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冉股份: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交易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的相关规定的核查意见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3-20 23:1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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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普冉半导体(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本次交易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
   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相关规定
                  的核查意见
  普冉半导体(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冉股份”或“上市公司”)
拟以发行股份、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珠海诺延、元禾璞华、横
琴强科持有的诺亚长天(以下简称“标的公司”)49%的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以
下简称“本次交易”)。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独立财务顾问”或“国泰海通”)
作为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按照《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
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8]22 号)的规定,审阅
了本次交易的相关文件,就独立财务顾问及上市公司在本次交易中聘请第三方机
构或个人(以下简称“第三方”)的行为进行核查,并发表如下核查意见:
  一、本次交易中独立财务顾问有偿聘请第三方的核查
  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根据《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
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8]22 号)(以下简称“《廉
洁从业意见》”)及相关规定的要求,就国泰海通本次交易中有偿聘请各类第三方
机构和个人(以下简称“第三方”)等相关行为进行了充分必要的核查。
  经核查,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项目中不存在各类直接或间接有偿
聘请第三方行为,亦不存在未披露的聘请第三方行为,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
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相关规定的要求。
  二、本次交易中上市公司有偿聘请第三方的核查
  本次交易中,上市公司聘请国泰海通担任本次交易独立财务顾问,聘请国浩
律师(上海)事务所担任本次交易法律顾问,聘请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
合伙)担任本次交易审计机构、备考审阅机构,聘请中联资产评估咨询(上海)
 普冉半导体(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
有限公司担任本次交易资产评估机构;聘请柯伍陈律师事务所对标的公司的中国
香港子公司进行尽职调查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聘请 LAB Partners 对标的公司位于
韩国的主要分支机构进行尽职调查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聘请上村·大平·水野法
律事务所对标的公司日本子公司进行尽职调查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另外,上市公司聘请北京荣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荣大商务有限公司北
京第二分公司提供申报咨询、材料制作支持及底稿电子化制作等服务。
  除前述情况外,普冉股份本次交易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机
构或个人的行为。
  上述第三方机构聘请行为合法合规,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
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相关规定的要求。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中独立财务顾问不存在直接或间接
有偿聘请第三方的行为;上市公司除聘请独立财务顾问、法律顾问、审计机构、
备考审阅机构及资产评估机构外,还聘请了北京荣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荣
大商务有限公司北京第二分公司提供申报咨询、材料制作支持及底稿电子化制作
等服务。上市公司上述有偿聘请第三方的行为合法合规,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
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以下无正文)
 普冉半导体(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
(本文无正文,为《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交易符合<关于加强证
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相关规定的
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
               张希朦         侯宇翔          张信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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