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凯伦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司名称:江苏凯伦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凯伦股份
股票代码:300715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凯伦控股投资有限公司
住所/通讯地址:苏州市吴江区东太湖生态旅游度假区(太湖新城)迎宾大道 333
号苏州湾东方创投基地 11 号楼
信息披露义务人二:钱林弟
住所/通讯地址: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七都镇 ****
信息披露义务人三:钱倩影
住所/通讯地址: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七都镇 ****
信息披露义务人四:季歆宇
住所/通讯地址: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七都镇 ****
权益变动性质:股份减少、被动稀释
签署日期:2026 年 3 月 23 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
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
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和《公开发
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的规定,本报
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江苏凯伦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伦
股份”)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
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凯伦股份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人
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他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
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目 录
第一节 释 义
除非另有说明,以下简称在本报告书中作如下释义:
上市公司、凯伦股份、公司 指 江苏凯伦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 指 凯伦控股投资有限公司、钱林弟、钱倩影、季歆宇
凯伦控股投资有限公司 指 凯伦控股
权益变动报告书、本报告书 指 江苏凯伦建材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收购办法 指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准则 15 号 指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规则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交易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元 指 人民币元
注:本报告书中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凯伦控股投资有限公司
企业名称 凯伦控股投资有限公司
苏州市吴江区东太湖生态旅游度假区(太湖新城)迎宾大道 333 号苏
注册地址
州湾东方创投基地 11 号楼
法定代表人 钱林弟
注册资本 32000 万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509596975860H
苏州市吴江区东太湖生态旅游度假区(太湖新城)迎宾大道 333 号苏
通讯地址
州湾东方创投基地 11 号楼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新型节能环保建筑材料、化工原料及产品(不含化学危险品)、有色
金属、橡胶、塑料、其他建筑材料、喷气织物、化纤丝假捻、经编织
物、针纺织品、化学纤维、棉纺织品、家纺用品、服装服饰销售;实
业投资;股权投资;高科技项目投资;房地产项目投资;物业管理;金属
经营范围
及非金属矿的投资;商业运营管理、酒店管理;投资咨询、企业管理咨
询;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上述经营范围不含
国家法律法规禁止、限制和许可经营的项目)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主要股东或者发起人
钱林弟持股 90%、钱倩影持股 10%
的姓名或者名称
经营期限 2012 年 06 月 06 日至无固定期限
成立日期 2012 年 06 月 06 日
姓名 性别 职务 国籍 长期居住地 在其他国家居留权情况
钱林弟 男 执行董事 中国 中国 无
孙继英 女 监事 中国 中国 无
股份 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
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情况。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钱林弟
姓名:钱林弟
性别:男
国籍:中国
身份证号码:3205251968********
住所/通讯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七都镇****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居留权:否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钱林弟先生没有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
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情况。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钱倩影
姓名:钱倩影
性别:女
国籍:中国
身份证号码:3205251991********
住所/通讯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七都镇****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居留权:否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钱倩影女士没有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
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情况。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季歆宇
姓名:季歆宇
性别:男
国籍:中国
身份证号码:3205251989********
住所/通讯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七都镇 ****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居留权:否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季歆宇先生没有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
