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景谷: 关于涉及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3-23 18:08: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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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265      证券简称:ST 景谷      公告编号:2026-008
              云南景谷林业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裁定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云南景谷林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或“景谷林业”)及公司原控股子公司唐县汇银木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银木
业”)、汇银木业原实际控制人崔会军、王兰存为被告
  ●涉案的金额:包括本金 6,000 万元及相应利息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鉴于本次裁定为一审裁定,最终该
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是否存在影响,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确认的结
果为准。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送达的(2025)冀 0123 民初 7555 号《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等相关法律
文书,上述案件系由汇银木业原实际控制人崔会军、王兰存涉及民间借贷纠纷所
致,原告范华志将汇银木业、王兰存、崔会军、景谷林业诉至正定法院,涉案金
额包括本金 6,000 万元及相应利息,具体情况详见《关于控股子公司涉及诉讼事
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95)。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正定法院送达的(2025)冀 0123 民初 7555 号《民事裁定书》,
具体情况如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七
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
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1)驳回范华志的起诉;(2)
案件受理费 485,057 元,予以退还原告范华志;(3)如不服裁定,可以在裁定
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提起上诉。
  正定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
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
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
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本案中,范华志主张的民间借贷行为本身,存在
明显的经济犯罪嫌疑,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若继续对本案进行
民事审理,可能出现民事裁判与刑事认定相冲突的情形,既不利于刑事案件的侦
查办理,也不利于维护司法权威与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最后,与本案主体、事实高度关联的同类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相关人民法院
已作出民事裁定,以借贷事实涉嫌刑事犯罪为由驳回起诉、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本案处理与生效裁判的司法尺度保持统一,符合法律规定与类案裁判规则。
  综上,本案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刑事犯罪,存在经济犯罪嫌疑,依法应驳
回起诉,将相关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鉴于本次裁定为一审裁定,最终该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是否存在
影响,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确认的结果为准。
  公司已于 2025 年 12 月转让所持汇银木业 51%股权,本次交易完成后,汇银
木业被剥离,不再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作为本次案件被告之一,公司将持续
关注上述相关诉讼的进展情况,积极采取相关法律措施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
法权益,并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
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云南景谷林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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