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汇业(兰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兰州长城电工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
(2026)兰汇意字第 015 号
上海市汇业(兰州)律师事务所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天水北路 828 号良志•兰州之窗写字楼
A 塔 13 层
电话:(0931)4524528
传真:(0931)45249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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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汇业(兰州)律师事务所关于
兰州长城电工股份有限公司
的法律意见
(2026)兰汇意字第 015 号
致:兰州长城电工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汇业(兰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兰州长城电工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城电工”)的委托,指派本所具有证券服务经验的律师
(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长城电工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
称“本次股东会”),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兰州长城电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就长城电工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的
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仅供长城电工本次股东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
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随长城电工本次股东会决议一同予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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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责任。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本次
股东会的相关资料和实施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于 2026 年 3 月 7 日在《上海证券报》以及上海交易
所(www.sse.com.cn)网站登载的《兰州长城电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6 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贵公司董事会已就本次股东
会的召开做出了决议并以公告形式通知股东。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程序
东会。公司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已提前十五日以公告方式作出。本所律师
认为,公司通知召开本次股东会的时间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
章程》中有关规定。
会议地点、会议方式、会议内容、会议出席人员、会议登记事项及登记和联系地
址等。该《通知》的主要内容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在兰州市七里河区瓜州路 4800 号公司 13 楼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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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为 2026 年 3 月 23 日,其中,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
间为 2026 年 3 月 23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
互联网投票平台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3 月 23 日 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内容与公告一致,本次会
议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有权出席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股东为截至 2026 年 3 月 16 日下午收市后,在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及其委
托代理人,该代理人不必为公司股东。
根据出席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文件,出席长城电工本次股东会
的股东及其代理人共计 122 名,代表股份 174,981,462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投票方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共计 121 人,所持股份 374,178 股,占公司股份
总数的 0.0847%。
公司董事出席了本次股东会。
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出席股东、列席人员、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
法》《股东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关于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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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周济海);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
定,议案的提交程序合法合规。
四、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丽娟为大会监票人,对审议事项的投票表决进行清点,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
案逐项进行了表决,该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的有关规定。
次股东会对提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议案 得票数占出席会议有
议案内容 得票数(股) 是否当选
序号 效表决权的比例(%)
公司关于选举非
独立董事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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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关于选举独
立董事的议案
其中,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低于 5%(不含)股份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
况:
议案序 同意 反对 弃权
议案名称
号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上述议案为累积投票议案,将对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单独计票;本次审议议
案无涉及特别决议议案,无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情形,无涉及优先股股东参
与表决的情形。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统计将由公司根据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结果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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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合并计算,表决结果将按规定予以披露。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长城电工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和召
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所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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