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伦钢琴: 公司未来三年(2026-2028)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3-23 21:1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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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伦钢琴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6-2028)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为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公司科学、持续、稳定的股东回报机制,增加利润分配
政策决策的透明度和可操作性,切实保护公众投资者合法权益,公司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
分红》等文件要求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充分考虑本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及未
来发展需要的基础上,制定了《未来三年(2026-2028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以下简称“本股东回报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本股东回报规划制定考虑因素
  公司着眼于公司的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在综合分析公司经营发展实际、股东
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在平衡股东的短期利益和长
期利益的基础上制定本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
报规划与机制。
  二、本股东回报规划制定原则
  公司应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
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未来三年内,公司将积极采取现金
方式分配利润,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同时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
性和稳定性情况下,制定本股东回报规划。
  三、公司未来三年的具体股东回报规划(2026-2028 年)
  (一)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
配利润,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二)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
  在符合利润分配原则、满足现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公司原则上每年度进行
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进行中
期现金分红。
  (三)利润分配的具体条件和比例
  公司实施现金分红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公司该年度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
后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2)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或者购买资
产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30%,且达到或者超过
人民币 3000 万元。
  公司应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时,每年
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20%。
  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
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
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述第(3)项规
定处理。
  在满足现金股利分配的条件下,若公司营业收入和净利润增长快速,且董事
会认为公司股本规模及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可以在提出现金股利分配预案的
同时,提出并实施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四)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
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五)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程序与机制
金供给和需求情况提出、拟订,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
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对利
润分配预案发表明确的独立意见。
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
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分红预案应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所持二分
之一以上的表决权通过。
披露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并由独立董
事发表独立意见。
  (六)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机制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
的,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本章程的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由独立董事发表意
见,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会批准,并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 2/3 以上通过;公司同时应当提供网络投票方式以方便中小股东参与股东会
表决。
  四、附则
  本股东回报规划未尽事宜或本股东回报规划与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规定相悖的,以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
定为准。本股东回报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生效,修订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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