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情况。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之间的一致行动关系
凯伦控股投资有限公司为公司实际控制人钱林弟控制的企业,钱倩影女士为
钱林弟先生的女儿,钱倩影女士与季歆宇先生为夫妻关系,构成《上市公司收购
管理办法》规定的一致行动关系,为钱林弟先生的一致行动人。截至 2026 年 3
月 23 日控制关系如下图所示:
注:上表中占公司比例是基于公司当前总股本剔除回购账户中股份数量后的总股本
第三节 权益变动的目的及持股计划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2025 年 01 月 07 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简式权益变动
报告书》时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主要系信息披露义务人因资金需求减持公司股
份,以及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导致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比例被动稀释导致。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 12 个月内持股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排除在未来 12 个月内增加或减少
其在凯伦股份拥有权益的可能。如未来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发生变
化达到信息披露义务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
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 2025 年 01 月 07 日,凯伦控股及其一致行动人前次披露
了《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时),凯伦控股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公司股份
股权激励计划等原因导致其所持股数量及持股比例发生变动,具体变动情况如下:
万股,减持后凯伦控股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公司股份 111,126,469 股,占当时剔
除回购专户股份后总股本比例为 30.0123%。
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并上市,凯伦控股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的持股比例由
本次权益变动后,凯伦控股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 111,126,469
股, 占目前剔除回购专户股份后总股本比例为 29.5086%,触及 5%的整数倍。
二、本次权益变动前后持股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前后持股情况如下:
本次权益变动前持有股份 本次权益变动后持有股份
股东名称 股份性质 占剔除当时回购 占剔除目前回
股数(股) 专户股份后总股 股数(股) 购专户股份后
本比例 总股本比例
合计持有股份 91,279,619 24.6522% 90,529,619 24.0393%
凯伦控股 其中:无限售条件股份 91,279,619 24.6522% 90,529,619 24.0393%
有限售条件股份 0 0.0000% 0 0.0000%
合计持有股份 19,933,609 5.3835% 19,933,609 5.2932%
钱林弟
其中:无限售条件股份 483,402 0.1306% 4,983,402 1.3233%
有限售条件股份 19,450,207 5.2530% 14,950,207 3.9699%
合计持有股份 429,241 0.1159% 429,241 0.1140%
钱倩影 其中:无限售条件股份 429,241 0.1159% 429,241 0.1140%
有限售条件股份 - - - -
合计持有股份 234,000 0.0632% 234,000 0.0621%
季歆宇 其中:无限售条件股份 58,500 0.0158% 58,500 0.0155%
有限售条件股份 175,500 0.0474% 175,500 0.0466%
合计 111,876,469 30.2148% 111,126,469 29.5086%
注:本次权益变动前的持股比例按总股本 378,055,430 股剔除回购股份后的总股本
注:本次权益变动后的持股比例按总股本 378,055,430 股剔除回购股份后的总股本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是否存在权利限制的情
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凯伦控股 81,933,610 股处于质押状
态;钱林弟先生 19,933,609 股处于质押状态,除此之外,不存在其他权利受限的
情形。
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上述内容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凯伦股份不存在其
他权利限制,包括但不限于股份被质押、冻结。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为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员工或者其
所控制或委托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披露的基本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钱林弟先生为公司董事长、季歆宇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本
次权益变动后钱林弟先生持有公司股份 90,529,619 股(占目前剔除回购专户股
份后总股本比例为 24.0393%),季歆宇先生持有公司股份 234,000 股(占目前
剔除回购专户股份后总股本比例为 0.062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基本情况详见
本报告书“第二节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六、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 3 年是否有证券市场不良诚
信记录的情形
因信息披露违规:2023 年 10 月 31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了《关于对江
苏凯伦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深证上〔2023〕
年 12 月 27 日,江苏证监局出具了《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14 号),对
凯伦控股处以一百七十万元罚款;对钱林弟先生给予警告,并处以一百八十万元
罚款,对季歆宇先生给予警告,并处以六十万元罚款。
因未能如期履行对公司承诺:2024 年 8 月 30 日,《江苏证监局关于对钱林
弟、李忠人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24]166 号),对钱林弟先生采取责
