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洛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2025年度述职报告
本人韩灵丽,作为英洛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十届董
事会独立董事,在 2025 年履职过程中,严格遵循《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要求,尽
职尽责履行独立董事职责,2025 年度履职情况总结如下:
一、个人履历
韩灵丽,博士研究生,法学教授,具有律师资格和注册税务师资格。曾任浙
江财经大学法学院院长、浙江财经大学经济与社会发展研究院院长、浙江财经大
学土地与城乡发展研究院城乡一体化法制研究中心主任。学术兼职:中国财税法
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经济法学研究会理事、浙江法学会理事。其他上市公司
独立董事任职:杭州和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湘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
事。2021 年 9 月至今,担任公司独立董事。
报告期内,本人任职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六条所述独立性
和任职不超过三家上市公司的要求,并坚持以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为宗旨,
勤勉尽责。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情况
专门会议。在审议各项议案时,本人注重从法律合规与风险控制角度进行专业判
断,对相关重大事项基于独立、客观立场发表意见,推动公司治理规范运行,维
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除参加会议外,本人还通过多种方式了解公司日
常运营与战略推进情况,与管理层保持常态化沟通,并开展实地走访,确保履职
实效。具体情况如下:
(一)出席董事会及股东会情况
本报告期应参加 现场出 以通讯方式 委托出席 缺席 是否连续两次未亲 出席股东
董事会次数 席次数 参加次数 次数 次数 自参加董事会会议 会次数
每次会议召开前,本人均投入足够时间认真研读会议材料,就存疑之处主动
与公司沟通,获取必要的补充信息。会议期间积极参与议题讨论,并在此基础上
审慎行使表决权,会后也持续关注审议事项后续进展。本人对 2025 年度公司董
事会各项议案均投出同意票,不存在反对、弃权的情况。
(二)出席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情况
本人担任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集人,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战略委
员会成员,2025 年 9 月调整后不再担任战略委员会成员。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等相关制度的规定,重点对定期
报告、会计师事务所续聘、计提资产减值等相关事项进行审查。
员会召集人,牵头组织会议,对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进行研究,并
对考核与执行情况进行了讨论。
聘任副总经理及补选董事候选人资料,对其任职资格、专业能力等方面进行独立
判断,履行提名委员会委员职责。
过去一年经营成果分析、行业形势判断及未来发展重点的工作汇报,并结合自身
认知,就战略规划中的行业发展进行交流,给予建议和风险提示。
出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情况
会议时间 审议议案
审议日常关联交易相关议案。公司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对于即将开展的关联交易
及时进行额度预计及额度增加,保证公司在资本市场的合规性。
(三)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沟通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和公司内部审计机构保持顺畅联系并积极交流,就公司财务
状况、内部审计重点、审计工作进展及安排等方面进行探讨,并在初步审计意见
出具后认真审阅,了解审计情况。
(四)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情况
日常履职中,本人高度关注公司关联交易、投资扩产、对外担保及信息披露
等可能影响投资者利益的事项,同时密切关注二级市场舆情动态和相关报道,通
过与管理层及时交流,核实重大事项实际情况,监督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根据最
新法律法规,本人持续关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及执行,分享优秀案例,推动
公司制度体系优化,确保各项内部控制重点活动得到有效落实。
(五)开展现场工作及上市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的情况
议外,还实地走访了公司在不同地区的办公场所及生产基地,全面了解各业务板
块的实际运营状况。为更深入了解公司的研发情况与竞争策略,本人专门走访了
公司研究院,与研发团队进行了交流。
公司及管理层在 2025 年度为本人履职提供了充分支持和必要的便利条件;
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利害关系的
单位或个人未对独立董事的履职施加影响或压力。在现场调研过程中,接待人员
业务熟练、沟通坦诚,未发现故意隐瞒或拒绝回答等情况,为本人全面、客观把
握公司实际情况提供了有力帮助。
三、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报告期内,本人秉持公正、公平、客观、独立的原则,着重关注公司涉及关
联交易事项,重点审查了关联交易相关方背景、交易内容合理性、交易金额公允
性及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在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及关联股
东均回避表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报告期内,
本人未发现公司关联交易事项存在损害公司和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
情形。
(二)定期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披露
报告期内,公司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按时编制并披露了《公司 2024 年年度报告》《公司 2024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
报告》及 2025 年定期报告和季度报告。相关报告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
司在报告期内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重要事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司对定期报告的审议、披露程序合规,财务数据真实可靠。
(三)续聘会计师事务所
公司于 2025 年 3 月 6 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2025 年 4 月 10 日
召开 2024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同
意续聘和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5 年度审计机构。
公司履行审议及披露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董事提名及高级管理人员聘任情况
本人对上述候选人的教育背景、任职资格、履职能力进行了细致审查,认为相关
人员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任职条件,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情形。相关提名、审议及聘任程序均严格遵循了《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况。
四、总体评价
本人作为公司独立董事,严格遵循《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
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
公司制度的规定,切实履行了维护公司和股东利益的义务。本人密切关注公司治
理运作和经营决策,与董事会、管理层之间保持着良好有效的沟通。未来,本人
将继续本着诚信与勤勉的精神,依法履行独立董事的义务,发挥专门委员会的作
用,一如既往地结合自身专业知识和经验为公司发展提供建设性建议,积极发挥
独立董事的作用,坚决维护公司整体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独立董事:韩灵丽
二〇二六年三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