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珠海光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与珠海华发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核查
意见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保荐人”)作为珠海光库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库科技”、“公司”)2023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
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人和持续督导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
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3 号——保荐业务》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下简称“财务公司”)签订的《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事项进行了核查,核
查情况如下:
一、关联交易概述
公司于 2026 年 3 月 23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公司与珠海华发集团财务有限公司拟签订《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相
关内容如下:
为进一步优化公司财务管理,提高资金运营效率,经友好协商,珠海光库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与珠海华发集团财务有限公司拟续签《金融服务协议》,协议有效期
为三年。财务公司与公司控股股东珠海华发科技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属受同一主体珠
海华发集团有限公司控制的关联企业。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等相关规定,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本次关联交易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财务公司基本情况
珠海华发集团财务有限公司是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为珠海
华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发集团”)及其成员单位提供财务管理服务的非
银行金融机构,自 2013 年 2 月 8 日获准筹建,于同年 9 月 4 日获得中国银行业监督
管理委员会开业批复(银监复[2013]459 号),于同年 9 月 6 日取得《金融许可证》
(证号:00367142),于同年 9 月 9 日办理工商登记并取得《营业执照》(注册号:
(证号:00370170),
并于同年 4 月 21 日换发《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07788756XY)。
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07788756XY)。
公司根据《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2022
年第 6 号)进行业务范围调整并换发新版《金融许可证》(证号:01091676)。
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07788756XY)。
法定代表人:姚炜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华金街 58 号 2601 办公
注册资本:50 亿元
企业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股权结构如下表:
股东名称 出资比例
珠海华发集团有限公司 30%
珠海铧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20%
珠海华发商贸控股有限公司 20%
珠海十字门中央商务区建设控股有限公司 10%
珠海华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10%
珠海华发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10%
合计 100%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
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
为准)。
三、财务公司经营管理及风险管理情况
(一)经营情况
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财务公司总资产 4,703,270 万元,负债总额为 4,043,298
万元,净资产为 659,972 万元;2025 年实现营业收入 98,592 万元,净利润 52,078
万元(上述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二)管理情况
财务公司自成立以来,一直坚持稳健经营的原则,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
会计准则》《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金融法规、条例以及公司章
程规范经营行为,加强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
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财务公司未发生过挤提存款、到期债务不能支付、大
额贷款逾期或担保垫款、被抢劫或诈骗、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涉及严重违纪、刑事
案件等重大事项;也未发生可能影响财务公司正常经营的重大机构变动、股权交易
或者经营风险等事项;也从未受到过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原“中国银行保险监
督管理委员会”)等监管部门行政处罚和责令整顿。
(三)监管指标
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财务公司的各项监管财务指标均符合相关规定要求。
根据《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2022 年 10 月 13 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
员会令 2022 年第 6 号公布自 2022 年 11 月 13 日起施行)第三十四条规定,确定各
项具体监管指标如下:
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资本充足率 16.59%。
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流动性比例 36.93%。
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贷款余额/存款余额与实收资本之和为 76.06%。
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集团外负债总额/资本净额为 0%。
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票据承兑余额/资产总额为 0.57%。
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票据承兑余额/存放同业余额为 3.37%。
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票据承兑和转贴现总额/资本净额为 3.75%。
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承兑汇票保证金余额/存款总额为 0.07%。
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投资总额/资本净额为 27.59%。
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固定资产净额/资本净额为 0.02%。