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2024 年 8 月 30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了《关于对钱
林弟、李忠人的监管函》(创业板监管函〔2024〕第 140 号),钱林弟先生被深
交所给予监管关注。
因未能如期履行对公司承诺:2025 年 9 月 9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江苏监管局出具了《江苏证监局关于对钱林弟、李忠人、张勇采取责令改正措施
的决定》([2025]158 号),对钱林弟先生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2025
年 9 月 11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了《关于对钱林弟、李忠人的监管函》(创
业板监管函〔2025〕第 118 号),钱林弟先生被深交所给予监管关注。
除上述情形外,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三年内未受过行
政处罚、刑事处罚,没有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七、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其
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凯伦控股在签署本权益变动报告书之日前 6 个月内买卖公
司股票的情况如下:
信息披露义务人 减持时间 减持方式 减持数量(股) 减持比例
凯伦控股 集中竞价 750,000 0.2026%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
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及相关规定以及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
产生误解的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法人营业执照;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名单及其身份证明文件;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本报告书;
(四)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备查地点
本报告书及备查文件备置于凯伦股份董事会办公室。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
凯伦控股投资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义务人二:
钱林弟
信息披露义务人三:
钱倩影
信息披露义务人四:
季歆宇
签署日期:2026 年 3 月 23 日
附表: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基本情况
上 市 上市公
苏州市吴江
公 司 江苏凯伦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司所在
区
名称 地
股 票 股票代
凯伦股份 300715
简称 码
信 息
信息披
披 露
凯 露 义 务 苏州市吴江
义 务
凯伦控股投资有限公司、钱林弟、钱倩影、季歆宇 人注册 区
人 名
地
称
拥 有
权 益
有无一
的 股 增加□ 减少√
致 行 动 有√ 无□
份 数 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
人
量 变
化
信 息
披 露
信 息 披
义 务
露 义 务
人 是
人 是 否
否 为
是√ 否□ 为 上 市 是√ 否□
上 市
公 司 实
公 司
际 控 制
第 一
人
大 股
东
权 益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协议转让□
变 动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间接方式转让□
方 式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执行法院裁定□
( 可
继承□ 赠与□ 其他√(被动稀释)
多选)
信 息
披 露 凯伦控股投资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 A 股,91,279,619 股,持股比例 24.6522%;
义 务 钱林弟:人民币普通股 A 股,19,933,609 股,持股比例 5.3835%;
人 及 钱倩影:人民币普通股 A 股,429,241 股,持股比例 0.1159%;
其 一 季歆宇:人民币普通股 A 股,234,000 股,持股比例 0.0632%;
致 行
动 人
披 露
前 拥
有 权
益 的
股 份
数 量
及 占
上 市
公 司
已 发
行 股
份 比
例
本 次
权 益
变 动
后,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及 其 凯伦控股投资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 A 股,90,529,619 股,持股比例 24.0393%;
一 致 钱林弟:人民币普通股 A 股,19,933,609 股,持股比例 5.2932%;
行 动 钱倩影:人民币普通股 A 股,429,241 股,持股比例 0.1140%;
人 拥 季歆宇:人民币普通股 A 股,234,000 股,持股比例 0.0621%;
有 权
益 的
股 份
数 量
及 变
动 比
例
在 上
市 公
司 中
拥 有
权 益
时间:2026年3月12日-2026年3月19日
的 股
方式:集中竞价减持、被动稀释。
份 变
动 的
时 间
及 方
式
是 否
已 充
分 披
不适用
露 资
金 来
源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是
是□ 否√
否 拟
注:信息披露义务人不排除在未来 12 个月内增加或减少其在凯伦股份拥有权益的
于 未
可能。未来若有增加或减少其在凯伦股份中拥有权益的股份的计划,将根据《证券
来 12
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个 月
内 继
续 增
持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在
此前6
个 月
是□ 否√
是 否
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前 6 个月内不存在其他买卖公司股份
在 二
的情况。
级 市
场 买
卖 该
上 市
公 司
股票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容予以说
明:
控 股
股 东
或 实
际 控
制 人 是□ 否√
减 持
时 是
否 存
在 侵
害 上
市 公
司 和
股 东
权 益
的 问
题
控 股
股 东
或 实
际 控
制 人
减 持
时 是
否 存
在 未
清 偿
其 对
公 司
的 负
债,未 是□ 否√
解 除
公 司
为 其
负 债
提 供
的 担
保,或
者 损
害 公
司 利
益 的
其 他
情形
本 次
权 益
变 动
是 否 是□ 否√
需 取
得 批
准
是 否 不适用
已 得
到 批
准
(本页无正文,为《江苏凯伦建材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
之签署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
凯伦控股投资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义务人二:
钱林弟
信息披露义务人三:
钱倩影
信息披露义务人四:
季歆宇
签署日期:2026 年 3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