东回报能力而实施的战略管理行为。
  第三条 市值管理工作须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㈠ 合规性原则:公司应当在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自律监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等内部规章制度的前提下开展市
值管理工作。
  ㈡ 科学性原则:公司应当依据市值管理的规律进行科学管理,
科学研判影响公司投资价值的关键性因素,以提升公司质量为基础开
展市值管理工作。
  ㈢ 系统性原则:公司应当按照系统思维、整体推进的原则,协
同公司各业务体系以系统化方式持续开展市值管理工作。
  ㈣ 常态化原则:市值管理是一个持续化、常态化的管理行为,
公司应当实时关注资本市场及公司股价动态,常态化主动跟进开展市
值管理工作。
  ㈤ 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市值管理工作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
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二章 市值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公司市值管理工作由董事会领导,经营管理层主要负责,
董事会秘书具体分管,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公司市值管理工作的日常事
务。公司各职能部门及下属公司应当积极配合,共同推动公司市值管
理体系建设和实施工作。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是市值管理工作的领导机构,具体履行以下
职责:
  ㈠ 董事会应当重视公司质量的提升,坚持稳健经营,注重发展
质效,根据当前业绩和未来战略规划就公司投资价值制定长期目标,
在公司治理、日常经营、并购重组及融资等各项重大决策和具体工作
中充分考虑投资者利益和回报,坚持稳健经营,避免盲目扩张,不断
提升公司投资价值;
  ㈡ 董事会应当密切关注市场对公司价值的反映,在市场表现明
显偏离公司价值时,审慎分析研判可能的原因,积极采取如股份回购、
现金分红等措施促进公司投资价值合理反映公司质量;
  ㈢ 董事会在建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体系时,薪酬水平
应当与市场发展、个人能力价值和业绩贡献、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匹配。
  第六条 董事长应当积极督促执行提升公司投资价值的董事会决
议,推动提升公司投资价值的相关内部制度不断完善,协调各方采取
措施促进公司投资价值合理反映公司质量。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积极参与提升公司投资价
值的各项工作,参加业绩说明会、投资者沟通会等各类投资者关系活
动,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和信息披露相关工
作,与投资者建立畅通的沟通机制,积极收集、分析市场各方对公司
投资价值的判断和对公司经营的预期,持续提升信息披露透明度和精
准度。
  董事会秘书应当加强舆情监测分析,密切关注各类媒体报道和市
场传闻,发现可能对投资者决策或者公司股票交易产生较大影响的,
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发布澄清公告等,
同时可通过官方声明、召开新闻发布会等合法合规方式予以回应。
       第三章 市值管理的主要方式
  第九条 公司应当牢固树立回报股东意识,采取措施保护投资者
尤其是中小投资者利益,诚实守信、规范运作、专注主业、稳健经营,
以新质生产力的培育和运用,推动经营水平和发展质量提升,并在此
基础上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增强信息披露质量和透明度,必要时积
极采取措施提振投资者信心,推动公司投资价值合理反映公司质量。
  公司质量是公司投资价值的基础和市值管理的重要抓手。公司应
当立足提升公司质量,依法依规运用各类方式提升公司投资价值。
  第十条 公司应当聚焦主业,提升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同时可
以结合自身情况,综合运用下列方式促进公司投资价值合理反映公司
质量:
  (一)并购重组;
  (二)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
  (三)现金分红;
  (四)投资者关系管理;
  (五)信息披露;
  (六)股份回购;
  (七)其他合法合规的方式。
  第十一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等应当切实提高合规意识,不得在市值管理中从事以下行为:
  ㈠ 操控公司信息披露,通过控制信息披露节奏、选择性披露信
息、披露虚假信息等方式,误导或者欺骗投资者;
  ㈡ 通过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操纵股价或者配合其他主体
实施操纵行为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资本市场秩序;
  ㈢ 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等作出预测或者承诺;
  ㈣ 未通过回购专用账户实施股份回购,未通过相应实名账户实
施股份增持,股份增持、回购违反信息披露或股票交易等规则;
  ㈤ 直接或间接披露涉密项目信息;
  ㈥ 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行为。
      第四章 监测预警机制与应对措施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对市值、市盈率、市净率等指标及公司所处
行业平均水平进行监测,并设定合理的预警阈值。
  第十三条 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密切关注前述关键指标情况,当相
关指标接近或触发预警阈值时,或当上述指标明显异常波动或明显偏
离行业平均水平时,立即启动预警机制,分析原因,并向董事长和董
事会秘书报告。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尽快研究确定需要采取的措
施,积极维护公司市场价值。
  第十四条 当公司出现股价短期连续或者大幅下跌情形时,可及
时采取如下措施:
  ㈠ 及时分析股价变动原因,摸排、核实涉及的相关事项,必要
时发布公告进行澄清或说明;
  ㈡ 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及时通过投资者说明会、路演、电话
会议等多种方式传递公司价值,以稳定资本市场预期,提振投资者信
心;
  ㈢ 根据市场情况和公司财务状况,在必要时依法合规采取股份
回购、现金分红等市值管理方式稳定股价;
  ㈣ 其他合法合规的应对措施。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股价短期连续或者大幅下跌情形,是指:
  ㈠ 连续20个交易日内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跌幅累计达到20%;
  ㈡ 公司股票收盘价格低于最近一年股票最高收盘价格的50%;
  ㈢ 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等规定执行。本制度实施后,如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及修订。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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