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太阳: 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广东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3-21 00:0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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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莞金太阳研磨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300606         证券简称:金太阳           公告编号:2026-008
              东莞金太阳研磨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东莞金太阳研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以下简称“广东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东莞金太阳
研磨股份有限公司、杨璐、胡秀英、杨伟、诸远继、杜燕艳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
的决定》(〔2026〕2 号)(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的内容
“东莞金太阳研磨股份有限公司、杨璐、胡秀英、杨伟、诸远继、杜燕艳:
   根据《上市公司现场检查规则》(证监会公告〔2022〕21 号)等规定,我局对
东莞金太阳研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太阳或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公
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应收账款核算不准确,坏账计提不充分
   公司客户重庆市潼南区彤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彤鼎)多笔回
款资金与金太阳关联,一是 2023 年 4 月向公司回款的资金中,部分资金来自于
金太阳;二是 2023 年 6 月至 9 月向公司回款的资金中,主要来自在金太阳担保
下获得的融资租赁款;三是 2024 年 4 月重庆彤鼎的融资租赁款还款资金来源与
金太阳实际控制人有紧密关联。上述资金关联反映相关应收账款的风险仍主要由
金太阳承担。公司终止确认相关应收账款并不予计提坏账准备的情形,不符合《企
业会计准则第 23 号——金融资产转移》第七条、第十七条的规定,导致公司 2023
年年报披露的财务数据不准确,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
令第 182 号,下同)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二、实际控制人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其中 1,900 万元(2020 年 900 万元,2021 年 1,000 万元)通过金太阳实际控制人亲
                                   东莞金太阳研磨股份有限公司
属控制的账户中转后最终用于归还公司实际控制人杨璐、胡秀英质押借款,构成
实际控制人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且未依法履行审议及信息披露义务。上述情形不
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
(证监会公告〔2017〕16 号修订)第一条第二款第五项的规定,违反了《上市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的规定。
  三、部分关联交易未及时审议披露
  一是公司客户开封利研抛光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封利研),在 2022 年、
资金往来,员工与金太阳混同,应认定为关联方,相关交易构成关联交易,相关
关联交易未经审议并及时披露。经统计,金太阳 2022、2023 年与开封利研的采
购业务金额分别为 2,750.51 万元、1,038.48 万元,分别占相应年度净资产的 4.59%、
磨料磨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佛山锐研)执行董事兼经理,金太阳 2023 年已认定
该客户为关联方,但在控制关系无变化的情况下 2022 年未将该客户认定为关联
方,相关关联交易未经审议并及时披露。金太阳 2022 年对佛山锐研销售金额为
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的规定。
  四、内幕信息管理不规范
  一是公司 2021 年年报事项登记中,审计机构人员、财务负责人的知悉日期
晚于实际知悉日期,登记不准确。二是公司 2021、2022 年度内幕信息知情人档
案中,相关人员本人均未签字确认。上述情形不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证监会公告〔2022〕17 号)第六
条第一款的规定。
  杨璐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胡秀英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
杨伟作为公司董事、副总经理并经办事项一、事项二、事项三相关交易,诸远继
作为公司时任财务总监,杜燕艳作为公司董事会秘书,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第四条、《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
登记管理制度》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
有主要责任。其中,杨璐对公司上述所有违规行为均负有主要责任;胡秀英对第
                             东莞金太阳研磨股份有限公司
二项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杨伟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违规行为负有
主要责任;诸远继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杜燕
艳对上述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第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金
太阳、杨璐、胡秀英、杨伟、诸远继、杜燕艳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你们应认真吸取教训,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整改,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提
升依法合规履职意识,杜绝此类问题再次发生。同时公司应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
内部问责,于收到本决定书 30 日内向我局报送公司整改及内部问责情况报告,
并抄报深圳证券交易所。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
行。”
  二、相关情况说明
  公司及相关人员在收到《警示函》后,对函件中指出的问题予以高度重视,
深刻反思并认真吸取教训。公司将严格按照广东证监局的要求积极整改,在规定
期限内提交书面整改及内部问责情况报告。同时,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将切
实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督促并推动公司规范运作,杜绝同类问题再次发生,持续
提升信息披露质量,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保障公司持续、健康、稳
定发展。
  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经营管理活动。公司将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和监管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
风险。
                        东莞金太阳研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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