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宙邦: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新宙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与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核查意见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3-23 21:1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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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深圳新宙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闲置自有资金与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的核查意见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或“保荐人”)作为深
圳新宙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宙邦”或“公司”)向不特定对
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人,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等相关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新宙邦使用闲置自有资金与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的事项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深圳新宙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
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036 号)注册同意,
公司于 2022 年 9 月 26 日公开发行了 1,970 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 100
元,期限为 6 年。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总额为 1,970,000,000 元,扣除发生
的券商承销保荐费用及其他发行费用 17,521,865.27 元(不含税),实际募集资
金金额 1,952,478,134.73 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
普通合伙)出具的大华验字[2022]000673 号验资报告验证。
      根据《深圳新宙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
说明书》,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投资总额         拟使用募集资金金额
       瀚康电子材料“年产 59,600 吨锂
       电添加剂项目”
       天津新宙邦半导体化学品及锂电
       池材料项目
        三明海斯福“高端氟精细化学品
        项目(二期)”
        荆门新宙邦“年产 28.3 万吨锂电
        材料项目”
             合计                  333,297.99     195,247.81
     注 1:补充流动资金 35,247.81 万元不含支付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费用 1,752.19 万元,
募集补充流动资金总额为 37,000.00 万元。
     注 2:2023 年 11 月公司披露《关于调整天津新宙邦半导体化学品及锂电池材料项目二
期投资金额的公告》,天津新宙邦半导体化学品及锂电池材料项目共分为二期,其中一期为
“宙邦转债”募投项目,投资金额为 58,000 万元,募集资金拟投入 38,000 万元;由于市场
需求增加,天津项目二期将在原有基础上新增部分产线以及相关厂房配套设备,投资额由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此次增加天津项目二期投资金额事项不属于募集资金投
资项目的变更,不涉及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调整。
     注 3:2025 年 12 月公司披露《关于对天津新宙邦半导体化学品及锂电池材料项目二期
追加投资的公告》,天津新宙邦半导体化学品及锂电池材料项目共分为二期,其中一期为“宙
邦转债”募投项目,投资金额为 58,000 万元,募集资金拟投入 38,000 万元;结合华北地区
电子化学品高端材料市场需求持续增长、天津项目二期现有产能难以充分匹配未来市场需求
增长预期的实际情况,公司董事会同意公司拟使用自有资金或银行贷款向天津项目二期继续
追加投资 10,300 万元。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此次增加天津项目二期投资金额事项不属于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的变更,不涉及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调整。
      目前,公司正按照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有序推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根
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建设进度,现阶段募集资金在短期内将出现部分闲置
的情况。在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和公司正常经营的前提下,公司将合理
利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
二、前次使用自有资金和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3 月 21 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
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与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
案》,同意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额度不超过 150,000 万元人民
币或等值美元,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额度不超过 30,000 万元人民
币,使用期限为自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
      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公司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尚未到
期余额为 14,400 万元,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尚未到期余额为
管理的授权额度。
三、本次闲置自有资金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的情况
  (一)投资目的
  为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
的情况下,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公司结合实际经营情况,合理
使用暂时闲置自有资金和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增加资金收益,为公司及股东
获取更多的投资回报。
  (二)投资额度及期限
  根据公司目前的资金状况,公司拟继续使用不超过 200,000 万元人民币或等
值外币的闲置自有资金和不超过 30,000 万元人民币的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
理,使用期限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在上述额度和期限内,
资金可滚动使用。
  (三)投资产品范围
  公司将按相关规定严格控制风险,对投资产品进行严格评估,投资的产品必
须满足:(1)安全性高,风险低;(2)流动性好,投资产品期限不超过 12 个
月,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拟投资的产品品种包括但不限于低风
险理财产品、结构性存款、收益凭证、国债逆回购等,且不涉及《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中所明确的股票及
其衍生品、基金投资、期货投资等风险投资行为。
  上述投资产品不得质押,募集资金现金管理产品专用结算账户不得存放非募
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四)实施方式
  在上述额度范围内授权公司董事长签署相关合同文件,包括但不限于:选择
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明确委托理财金额、期间、选择委托理财产品品
种、签署合同及协议等。
  (五)现金管理收益的分配
  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所获得的收益将严格按照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募集资金监管措施的要求进行管理和
使用。
  (六)信息披露
  公司将按照《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投资风险及风险控制措施
  (一)投资风险
大,不排除该项投资受到市场波动的影响;
短期投资的实际收益不可预期。
  (二)风险控制措施
理财产品类型和期限等,确保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的正
常进行。
资金安全,经营效益好、资金运作能力强的单位所发行的产品。
公司资金安全的风险因素,将及时采取相应措施,控制投资风险。
业机构进行审计。
与监督,对可能存在的风险进行评价。
五、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与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是在保证日常经营所需资
金周转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正常进行的前提下实施的,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
经营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正常开展。公司通过适度理财,能够提高资金的使
用效率,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为公司股东获取更多的投资回报。
六、相关审核及批准程序
  (一)董事会意见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与募集资
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在保证日常经营性资金需求以及资金安全的
前提下,使用额度不超过 200,000 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
金管理,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的前提下,使用额度不超过 30,000
万元人民币的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用于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风险
低的理财产品,在上述额度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使用期限为自公司 2025 年
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授权公司董事长在规定额度范围内行使相
关决策权并签署相关文件,其权限包括但不限于选择合格的理财产品发行主体、
确定理财金额、选择理财产品、签署相关合同及协议等,公司财务部门负责具体
办理相关事宜。
  七、保荐人核查意见
  保荐人就公司本次使用闲置自有资金与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事项核查了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资料。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闲置自有资金与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尚需提请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后方可实施。上述
情况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不涉及变
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综上,保荐人对公司本次使用闲置自有资金与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
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新宙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使
用闲置自有资金与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孟   夏        刘永泽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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