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785 证券简称:万里石 公告编号:2026-022
厦门万里石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一、会议的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的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6 年 3 月 20 日(星期五)下午 15:00。
(2)网络投票时间为:2026 年 3 月 20 日。其中: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 年 3 月 20
日上午 0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 年 3
月 20 日 0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投票表决。出席本次
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05 人,代表股份 70,575,483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5 人,代表股份 65,217,383 股,占公司
总股份的 28.7783%。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100 人,代表股份 5,358,100 股,占公司
总股份的 2.3644%。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中,中小投资者(指除上市公司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共 100 人,代表股份 5,358,100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2.3644%。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出席本次股东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对参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暨关联交易的议案》之
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 59,019,44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6207%;反对 212,5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3587%;弃权 12,2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20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5,133,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
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8063%;反对 212,500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9660%;弃权
本议案关联股东邹鹏先生已回避表决。
同意 5,168,8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5.8161%;反对 213,5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3.9577%;弃权 12,2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226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5,132,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
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7877%;反对 213,500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9846%;弃权
本议案关联股东胡精沛先生、厦门哈富矿业有限公司、邹鹏先生已回避表决。
同意 70,342,18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6694%;反对 221,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3133%;弃权 12,2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17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5,124,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
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6458%;反对 221,100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1265%;弃权
同意 70,052,38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2588%;反对 226,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3204%;弃权 297,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420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4,835,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
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0.2372%;反对 226,100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2198%;弃权
的 5.543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会经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杨博、陈雪仪律师见证,认为:
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
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特此公告。
厦门万里石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