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顺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顺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
会规则》(下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顺
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
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深圳顺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委
托,指派律师参加公司二〇二五年年度股东会(下称“本次股东会”),并出具
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
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
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
始材料、副本及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
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
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
和《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
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
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
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会决议一并予以公
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会规则》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
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本次股东会的有关事项进行了核
查和验证,并出席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日在《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予以公告。所
有议案已在本次股东会通知公告中列明,公司已于2026年2月28日公告披露了相
关议案的内容。
于2026年3月20日(星期五)下午14:30在公司会议室召开,由董事长袁金钰先生
主持。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
为2026年3月20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3月20日上午9:15-2026年3
月20日下午15:00。
经合理查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其资格合法有效。公司董
事会提交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符合《股东会规则》的有关规定,并已公告列明,
议案内容已充分披露;股东会通知公告日距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日不少于 20 日,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
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按照公告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参加
会议的方式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召开程序进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及关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
通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应为:
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公司工作人员和本所律师合理查验出席凭证以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统
计确认,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668名,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260,268,62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32.5911%。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5名,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101,613,286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12.7241%;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共计653名,所
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158,655,33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19.8670%。
经合理查验,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的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对本次股
东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由深圳证券交
易所身份验证机构验证其股东资格。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进行了表决,表决
结果如下:
所持股数(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比例(%)
赞成 259,635,723 99.7568
反对 615,000 0.2363
弃权 17,900 0.0069
所持股数(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比例(%)
赞成 259,630,423 99.7548
反对 620,500 0.2384
弃权 17,700 0.0068
所持股数(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比例(%)
赞成 259,623,723 99.7522
反对 624,300 0.2399
弃权 20,600 0.0079
所持股数(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比例(%)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赞成 259,630,223 99.7547 163,769,166 99.6117
反对 620,300 0.2383 620,300 0.3773
弃权 18,100 0.0070 18,100 0.0110
所持股数(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比例(%)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赞成 253,853,385 97.5351 157,992,328 96.0980
反对 6,393,938 2.4567 6,393,938 3.8891
弃权 21,300 0.0082 21,300 0.0130
所持股数(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比例(%)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赞成 162,970,992 99.1262 162,970,992 99.1262
反对 1,411,074 0.8583 1,411,074 0.8583
弃权 25,500 0.0155 25,500 0.0155
关联股东——袁金钰和新余市恒顺通电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对该等议案回避表决。
议案》
所持股数(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比例(%)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赞成 259,605,723 99.7453 163,744,666 99.5968
反对 643,100 0.2471 643,100 0.3912
弃权 19,800 0.0076 19,800 0.0120
所持股数(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比例(%)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赞成 208,603,111 80.1492 112,742,054 68.5747
反对 51,646,212 19.8434 51,646,212 31.4135
弃权 19,300 0.0074 19,300 0.0117
所持股数(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比例(%)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赞成 163,741,266 99.5947 163,741,266 99.5947
反对 640,900 0.3898 640,900 0.3898
弃权 25,400 0.0154 25,400 0.0154
关联股东——袁金钰和新余市恒顺通电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对该等议案回避表决。
所持股数(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比例(%)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赞成 259,589,823 99.7392 163,728,766 99.5871
反对 658,300 0.2529 658,300 0.4004
弃权 20,500 0.0079 20,500 0.0125
激励金的议案》
所持股数(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比例(%)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赞成 163,710,766 99.5762 163,710,766 99.5762
反对 674,100 0.4100 674,100 0.4100
弃权 22,700 0.0138 22,700 0.0138
关联股东——袁金钰和新余市恒顺通电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对该等议案回避表决。
上述议案均经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其中第四至十一项议案对中小投资者
(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
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进行了单独计票;第八项议案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关联股东亦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
经合理查验,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方式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
资格和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未发生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形;本次股东会审议通
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期为二 O 二六年三月二十日。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贰份,经本所盖章并由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顺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签字页。)
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李 宏 律师
(签名)
经办律师:李 颖 律师
(签名)
李新梅 律师
(签名)
二 O 二六年三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