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永杉锂业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2025 年修订)》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锦州永杉锂业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全体股东和公司负责的
原则,我们在充分了解被聘任人资格条件、经营和管理经验、业务专长等情况的
基础上,仔细审阅了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关于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
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程序合法有效;
未发现有《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亦不存在如下情形:
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最近三年内受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被中国证监会宣布为市场禁入者且尚在禁入期;被证券交
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无法确保在任职期间投入足
够的时间和精力于公司事务,切实履行高级管理人员应履行的各项职责。
秘书,聘任林宏志先生为公司财务总监。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锦州永杉锂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聘任高级管理人员
的独立意见》的签署页)
全体独立董事签名:
何福龙 戴继雄 谢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