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华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公司董
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等有关规定,浙江华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本着勤勉尽责的工作原则,审慎履行了审计、
监督的职责。现将审计委员会 2025 年度的履职情况报告如下:
一、审计委员会基本情况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由独立董事王莉女士、独立董事王凤扬先生
及董事杨庆军先生三名成员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审计委员会成员的二分之一
以上。审计委员会全部成员均具有胜任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召集人由具有丰富会计专业经验的独立董事王莉女士担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中关于审计委员会人数比例和专业配置的要求。
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会议召开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共召开了四次会议,全体委员均亲自出
席了会议,积极履行职责,对公司提交的定期报告、财务报告等事项进行了审
议。会议具体内容如下:
议通过了《公司 2024 年度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履职情况报告》《公司 2024 年年
度报告及其摘要》《公司 2024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关于续聘公司 2025 年度
审计机构的议案》和《公司 2024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5 年第一季度报告的议案》。
审议通过了《公司 2025 年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5 年第三季度报告的议案》。
三、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2025 年度工作履职情况
报告期内,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与公司审计机构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
通合伙)(以下简称“中汇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审计中的重大事项、处理
方式及内控审计等进行了充分的讨论沟通。在审计过程中,审计委员会督促年
审会计师按照计划推进工作,对关键事项提出了意见和要求,协调公司配合审
计工作的开展,确保公司审计各项工作的有序开展。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的相关资质、业务规模、专业胜任能
力、投资者保护能力、诚信记录、独立性以及执行能力进行了审查,认为中汇
会计师事务所在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等方面均符合相关规定,在年报审计工作过
程中秉持客观、独立、公正的审计原则,表现了良好的职业操守和业务素质,
较好地完成了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和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审计工作,审计行为规
范有序,出具的审计报告客观、及时、完整。同时,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认为其
具备审计工作的专业能力和资质,同意续聘中汇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 2025 年度
审计机构。
报告期内,审计委员会认真审阅了公司各期财务报告,认为公司财务报告
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报告编制和审核的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
规定。报告期内,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监督内部审计机构认真完成内部审计
工作,指导审计工作的有效运作,进一步促进公司规范运作,防范和控制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通过审阅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和内部
控制审计报告,认为公司持续深入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制度体系,内部控制
制度设计适当;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能够全面、真实、准确地反映公司内部控制
的实际情况;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重大缺陷,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
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公司的内部控制体
系建设和实际运作情况符合有关上市公司治理规范的要求。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及公司制定的《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
则》的相关规定,充分利用自身专业水平和经验,围绕公司定期报告的编制和
披露、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内部控制的规范实施和协调审计工作开
展等工作,切实履行了审计委员会职责,推动公司整体规范治理水平的不断提
升,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审计工作,充分发挥审计委员会的专业职能,不断加强与公司审计机构和管理
层的交流,强化风险管理意识,督促公司内控体系有效运行,推动公司治理水
平的持续提升,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浙江华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