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索辰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六年三月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索辰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索辰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上海索辰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索辰科技”、“公司”)
委托,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指派本所律师作为公司
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
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2025 修正)》(以下简称“《试点指导意见》”)、
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2025 年 5 月修订)》(以下简称“《自律监管
指引第 1 号》”)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
律法规”)和《上海索辰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就公司拟实施 2026 年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本员工持
股计划”或“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所涉及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
本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本着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对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有关的文件
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对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作出如下声明:
了本所律师认为制作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和口头证言,
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且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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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证券法》等国家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
定发表法律意见。
有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及主管部门公开可
查的信息作为制作本法律意见书的依据。
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
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
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
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律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并不具备对有关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发表专业意见的
适当资格。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会计、审计事项等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
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文件和公司的说明予以引述。
本所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
意见如下:
一、公司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主体资格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461 号),同意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注册申请。2023 年 4 月 18 日,公司发行股份
数量 10,333,400 股,于上交所科创板上市,股票代码为“688507”。
索辰科技目前持有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
用代码:91310000785643574Y),其住所为上海市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新金桥路 27 号 13 号楼 2 层,法定代表人为陈灏,注册资本为 8910.8784 万元人
民币,经营范围为“一般项目:软件开发;软件销售;信息技术咨询服务;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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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计算机软硬件及
辅助设备零售;电子产品销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非居住房地产租赁。
(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根据索辰科技提供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并经本所律师在国家企
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进行查询,截至本法律意见
书出具日,索辰科技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公司不存在因违反市场监督管理相关
法律法规而被吊销、撤销、责令关闭等情形,不存在营业期限届满、股东决定解
散、因合并或者分立而解散、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依法宣告破产、违反法律法规被
依法责令关闭等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需要终
止的情形。
综上,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索辰科技为依法设立、有效存
续并在上交所科创板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具备《试点指导意见》规定的实施本
计划的主体资格。
二、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合法合规性
《关于<公司 2026 年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
公司 2026 年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本所律师按照《试点指导意见》、《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的相关规定,对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了逐项核查,具体如下:
(一)根据《上海索辰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
(草案)》(以下简称“《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上海索辰信息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员工持股
计划管理办法》”),公司在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时已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
规的规定履行了现阶段所必要的内部审议程序,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实施
信息披露,不存在利用员工持股计划进行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等证券欺诈行
为,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第一部分第(一)项及《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第
(二)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职工
代表大会决议,本次员工持股计划遵循公司自主决定、员工自愿参加的原则,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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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不存在公司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本次
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第一部分第(二)项及《自律监管
指引第 1 号》第 7.6.1 条关于自愿参与原则的相关要求。
(三)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参与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员工将盈亏自负,风险自担,与其他投资者权益平等,符合
《试点指导意见》第一部分第(三)项及《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第 7.6.1 条关
于风险自担原则的相关要求。
(四)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本次
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包括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核心骨干人员。参与本
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员工总人数不超 8 人,具体参加人数根据员工实际缴款情况确
定。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第二部分第(四)项关于员工持股计划参加对象的相
关规定。
(五)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本次
员工持股计划参加对象的资金来源为公司员工合法薪酬、自筹资金和法律、法规
允许的其他方式。公司不存在为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提供垫资、担保、借贷等财
务资助的情形。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资金来源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第二部分第(五)
项第 1 小项的相关规定。
(六)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股份来源为公
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所持有的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第二
部分第(五)项第 2 小项的相关规定。
(七)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为 36
个月,自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算。本
次员工持股计划所获标的股票分两期解锁,解锁时点分别为自公司公告最后一笔
标的股票过户至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满 12 个月、24 个月,具体如下:
解锁安排 解锁时间 计划解锁比例
第一期解锁 自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满 12 个月 50%
第二期解锁 自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满 24 个月 50%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和股票锁定期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第二部分第
(六)项第 1 小项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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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
规模不超过 30.8163 万股,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 0.35%。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实施
后,公司全部有效的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述内容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第二部分第(六)项第 2 小项的相关规定。
(九)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设立后将采用公
司自行管理或委托具备资产管理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管理。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
内部最高管理权力机构为持有人会议。持有人会议设管理委员会,并授权管理委
员会作为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机构,监督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代表持有
人行使除表决权以外的其他股东权利。公司董事会负责拟定和修改本计划草案,
并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办理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其他相关事宜。本次员工持股计划
的管理模式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第二部分第(七)项的相关规定。
(十)经本所律师核查,《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已经对以下事项作出了
明确规定:
本所认为,上述内容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第三部分第(九)项的相关规定。
综上,本所认为,《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符合《试点指导意见》及《自
律监管指引第 1 号》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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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涉及的法定程序
(一)已经履行的法定程序
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就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充分征求了员工意见,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第三部分第(八)
项的相关规定。
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6 年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公司 2026 年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等相关议案,符合
《试点指导意见》第三部分第(十)项的相关规定。
了《关于<公司 2026 年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
于<2026 年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等相关议案,符合《试点指
导意见》第三部分第(九)项、第(十一)项及《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第 7.6.2
条的相关规定。
见》第三部分第(十一)项及《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第 7.6.4 条的规定。
因此,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已经履行的法定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试点指导意见》、《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的
相关规定。
(二)尚需履行的法定程序
根据《试点指导意见》,为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公司尚需召开股东会对《员
工持股计划(草案)》及相关议案进行审议,并在股东会召开前公告本法律意见
书。
综上,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索辰科技已就实施本次员工持
股计划依法履行现阶段应当履行的法定程序,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尚需依法履行上述第(二)部分所述相关法定程序后方可实施。
四、本员工持股计划的信息披露
根据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具体进展,公司按照《试点指导意见》相关规定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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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有关的董事会决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等公告文
件。公司尚需按照《公司法》、《证券法》、《试点指导意见》、《自律监管指
引第 1 号》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就本次员工持
股计划履行了现阶段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符合《试点指导意见》及《自律
监管指引第 1 号》的相关规定。公司尚需根据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具体进展,按
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交所的相关规则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索辰科技具备实施本次员
工持股计划的主体资格;《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符合《试点指导意见》及《自
律监管指引第 1 号》的相关规定;索辰科技已就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依法履行现
阶段应当履行的法定程序。本员工持股计划尚需依法履行本法律意见书之“三、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涉及的法定程序/(二)尚需履行的法定程序”后方可实施;
公司尚需按照《公司法》、《证券法》、《试点指导意见》、《自律监管指引第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两份。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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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索辰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 2026 年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黄屹跞
负责人: 经办律师:
沈国权 林也群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