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冉股份: 关于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6号——重大资产重组》第三十条规定之情形的说明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3-20 23: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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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普冉半导体(上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
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及《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6 号——重大资产重组》第
           三十条规定之情形的说明
  普冉半导体(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以发行股份、可
转换公司债券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珠海诺延长天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
合伙)、安徽高新元禾璞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珠海市横琴
强科七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的珠海诺亚长天存储技术有限公司 49%
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
易监管》第十二条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6 号——重大资
产重组》第三十条的规定,公司董事会对本次交易相关主体是否存在不得参与任
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说明如下:
  本次交易相关主体(包括公司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机构,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交易对方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机构,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提
供服务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经办人员,参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其他
主体)均不存在因涉嫌本次交易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的情况,
最近 36 个月不存在因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而被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机关作出相关生效裁判的情况。因此,本
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
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6
号——重大资产重组》第三十条规定的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
形。
  特此说明。
普冉半导体(上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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