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
致 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本人作为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期间,严
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要求,恪尽职守、勤勉尽责,积极参与公司决策,
出席相关会议,认真审议董事会各项议案,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独立作用,维护
公司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本人于 2025 年 11 月 26 日公司召开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换届选举产
生新任独立董事后正式离任,不再担任公司任何职务。现将本人 2025 年度履职
情况报告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一)个人履历
曹志龙,中国国籍,男,1975 年 4 月出生,硕士,一级律师。曾任上海市联
合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党支部书记、主任。现任上海中因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书
记、主任;上海市律师协会副监事长;中共上海市律师行业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理事。兼任全国律协公司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中国行为法学
会生态环境法治研究专业委员会理事,上海法学会商法研究会理事,上海市工商
联执委,黄浦区工商联副主席,黄浦区法学会副会长,黄浦区律师行业党委副书
记,黄浦区人大代表。兼任华东政法大学特聘教授,上海市营商环境优化提升咨
询会委员,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员,首届
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涉外法律服务团成员,上海市民法典普法宣讲团成员,司法
部法治督察律师人才库成员,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案件咨询专家,上海市涉
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专业人员(第一批),黄浦区委和区政府法律顾
问,上海外滩社区基金会监事长等。
(二)独立性说明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任何职务,也未
在公司主要股东处担任任何职务,与公司以及公司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妨碍本人
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不存在影响独立董事独立性的情况。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一)出席董事会及股东会情况
出席 8 次董事会会议、2 次股东会。任职期内,不存在无故缺席、连续两次不亲
自出席会议的情况。我依法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认真审阅会议材料,并与相关
人员进行沟通,结合自身专业知识积极参与讨论并提出合理意见。公司董事会、
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均符合法定程序,重大经营决策事项和其他重大事项均履行
了相关的审批程序。本人对各次董事会审议的各项议案均投赞成票,未对董事会
的各项议案及公司其他事项提出异议。
(二)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情况
作为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本人严格按照公司制
订的相关议事规则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展专门委员会工作。报告期内
本人共参与审计委员会 5 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1 次。本人对本年度公司董事会
专门委员会的各项议案均投出赞成票,未出现反对或弃权等情况。
(三)行使独立董事特别职权的情况
本人在 2025 年度任职期内,未行使以下特别职权:
(四)与内部审计部门及会计师事务所沟通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与内部审计机构及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就
公司财务、业务状况进行沟通。本人高度关注年度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工作的进
展情况,要求会计师事务所要严格依照境内外会计准则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出
具审计报告,审计过程中如果发现问题或者风险,要及时与独立董事和公司管理
层沟通。
(五)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情况
任职期间,本人积极与公司管理层保持沟通,及时了解公司经营状况。本人
积极关注公司业绩说明会召开情况及上证 e 互动平台上中小股东的提问,及时了
解公司中小股东的想法和关注事项,切实维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五)现场工作及上市公司配合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积极配合独立董事开展工作,公司管理层高度重视与独立董
事的沟通交流,本人结合公司实际情况与自身履职需求进行现场办公,对公司重
大事项进行深入了解与讨论,听取公司管理层对公司重大事项进展情况、生产经
营、财务状况以及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高度关注外部环境及市场变化对公司生
产经营的影响。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一)关联交易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与其他独立董事一同对发生的关联交易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
我们认为: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是公司正常生产经营需要,是正常的市场行
为,价格公允,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关联交易决
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相关事项的披露符合相关
监管规定。
(二)上市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本年度公司及公司股东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未出现违反相关承诺的情形。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报告期内,公司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时编制并披露了《2024 年年度报
告》《2025 年第一季度报告》《2025 年半年度报告》《2025 年第三季度报告》,
准确披露了相应报告期内的财务数据和重要事项,向投资者充分揭示了公司经营
情况。上述报告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对公司定期
报告签署了书面确认意见。
报告期内,公司披露了《2024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为贯彻实施《企业
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强化公司内部控制,提升公司经营管理水平和风险防范能
力,公司全面开展内部控制的建设、执行与评价工作,推进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
系稳步实施。目前公司暂时未发现存在内部控制设计或执行方面的重大缺陷。
(五)聘用、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本人认为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具备担任财务审计和内控审计机构的资质条件,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和履行能力,
能够满足公司审计工作的要求。
(六)聘任或者解聘财务负责人
报告期内,公司未改聘财务负责人。
(七)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
计差错更正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情形。
(八)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报告期内,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了换届选举,本人认为董事候选
人的提名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表决程序均合法有效;董事候选人均具备履行董
事职责的任职条件和工作经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上市公司管级管理人员的任职
条件,任职资格不存在违反相关规定的情形,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
门的处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惩戒,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九)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
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
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于公司 2024 年度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职情况考核的议案》。本人发表同意的
意见,认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都能切实履行相应职责,较好地发挥了董事、
高管的作用。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薪酬与考核相关
规定、不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年度报告中关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
披露内容与实际情况一致。
了《关于注销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本人发表同意
的意见,认为上述股票期权行权及注销的相关安排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
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审议程序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股
东利益的情况,不会影响公司生产经营和持续发展。
四、总结
本人任职公司独立董事期间,本着客观、公正、独立的原则,切实履行职责,
参与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勤勉尽责,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为公司董事会
的科学决策和规范运作提供意见和建议,维护了公司的整体利益和广大股东尤其
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曹志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