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952 证券简称:恒辉安防 公告编号:2026-010
江苏恒辉安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江苏恒辉安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6 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会于 2026 年 3 月 23 日(星期一)下午 14:30 在江苏省如东县经济开发区金
沙江路 128 号江苏恒辉安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以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
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通知于 2026 年 3 月 7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
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告。本次会议由董事会召集、
董事长王咸华主持。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
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
的时间为 2026 年 3 月 23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二)会议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63 人,代表股份 100,663,768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58.3265%。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5 人,代表股份 96,867,700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56.1269%。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58 人,代表股份 3,796,06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2.1995%。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59 人,代表股份 3,796,168 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996%。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1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01%。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58 人,代表股份 3,796,06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2.1995%。
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等相关人员出席或列席
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进行表决,议案的审议
及表决情况如下: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6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
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100,630,36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668%;反对 32,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21%;
弃权 1,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11%。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3,762,76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202%;反对 32,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509%;弃权 1,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90%。
表决结果:该议案已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
二以上通过。
本议案涉及的关联股东张武芬女士、丁晓东先生、王景景女士已就本议案回
避表决。
(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6 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100,630,36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668%;反对 32,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21%;
弃权 1,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11%。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3,762,76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202%;反对 32,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509%;弃权 1,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90%。
表决结果:该议案已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
二以上通过。
本议案涉及的关联股东张武芬女士、丁晓东先生、王景景女士已就本议案回
避表决。
(三)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6 年员工持股计
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100,630,26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667%;反对 32,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21%;
弃权 1,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12%。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3,762,66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175%;反对 32,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509%;弃权 1,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16%。
表决结果:该议案已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
二以上通过。
本议案涉及的关联股东张武芬女士、丁晓东先生、王景景女士已就本议案回
避表决。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刘桢一律师、赖怡好律师通过现场方式列席了本次股
东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现
场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以及本次会议的召集人的主体资格、本次会议的提案以及
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
有效。
四、备查文件
《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恒辉安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江苏恒辉安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