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青岛泰凯英专用轮胎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
的核查意见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青岛
泰凯英专用轮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凯英”或“公司”)向不特定合格
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持续督导机构,根据《上市公司
募集资金监管规则》
《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持续监管指引第 9 号——募集资金管理》等有关规定,对泰凯英使用募集资金置
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进行审慎核查,并发表意
见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用轮胎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
〔2025〕1967 号);2025 年 10 月 22 日,北京证券交易所出具《关于同意青岛泰
凯英专用轮胎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函》(北证函〔2025〕
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普通股 4,425 万股,每股面值为 1.00
元,每股发行价格为 7.50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 331,875,000.00 元,扣除发行费用
资金到位情况已经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资,并出具了《验资
报告》(中兴华验字(2025)第 030016 号)。
上述募集资金于 2025 年 10 月 17 日划至公司指定账户,公司开立了募集资
金专项账户存放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公司及公司子公
司已与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招商证券签署了三方/四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根据公司《招股说明书》以及《关于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
金额的公告》,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原募集资金 调整后募集资金
序号 项目名称 投资总额
拟投入金额 拟投入金额
全系列场景专用轮胎产品
升级项目
专用轮胎创新技术研发中
心建设项目
专用轮胎智能化管理系统
提升项目
合计 39,010.32 39,010.32 29,043.95
三、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公司于 2024 年 9 月 26 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议案》。
公司自 2025 年开始使用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金额为 4,739.06 万元,
本次拟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金额为 4,739.06 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调整后募集资 自筹资金预先 拟使用募集资
序号 项目名称
金拟投入金额 投入金额 金置换金额
全系列场景专用轮胎产
品升级项目
专用轮胎创新技术研发
中心建设项目
专用轮胎智能化管理系
统提升项目
合计 29,043.95 4,739.06 4,739.06
四、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情况
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公司以自筹资金支付的发行费用为 1,183.53 万元
( 不 含增值税),本次拟使用募 集资金置换已预先支付的发行费用金额为
单位:万元
发行费用 自筹资金预先 拟使用募集资
序号 发行费用明细
(不含税) 支付金额 金置换
合计 4,143.55 1,183.53 1,183.53
注:如尾差存在差异,为四舍五入造成。
五、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
影响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符
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
《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北京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9 号——募集资金管理》等有关规定以及公司发行
申请文件的相关安排,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违规使用募
集资金的行为,不存在损害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履行的审议程序及相关意见
(一)董事会意见
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该议案
在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意见
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
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情况进行了鉴证,并出具了《关于青岛
泰凯英专用轮胎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
的鉴证报告》(中兴华核字(2026)第 00000501 号)。
七、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
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由中兴华会计师事务
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鉴证报告,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上市公司募集
资金监管规则》
《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
监管指引第 9 号——募集资金管理》等有关规定,不影响募投项目正常实施进
度,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使用用途的情形或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保荐机构对于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
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