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岸蛋白: 关于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3-20 20:1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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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88137      证券简称:近岸蛋白          公告编号:2026-007
           苏州近岸蛋白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股票上市类型为首发限售股份;股票认购方式为网下,上市股数为
   本次股票上市流通总数为37,500,000股。
   ? 本次股票上市流通日期为2026 年 3 月 30 日。
   一、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类型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苏州近岸蛋白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626 号),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人民币普通股(A)股 17,543,860 股,并于 2022 年 9 月 29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
科创板挂牌上市。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公司总股本为 70,175,439 股,其中
有流通限制或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为 53,911,380 股,占公司发行后总股本的
股本的 23.1763%。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限售股股东数量为 4
名,上海欣百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欣百诺”)、苏州帆岸企业
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苏州帆岸”)、苏州玫岸企业管理合伙
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苏州玫岸”)、苏州捌岸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以下简称“苏州捌岸”),其中上海欣百诺持有的限售股锁定期为公
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因公司股价上市后连续 20 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价格 106.19 元/股,触发延长锁定期 6 个月的承诺至 2026 年 3
月 28 日,该部分限售股东对应的股份数量为 30,355,000 股,占公司发行后总股
本的 43.2559%;苏州帆岸、苏州玫岸及苏州捌岸持有的限售股锁定期为公司股票
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至 2025 年 9 月 28 日,该部分限售股东对应的股份数量为
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 37,500,000 股,占公司发行后总股本的 53.4375%,将于 2026
年 3 月 30 日起上市流通。
  二、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形成后至今公司股本数量变化情况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属于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限售股形成至今,公司未发生因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等导致股本数量变化的情
况。
  三、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的有关承诺
  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及《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有关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
排承诺具体如下: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
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要求发行人回购
该部分股份;
  (2)本企业所持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前已发行股票在上述股份锁定期限
届满后 2 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
至本企业减持期间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等除息、除权行为,发行价
将作相应调整);
  (3)若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 6 个月内股票价格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
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
(若发行人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 6 个月内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等
除息、除权行为,收盘价格将作相应调整),本企业直接、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
的锁定期在原有锁定期限的基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
 (4)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票,本企业将该部分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如
有),上缴发行人所有;
 (5)本企业将向发行人申报本企业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发行人股份数量
及相应变动情况;本企业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持股变动申报工
作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
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
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要求发行人回购该
部分股份;
 (2)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长、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期间,每年转
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 6 个月内不
转让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3)本人所持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前已发行股票在上述股份锁定期限届
满后 2 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至
本人减持期间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等除息、除权行为,发行价将作
相应调整);
 (4)若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 6 个月内股票价格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
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
(若发行人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 6 个月内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等
除息、除权行为,收盘价格将作相应调整),本人直接、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的
锁定期在原有锁定期限的基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
 (5)上述第(3)和第(4)项股份锁定承诺不会因本人在发行人的职务变更、
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
 (6)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票,本人将该部分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如
有),上缴发行人所有;
 (7)本人将向发行人申报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发行人股份数量及相
应变动情况;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持股变动申报工作将严
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
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
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
分股份;
 (2)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
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 6 个月内不转让
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3)本人所持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前已发行股票在上述股份锁定期限届
满后 2 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至
本人减持期间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等除息、除权行为,发行价将作
相应调整);
 (4)若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 6 个月内股票价格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
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
(若发行人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 6 个月内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等
除息、除权行为,收盘价格将作相应调整),本人直接、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的
锁定期在原有锁定期限的基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
 (5)上述第(3)、第(4)项股份锁定承诺不会因本人在发行人的职务变更、
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
 (6)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票,本人将该部分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如
有),上缴发行人所有;
 (7)本人将向发行人申报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发行人股份数量及相
应变动情况;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持股变动申报工作将严
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
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
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
分股份;
 (2)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
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 6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者间
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3)本人所持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前已发行股票在上述股份锁定期限届
满后 2 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至
本人减持期间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等除息、除权行为,发行价将作
相应调整);
 (4)若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 6 个月内股票价格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
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
(若发行人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 6 个月内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等
除息、除权行为,收盘价格将作相应调整),本人直接、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的
锁定期在原有锁定期限的基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
 (5)上述第(3)、第(4)项股份锁定承诺不会因本人在发行人的职务变更、
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
 (6)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票,本人将该部分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如
有),上缴发行人所有;
 (7)本人将向发行人申报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发行人股份数量及相
应变动情况;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持股变动申报工作将严
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
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
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要求发行人回
购该部分股份;
  (2)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票,本企业将该部分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
(如有),上缴发行人所有;
  (3)本企业将向发行人申报本企业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发行人股份数
量及相应变动情况;本企业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持股变动申报
工作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
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均严格履行相应的承诺事
项,不存在未履行相关承诺而影响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情况。
  四、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
  五、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国联民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认为:截至核查意见出具之
日,公司限售股份持有人严格履行了其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中做出的各项承
诺。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符合《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和《上
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本次
限售股份解除限售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等均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有关规则和股东承诺。
    综上,本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的事项无异
议。
    六、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情况
    (一)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总数为 37,500,000 股,占公司发行后总股本的
    (二)本次上市流通日期为 2026 年 3 月 30 日。
    (三)首发限售股上市流通明细清单:
                           持有限售
                                                     剩余限售
序                持有限售股     股占公司       本次上市流通
         股东名称                                         股数量
号                数量(股)     总股本比        数量(股)
                                                      (股)
                           例(%)
    上海欣百诺生物科技
    有限公司
    苏州帆岸企业管理合
    伙企业(有限合伙)
    苏州玫岸企业管理合
    伙企业(有限合伙)
    苏州捌岸企业管理合
    伙企业(有限合伙)
       合计     37,500,000    53.4375    37,500,000       0
    (四)限售股上市流通情况表:
    序号           限售股类型                本次上市流通数量(股)
                合计                         37,500,000
    七、上网公告附件
    国联民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出具的《国联民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
于苏州近岸蛋白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
见》。
    特此公告。
                           苏州近岸蛋白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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