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芯动联科微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作为安徽芯动联科微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芯动联科”)
的独立董事,报告期内我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安
徽芯动联科微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安徽芯动联
科微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要求,本着客观、公正、独立的原
则,勤勉尽责、独立履职,及时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及发展情况,准时出席相关
会议,积极发挥独立董事作用,有效维护了公司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现将2025年度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情况汇报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一)个人工作履历、专业背景以及兼职情况
吕昕,男,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60年出生,博士研究生学历。
今,兼任深圳北理莫斯科大学工程系教授。2021年1月至今,任芯动联科独立董
事。
(二)独立性情况说明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本人及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均不在公司或其附
属企业担任除独立董事之外的其他职务,也未在公司主要股东处担任任何职务;
没有为公司或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没有从公司及其主要股
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处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不存在影响
独立性的情况。本人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
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公司章程》所要求的独立性
和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能够确保客观、独立的专业判断。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一)2025年度出席会议情况
专门委员会,认真审阅会议材料,积极参与各议题的讨论并提出合理建议。
投票情况
应参加董 亲自出席 委托出席
独立董事 缺席(次) 弃权
事会次数 (次) (次) 反对(票)
(票)
吕昕 7 7 0 0 0 0
本着勤勉务实和诚信负责的原则,我认真审议每个议案,对所有议案都经过
客观谨慎的思考,均投了赞成票,没有投反对票和弃权票。在董事会会议上,积
极参与讨论并提出合理化建议,为公司董事会做出科学决策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公司董事会下设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报告期内,我担任公司第二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审计委员会委员、战
略委员会委员职务,我按照公司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工作制度的有关要求,召集
或出席专门会议,认真研讨会议文件,为董事会科学决策提供专业意见和咨询。
报告期内,公司董事会召开战略委员会会议2次,审计委员会会议5次,提名委员
会会议1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4次,我的出席会议情况如下:
专门委员会名称 报告期内召开会议次数 本人出席会议次数
战略委员会 2 2
审计委员会 5 5
提名委员会 1 1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4 --
注:“--”代表该独立董事非委员会成员。
预计等事项,我亲自出席会议,相关事项的决策均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和披露
义务,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现场考察情况及公司配合工作情况
报告期内,我积极参加公司董事会、股东会,认真对公司日常经营情况、财
务状况、内控运行情况进行了解,听取公司相关汇报,并对公司有关工作思路与
预案提出专业的建议和想法,积极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同时,我不断加强与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外聘注册会计师的沟通,重点关注公司的日常经营活
动、治理架构以及内控建设情况,并为公司提供独立、专业的建议,促进了董事
会决策的科学性和客观性。本人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履职,报告期内满足在
公司的现场工作时间应当不少于15日的监管要求。
报告期内,公司对我履行独立董事职务给予了全力支持和方便,全面向我介
绍了公司的情况,并根据我的需要提供相关资料,有利于我以专业能力和经验做
出独立的表决意见,以客观公正的立场为公司的长远发展出谋划策。
(三)与内部审计机构及外部审计团队的沟通协作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与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积极沟通,与会计
师事务所就定期报告及财务问题进行有效地探讨和交流,发挥独立董事的职能及
监督作用。
(四)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报告期内,我积极参加公司召开的业绩说明会,并与中小股东积极沟通交流,
针对中小股东提出的问题和建议,向公司进行反馈并核实,关切并回应中小股东
的意见和需求,切实保护中小股东利益。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对于公司2025年度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事项,我严格按照《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对公司日常关联交易
的必要性、合理性、公允性及是否损害中小股东利益做出判断,根据相关程序进
行了审核,认为公司2025年度与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属于公司日常经营行为,
以市场价格为依据,定价原则公平、公正、公允,不会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盈
利能力及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公司关联董事在审议关联交易议案时进行回避表决,决策程序合法、有效,不存
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豁免承诺的方案
报告期内,公司及相关方不存在变更或豁免承诺的情形,公司及股东的各项
承诺均得以严格遵守,未出现违反股份减持、同业竞争等相关承诺的情形。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被收购情况。
(四)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报告期内,公司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
律法规披露定期报告,分别于2025年3月18日、2025年4月22日、2025年8月19日、
度报告、2025年半年度报告、2025年第三季度报告。公司披露的定期报告中的财
务信息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保
证定期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报告期内,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
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积
极推动公司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建设,逐步建立并完善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编制真
实、准确、完整的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公司将持续根据监管要求、相关规定及自
身发展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合理防范各类经营风险,不
断提升公司内部控制建设水平,以确保公司持续、稳定发展,保障公司及股东的
合法权益。
(五)聘用、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报告期内,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及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同意继续聘请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公司2025年度审计机构。
该事项的表决程序和审议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
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
规定,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与公司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或利害关
系,且具备专业胜任能力和投资者保护能力,能够满足公司财务和内部控制审计
工作要求。本次续聘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
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六)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聘任或者解聘财务负责人的情形。
(七)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
计差错更正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情形。
(八)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报告期内,我认为公司董事的提名、审核及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九)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
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
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报告期内,公司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制度合理,符合所处行业、地
区的薪酬水平,薪酬考核和发放符合《公司章程》及公司薪酬与考核管理制度等
相关规定。
报告期内,本人审核了有关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议案,包括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及预留授予部分归属、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等事项,我认为公司
的激励计划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审议和决策程序合法合规。公司实施激励计
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形
成良好均衡的价值分配体系,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核心团队的积
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
同关注,推动公司的长远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和要求,本着客观、公正、独立的原则,诚信、勤勉地履行职责,切实履行了维
护公司和股东利益的义务,同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之间保持良好的沟通协作。
己的专业知识和经验为公司提供更多有建设性的建议,密切关注公司监管和行业
发展动态,及时掌握相关政策法规和行业发展环境的变化,拓宽自身知识面,增
强董事会的决策能力和领导水平,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尤其是广大中小
股东的合法权益。
独立董事:吕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