四、公司与财务公司的存款、贷款等金融业务情况
(一)《金融服务协议》主要内容
甲方:珠海光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珠海华发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乙方在其经营范围内,将根据甲方的要求为甲方及其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
(以下简称“子公司”)提供金融服务。
(1)存款服务
乙方为甲方提供存款服务,制定最佳存款组合,存款形式包括活期存款、定期
存款、通知存款、协定存款等;存款币种包括人民币及外币。
(2)贷款服务
提供授信服务,乙方将在自身资金能力范围内尽量优先满足甲方需求。
贷款条件的业务申请,甲方及其子公司无须提供任何资产抵押、权利质押或其他担
保。
(3)结算服务
结算业务是指甲方及其子公司之间的交易结算以及甲方及其子公司与珠海华发
集团有限公司各成员单位或其他第三方之间的交易结算。
(4)票据服务
根据甲方申请,乙方可以为甲方及其附属公司提供票据类金融服务,包括但不
限于票据承兑及贴现等业务。
(5)外汇服务
乙方获得相关监管机构批准的结售汇业务资格后,根据甲方申请,可为甲方及
其附属公司提供外币结售汇服务。
(6)担保服务
乙方应甲方及其子公司的要求,为甲方及其子公司提供用于投标、履约等事项
的书面信用担保,按照乙方担保业务相关办法办理。
(7)乙方可提供的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批准的其他金融服务。
乙方向甲方及其子公司提供上述金融服务时,可根据本协议规定的内容,与甲
方及其子公司共同协商另行签署有关具体协议。有关协议的收费标准应与本协议规
定的定价原则一致。
(1)存款服务:乙方吸收甲方及其子公司的活期及定期存款的利率,由甲乙双
方经参考一般商业银行就类似存款提供的利率,公平协商厘定,但应不低于中国人
民银行就该种类存款规定的同期基准利率,除符合前述外,乙方吸收甲方及其子公
司活期及定期存款的利率,也应不低于同期乙方吸收任何第三方同种类存款所确定
的利率。
(2)贷款服务:乙方向甲方及其子公司发放贷款的利率,由甲乙双方协商参考
商业银行同期同档次执行的贷款利率确定。
(3)结算服务:乙方为甲方及其子公司提供各项结算服务收取的费用,应不高
于同期乙方向任何同信用级别第三方就同类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4)票据业务:相关费率将不高于国内其它金融机构同类产品收费水平。
(5)其他服务:乙方为甲方及其子公司提供其他服务所收取的费用,应不高于
中国人民银行就该类型服务规定应收取的费用上限(如适用),亦不高于任何第三
方向甲方及其子公司提供同种类服务所收取的费用;除符合前述外,乙方向甲方及
其子公司提供该类服务所收取的费用,也应不高于乙方向任何同信用级别第三方提
供同种类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甲、乙双方出于财务控制和交易合理性方面的考虑,对于甲方及其子公司与乙
方之间进行的存款服务交易金额做出相应限制,本协议有效期内,甲方及其子公司
向乙方存入每日最高存款余额不应超过人民币 3 亿元,该存款限额由甲方实施监控,
必要时乙方向甲方提供数据以协助监控。如出现由于结算等原因导致甲方在乙方存
款超出最高存款限额的,乙方应在 3 个工作日内通知甲方将导致存款超限的款项划
转至甲方及子公司的银行账户。
本协议有效期内,甲方及其下属子公司可循环使用的最高综合授信额度不超过
人民币 3 亿元,同时上述授信额度需经财务公司贷款审查机构核准,甲方及其控股
子公司可使用该授信额度。综合授信项下业务品种可包括固定资产贷款、项目周转
贷款、流动资金贷款、票据承兑及贴现、非融资性保函等,具体品种以乙方审批为
准。乙方向甲方的子公司办理贷款、票据承兑与贴现、保函等业务时,甲方应确保
甲方子公司已得到甲方授权。
协议应于下列条件全部满足后生效,有效期为三年:
(1)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
(2)甲方按其《公司章程》及上市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按法定程序获得董事会、股东会等有权机构的批准。
五、关联交易目的和影响
公司认为:本次关联交易有利于进一步优化公司财务管理,提高资金收益,提
升资金运营能力,对本公司正常经营活动及财务状况无重大影响;关联交易定价公
开、公平、公正,价格公允,未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权益。
六、本次关联交易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
(一)董事会
公司于 2026 年 3 月 23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公司与珠海华发集团财务有限公司拟签订《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二)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公司于 2026 年 3 月 23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与珠海华发集团财务有限公司拟签订《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三)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意见
公司于 2026 年 3 月 23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公司与珠海华发集团财务有限公司拟签订《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
议案,认为:财务公司作为一家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实施行政许可的规范性非
银行金融机构,在其经营范围内为本公司及其子公司提供金融服务符合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双方拟签订的《金融服务协议》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定价公允,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公司与财务公司拟续签《金融服务协
议》,没有损害广大投资者的利益。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
(四)本次关联交易尚需履行的程序
本次关联交易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与该项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股东将
回避表决。
七、保荐人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公司本次关联交易履行了必要的程序,已经公司第四届
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已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并由董事会审计
委员会发表意见。本次关联交易尚需公司股东会审议,与该项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
联股东将回避表决。本次关联交易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相关规定。本次关联交易定价公允,系为满足公司经营发展所需,不存在损害公司
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保荐人对公司本次关联交易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以下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珠海光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珠海
华发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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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荐代表人:
胡彦威 黄子真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