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监
管规定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信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中信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
的立场,结合中信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财务)的有
关材料、公司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中信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 2025 年度涉及中信财务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的存款、贷
款等金融业务汇总表的专项报告》
(以下简称《专项报告》),
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中信财务作为非银行金融机构,具有合法有效的营
业执照和金融许可证。公司与中信财务的关联交易系依据市
场定价原则和一般商业条款,于中信银行日常业务过程中进
行,符合中信银行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二、公司与中信财务之间发生的关联存款、贷款等金融
业务情况与《专项报告》情况一致,不存在影响公司资金独
立性、安全性的情形,不存在资金被关联人占用的风险,不
存在损害公司和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廖子彬、周伯文、王化成、宋芳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