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威股份: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2026年3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3-23 19:1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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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达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四川达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推进公司建立与
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激励约束机制,有效地调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积极
性和创造性,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进一步提升公司效益,促进公司做大、
做强、做好,确保公司发展战略目标的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
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对象具体包括以下人员:
  (一)公司董事;
  (二)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
  (三)公司董事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以外部薪酬调研水平、公司经营规
模以及公司经营业绩为基础,结合公司经营计划和分管工作的职责、岗位价值
以及该任职人员的能力等进行综合考核确定。
  第四条 根据公司经营发展情况,薪酬可以做相应的调整,调整的依据是:
  (一)同行业薪酬水平;
  (二)所在地区薪酬水平;
  (三)通货膨胀水平;
  (四)公司实际经营状况;
  (五)组织架构调整、职位、职责变化。
  调整方案需经过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的薪酬是指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缴纳个人所得税前
获得的收入,个人所得税按照国家有关税法要求由公司代扣代缴。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经营战略服务,并随着公司经营状况的不断变
化而做相应的调整以适应公司的进一步发展需要。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
年薪标准与公司发展不适应的,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方案,报董事
会批准
  第七条 公司董事的薪酬方案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经董事会审
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
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第八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经
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 薪酬的构成和标准
  第十条 公司独立董事在公司领取独立董事津贴,独立董事津贴按年计算,
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意见,并经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通过后确定。
  第十一条 公司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其在公司任职的职务与岗
位责任确定薪酬标准,不领取董事津贴。
  第十二条 公司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按以下标准确定:
  (一)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结构由基本工资、福利津贴、绩
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几部分组成;
  (二)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水平与其承担责任、风险和经营业
绩以及公司整体经营成果挂钩;
  (三)基本工资结合其教育背景、从业经验、工作年限、岗位责任、行业
薪酬水平等固定指标确定;
  (四)福利津贴系公司为员工提供的普适性的福利和津贴,如食堂餐补、
话费补贴、节日福利、生日福利、出差补贴等;
  (五)绩效薪酬: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根据管辖的业务
条线不同,包括几个类别:(1)年终奖,以基本工资的固定倍数为核算基数,
与公司年度销售情况、利润情况挂钩,年终根据当年考核结果发放;(2)销售
提成奖金、销售利润奖金,根据公司销售体系的薪酬方案核算,与年度销售目
标完成情况、利润等挂钩,年终根据当年考核结果发放;(3)研发项目奖金、
研发效益奖金,根据公司研发体系的薪酬方案核算,与年度研发项目目标完成
情况、新产品的利润等挂钩,季度或年度发放;(4)专项项目奖金,公司因专
项任务制定的激励政策,针对完成该任务的团队及其管理者。
非独立董事、高
                   销售提成奖金   研发项目奖金
级管理人员管理   年终奖                        专项项目奖金
                   销售利润奖金   研发效益奖金
 的业务条线
  销售        /        有        /       若有适用
  研发        有        /        有       若有适用
  生产        有        /        /       若有适用
 职能支持       有        /        /       若有适用
  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百分之 50%。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的确定和支付应当以绩
效评价、目标完成率为重要依据,先考核再兑现。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授权公司董事长,可以临时性为专
门事项(项目)设立专项惩罚,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绩效扣减。
  第十四条 鉴于每个经营年度的外部经营环境的变化,在经过公司董事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的情况下,可以对按照上述标准得出的结果进行一
定调整,并以通过后的金额为准。
  第十五条 公司较上一会计年度由盈利转为亏损或者亏损扩大,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平均绩效薪酬未相应下降的,应当披露原因。
                第四章 薪酬考核程序及发放
  第十六条 公司每季度召开一次绩效评审会议,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管
辖的业务模块进行业绩评审;经营年度结束后,人力资源部根据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年度团队管理评价指标出具年度数据,并根据财务部出具的销售目标
完成率、利润指标达成率为依据,组织并完成绩效考核评定,确定相关管理人
员的绩效薪酬金额。
  第十七条 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薪酬按月平均发放;绩效薪酬
按年度发放,特殊情况除外。绩效薪酬和奖励薪酬在会计年度结束后,由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年度绩效考核结果,提出绩效薪酬兑现方案,报
公司董事会批准执行。绩效薪酬和奖励薪酬于次年一次性发放,并依法代扣代
缴个人所得税。
  第十八条 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两个以上职务,基本薪酬以较高职务标准发放,
兼任分、子公司或参股、实际控制单位职务的,不得在兼职单位领取除津贴外
的薪酬。
  第十九条 独立董事的津贴根据年度津贴标准按年度发放。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
的,按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绩效奖薪酬(如适用)并予以发放。
             第五章 约束机制
  第二十一条 当公司董事及高管人员在任职期间,发生下列任一情形,公司
可以不予发放绩效薪酬或津贴:
  第二十二条 高级管理人员因故请事假、病假、工伤假以及在职学习期间的
薪资与福利按照公司相关制度执行。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
等原因离任的,按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绩效薪酬并予以发放。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相冲突的,以前述有关规定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予以实施。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修订、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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