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广东宇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授予相关事项
之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独立财务顾问: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六年三月
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目 录
二、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与股东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计划存在差异
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第一章 释 义
在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中,除非文义载明,以下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释义项 释义内容
宇新股份/公司 指 广东宇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宇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股
本激励计划 指
票期权激励计划
《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宇新
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股票期权激励
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指
计划首次授予 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 问报
告》
独立财务顾问、本独立财务顾问 指 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预先
股票期权 指
确定的条件购买本公司一定数量股票的权利
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股票期权的公司
激励对象 指 (含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
工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日期,授权
授权日 指
日必须为交易日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时所确定的、
行权价格 指
激励对象购买上市公司股份的价格
自股票期权授权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
有效期 指
期权全部行权或注销完毕之日止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 指
《公司章程》 指 《广东宇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元 指 人民币元,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货币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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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声 明
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接受委托,担任广东宇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立财务顾问报告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
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在宇新股份
提供有关资料的基础上,发表独立财务顾问意见,以供宇新股份全体股东及有关
各方参考。
一、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依据的文件、材料由宇新股份提供或为其公开披
露的部分资料。宇新股份已向本独立财务顾问承诺其向本独立财务顾问提供的与
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相关信息、文件或资料均为真实、准确、完整、合法,不存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文件资料为副本、复印件的,内容均与
正本或原件相符;所有文件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且其签署行为
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所有文件或资料上的签字和印章均为真实。
对于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独
立财务顾问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有关单位或有关人士出具或提供的证明或确认
文件及主管部门公开可查的信息发表意见,该等证明、确认文件或信息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合法性由出具该等证明、确认文件或公布该等公开信息的单位
或人士承担。
各方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本独立财务顾问不承担由
此引起的任何风险责任。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本着勤勉、审慎、对上市公司全体股东尽责的态度,依
据客观公正的原则,对本激励计划事项进行了尽职调查义务,有充分理由确信所
发表的专业意见与上市公司披露的文件内容不存在实质性差异,并对本独立财务
顾问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责任。
三、本独立财务顾问完全本着客观、公正的原则对本激励计划出具本独立财
务顾问报告。同时,本独立财务顾问提请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广东宇新能源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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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上市公司公开披露
的资料。
四、本独立财务顾问未委托和授权任何其它机构和个人提供未在本独立财务
顾问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做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本独立财务顾问提请投资者注意,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旨在对本激励计
划的可行性、是否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相关定价依据和定价方法的合理
性、是否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不构成对
宇新股份的任何投资建议,对投资者依据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做出的任何投资
决策可能产生的风险,本独立财务顾问不承担任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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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基本假设
本独立财务顾问所发表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系建立在下列假设基础上:
一、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无重大变化,上市公司所处行业的国
家政策及市场环境无重大变化,上市公司所在地区的社会、经济环境无重大变化,
本激励计划目前执行的会计政策、会计制度无重大变化;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所依据的资料具备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合法性;
三、本激励计划不存在其他障碍,涉及的所有协议能够得到有效批准,并最
终能够顺利完成;
四、本激励计划涉及的各方能够诚实守信的按照激励计划及相关协议条款全
面履行所有义务;
五、无其他不可抗力和不可预测因素造成的重大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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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本激励计划履行的审批程序
一、2026 年 2 月 10 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并通
过了《关于公司 202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事会办理 202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2026 年 2 月 11 日至 2026 年 2 月 24 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激励对象的姓名及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截至公示期满,公司董事会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未收到任何对本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2026 年 2 月
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公告》。
三、2026 年 3 月 5 日,公司召开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 202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公司 202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
理 202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同时,公司就本激励计划的内
幕信息知情人、激励对象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开披露前 6 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
的情况进行了自查,并于 2026 年 3 月 6 日披露了《关于 2026 年股票期权激励
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四、2026 年 3 月 23 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调整 202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关于向 202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发表了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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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本次股票期权的首次授予情况
一、本次股票期权的首次授予情况
(一)激励方式:股票期权
(二)股票来源: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所持有的公司股票
(三)首次授权日:2026 年 3 月 23 日
(四)首次授予数量:322.2 万份
(五)首次授予人数:285 人
(六)行权价格:10.07 元/份
(七)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股票期权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
示:
序号
获授的股票期权 占授予股票期权 占授权日公司股本总
姓名 职务
数量(万份) 总数的比例 额的比例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小计 29 7.22% 0.08%
二、其他激励对象
首次授予部分合计(共计 285 人) 322.2 80.20% 0.85%
三、预留部分 79.56 19.80% 0.21%
合计 401.76 100.00% 1.06%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不超过
公司股本总额的 1%。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
额的 10%。
其配偶、父母、子女。
(八)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后,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情况不符合
上市条件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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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与股东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计划存在差异
的说明
鉴于公司 8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而不再符合激励对象资格,根据公
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授权及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公司董事会对本激励
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与个人授予数量进行相应调整。调整后,本激励计划首次
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由 293 人调整为 285 人,并将前述原激励对象对应的激励
份额分配至首次授予的其他激励对象。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股票期权总数、首
次授予数量及预留数量均不作调整。
除上述调整内容外,本次授予的内容与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通过的激励计划相关内容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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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本次股票期权的授予条件说明
一、股票期权的授予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反之,若下列
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
(一)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二、董事会对授予条件成就的情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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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确定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未发生或不属于上述任
一情形,亦不存在不能授予或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其他情形,本激励计划规定
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以 2026 年 3 月 23 日为首次授权日,向 285 名激励
对象授予 322.2 万份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 10.07 元/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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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独立财务顾问的核查意见
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激励计划已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本
次股票期权的授权日、行权价格、授予对象、授予数量等的确定以及本激励计
划的相关调整和首次授予事项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
《管理办法》
《自律监管
指南第 1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不存在不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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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仅为《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宇新能源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 2026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之签
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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