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长龙: 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陕西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3-20 21:07: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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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1357     证券简称:北方长龙      公告编号:2026-012
          北方长龙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陕西证监局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方长龙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6 年 3 月 20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以下简称“陕西证监局”)出具的
《关于对北方长龙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并对陈跃、相华、孟海
峰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陕证监措施字〔2026〕8 号)(以下
简称《决定书》),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决定书》内容
  北方长龙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陈跃、相华、孟海峰: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收入确认存在跨期情形
  你公司 2024 年对个别客户收入确认存在跨期情形,导致公司 2024 年年报相
关数据披露不准确,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一一收入》第十三条的规定。
  二、内部控制存在缺陷
  你公司《销售管理制度》未按实际业务分类制定产品验收规则,需安装产品
销售及确认流程未严格执行相关内部控制制度要求,对个别与收入确认相关的验
收单据审核不严,并存在员工违规办理某客户询证函回函情形,内部控制存在缺
陷。不符合《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第十九条、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以
及《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监会公告〔2018〕29 号)第九十四条的规定。
  上述事项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以下
简称《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三款规定,你
公司董事长陈跃、总经理相华、时任财务负责人兼董事会秘书孟海峰对上述违规
                   第 1 页
事项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现场检查规则》(证监会公告〔2022〕21
号)第二十一条和《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并
对陈跃、相华、孟海峰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们应认真汲取教训,
按照以下要求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改正,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我局
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一、你公司全体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不断提
高履职能力,忠实勤勉、谨慎履职,切实提高公司规范运作和信息披露水平。
  二、你公司应加强财务核算基础,提升财务人员的专业能力和会计核算水平,
确保收入核算的规范性。
  三、你公司应高度重视整改工作,对信息披露、财务核算等方面存在的薄弱
环节或不规范情形进行全面梳理,制定整改计划,采取有效措施整改。
  如果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
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情况说明
  公司及相关人员在收到上述《决定书》后,高度重视《决定书》中所指出的
问题,严格按照陕西证监局的要求,认真总结,积极整改,并将在规定的期限内
向陕西证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公司全体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引以为戒、汲
取教训,并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的学习,提高财务核算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
股东的利益。
  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公司后续将严格按照
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
险。
  特此公告。
                 北方长龙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第 2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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