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双成: 海南双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2026年3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3-23 17:08: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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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双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海南双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2026 年 3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海南双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提供
财务资助行为,防范财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
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有偿
或者无偿对外提供资金、委托贷款等行为,但下列情况除外:
  (一)公司以对外提供借款、贷款等融资业务为其主营业务;
  (二)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 50%的控股子公司,
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三)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认定的
其他情形。公司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形成的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参照本
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公司应当充分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遵循平
等、自愿的原则,且接受财务资助对象或其他第三方(该第三方不应包括公司控
股子公司)应就财务资助事项向公司提供担保。
  第四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收取合理的报酬。在剔除相关税费后,
对公司控股子公司提供的财务资助,年化收益率不得低于同期银行存款利率;其
他情形的财务资助,年化收益率不得低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
海南双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第五条 公司不得为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关联自然人提供资金等财
务资助。公司的关联参股公司(不包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控
制的主体)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的,公司可以向该关
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但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还应当
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会审
议。
  除前款规定情形外,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该公司
的其他股东原则上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如其他股东未能以
同等条件或者出资比例向该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说明原因以及公司利益未
受到损害的理由,公司是否已要求上述其他股东提供相应担保。
  第六条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与被资助对象等有关方签署协议,约定被
资助对象应遵守的条件、财务资助的金额、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二章审批权限及审批程序
  第七条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
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及时对外披
露。
  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
议,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二)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三)最近十二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累计计算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 10%;
  (四)本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提供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 50%的控股子公
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联人的,可以免于适用前两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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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
二以上的董事同意并做出决议,且关联董事须回避表决;当表决人数不足三人时,
应直接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九条 董事会在审议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前,董事应当积极了解被资助方的
基本情况,如经营和财务状况、资信情况、纳税情况等。并应当对提供财务资助
的合规性、合理性、被资助方偿还能力以及担保措施是否有效等作出审慎判断。
  董事会在审议为控股子公司(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 50%的控
股子公司除外)、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事项时,董事应当关注被资助对象的其
他股东是否按出资比例提供财务资助且条件同等,是否存在直接或者间接损害公
司利益的情形,以及公司是否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其他股东与公司存在关联关系的,公司对其提供
财务资助还应当按照关联交易要求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一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约定期限届满后,拟继续向同一对象提供
财务资助的,应当视同为新发生的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行为,须重新履行相应的审
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财务资助款项逾期未收回的,公司不得向同一对象继续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追
加提供财务资助。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财务资助事项时,应当充分关注提供财务资助的
原因,在对被资助对象的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
第三方担保及履约能力情况等进行全面评估的基础上,披露该财务资助事项的风
险和公允性,以及董事会对被资助对象偿还债务能力的判断。
               第三章内部执行程序
  第十三条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之前,由财务部负责做好被财务资助企业的资
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等方面的风险调查工作,由
公司审计部对财务部提供的风险评估进行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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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公司证券部在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公司财务部等相关部门协助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五条 公司财务部在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后,负责办理对外提供财
务资助手续。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与资助对象等有关方签署协议,约定
资助对象应遵守的条件、财务资助的金额、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十六条 公司审计部协同财务部做好对被资助企业日后的跟踪、监督及其
他相关工作。
               第四章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七条 公司披露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应向证券交易所提交以下文件:
  (一)公告文稿;
  (二)董事会决议和决议公告文稿;
  (三)与资助有关的协议;
  (四)保荐机构意见(如适用);
  (五)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八条公司披露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公
告下列内容:
  (一)财务资助事项概述,包括财务资助协议的主要内容、资金用途以及对
财务资助事项的审批程序;
  (二)被资助对象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成立时间、注册资本、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主营业务、主要财务指标(至少应当包括最近一
年经审计的资产总额、负债总额、所有者权益、营业收入、净利润等)以及资信
情况等;与公司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如存在,应披露具体的关联情形;公司在上
一会计年度对该对象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况;
  (三)所采取的风险防范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被资助对象或者其他第三方就
财务资助事项是否提供担保。由第三方就财务资助事项提供担保的,应当披露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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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的基本情况及其担保履约能力情况;
  (四)为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形成的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
的,应当披露被资助对象的其他股东的基本情况、与公司的关联关系及其按出资
比例履行相应义务的情况;其他股东未按同等条件、未按出资比例向该控股子公
司或者参股公司相应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说明原因以及公司利益未受到损害的
理由;
  (五)董事会意见,主要包括提供财务资助的原因,在对被资助对象的资产
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第三方担保及履约能力情况
等进行全面评估的基础上,披露该财务资助事项的利益、风险和公允性,以及董
事会对被资助对象偿还债务能力的判断;
  (六)保荐机构意见,主要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公允性及存在的
风险等发表独立意见(如适用);
  (七)公司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及逾期未收回的金额;
  (八)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十九条 对于已披露的财务资助事项,公司还应当在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
及时披露相关情况及拟采取的措施,并充分说明董事会关于被资助对象偿债能力
和该项财务资助收回风险的判断:
  (一)被资助对象在约定资助期限到期后未能及时还款的;
  (二)被资助对象或者就财务资助事项提供担保的第三方出现财务困难、资
不抵债、现金流转困难、破产及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的;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逾期财务资助款项收回前,公司不得向同一对象追加提供财务资助。
  第二十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参照制度的规定执行:
  (一)在主营业务范围外以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方式对外提供资助。
  (二)为他人承担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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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无偿提供资产使用权或者收取资产使用权的费用明显低于行业一般水
平。
  (四)支付预付款比例明显高于同行业一般水平。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构成实质性财务资助的行为。
               第五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违反以上规定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给公司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
的,追究相关人员的经济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适用本制度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与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海南双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六年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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