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盛股份: 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3-23 18:09: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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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薪酬管理,有效调动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建立与
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激励约束机制,保持核心管理团队的稳定性,提升公司
的经营管理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
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以下人员:
  (一)公司董事,包括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
  (二)公司章程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平原则,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水平应当符合公司经营发展情
况和业绩水平,同时与所在地区、行业同等岗位整体薪酬水平相符;
  (二)按劳分配与责、权、利相统一原则,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水平
与岗位责任大小、个人能力高低、绩效考核表现相符;
  (三)符合公司长远利益原则,薪酬水平与公司可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相
符;
  (四)激励约束并重原则,体现薪酬发放与考核、奖惩、激励机制挂钩。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
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方案,须报经董事会同
意后,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须报董
事会批准。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
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充分披
露。
  第六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公司相
关职能部门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
案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   薪酬的构成及标准
  第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应当与市场发展相适应,与公司经
营业绩、个人业绩相匹配,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协调。
  第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按以下标准执行:
  (一)公司独立董事:公司独立董事以固定津贴形式在公司领取报酬,津
贴标准经股东会审议通过,除此之外不在公司享受其他报酬。独立董事因出席
公司董事会、股东会的差旅费以及依照《公司章程》行使职权时所需的其他费
用由公司承担。独立董事不参与公司内部的与薪酬挂钩的绩效考核。
  (二)公司非独立董事:未在公司担任除董事之外其他职务的非独立董事
原则上不在公司领取薪酬或津贴,但公司可以根据其实际工作情况及对公司的
贡献,向其发放薪酬或津贴。其因出席公司董事会、股东会的差旅费以及依照
《公司章程》行使职权时所需的其他费用可由公司承担;在公司兼任具体管理
职务的非独立董事,按照其所担任的管理职务领取相应的薪酬。
  (三)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其所担任的管理职务领取相应的薪酬。
  第九条 公司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组成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
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等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
酬总额的百分之五十。基本薪酬由公司结合行业薪酬水平、岗位职责和履职情
况确定;绩效薪酬依据公司年度经营情况及个人履职情况评定;中长期激励收
入是与中长期考核评价结果相联系的收入,包括但不限于股权激励计划、员工
持股计划等,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激励方案。
               第四章   薪酬的发放
  第十条    公司独立董事津贴每年视情况决定具体发放次数。公司非独立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基本薪酬按月发放;绩效薪酬根据公司年度经营情况和个人
年度绩效的考评结果按考核周期发放;中长期激励收入根据公司的激励方案按
实际情况发放。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的确认
和支付应当以绩效评价为重要依据,并确定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部分绩效薪酬
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支付,绩效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均为税前金额,公司将按照
国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从工资奖金中扣除下列事项,剩余部分发放给个人。
公司代扣代缴事项包括以下内容:
  (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二)各类社会保险费用等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三)国家或公司规定的其他款项等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
任的,薪酬按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并予以发放。
                  第五章   绩效评价
  第十四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组织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
评价,由公司人力资源部配合实施具体工作。
  第十五条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会报告董事履行职责的情况、绩效评价结果
及其薪酬情况,并由公司予以披露。
            第六章   薪酬的调整及止付追索
  第十六条   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经营战略服务,并随着公司经营状况的不
断变化而做相应的调整以适应公司的进一步发展需要。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调整依据为:
  (一)同行业薪资增幅水平;
  (二)公司盈利状况;
  (三)价值创造贡献大小;
  (四)公司发展战略或组织结构调整。
  第十八条   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批,可以临时性地为专门事
项设立专项奖励或惩罚,作为对在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补充。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发生下列任一情形时,由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决定是否扣减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当年绩效
薪酬,或不予发放其当年绩效薪酬,或追回已发放的部分或全部绩效薪酬:
  (一)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二)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三)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
  (四)因个人失责原因离职、辞职,不再具有担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
资格,或无法履行职责的;
  (五)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
他情形。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
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
轻重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
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二十一条    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当及
时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
超额发放部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相抵触时,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施行,修改亦同。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股东会授权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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