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123 证券简称:聚辰股份 公告编号:2026-022
聚辰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
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2026 年 3 月 20 日
? 预 留 部 分 限 制 性 股 票 授 予 数 量 : 5.30 万 股 , 占 目 前 公 司 股 本 总 额
? 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情况: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共计 18.80 万股,
公司已于 2025 年 10 月 22 日授予 13.50 万股,本次授予 5.30 万股后,预留部分
限制性股票全部授予完毕。
? 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48.00 元/股
? 股权激励方式: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
票上市规则》以及《聚辰股份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
聚辰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聚辰股份”)2025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经
成就。经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决议以 2026 年 3 月 20
日作为本次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权益授予日,以 48.00 元/股的授予价
格向 5 名激励对象预留授予 5.30 万股限制性股票。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限制性股票授予情况
(一)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聚辰半导体股份有限
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
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等议案。
(详见公
司于 2025 年 9 月 20 日披露的《聚辰股份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聚辰股份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告》)
同日,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2025 年第
三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聚辰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聚辰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
划(草案)》、
理办法》以及《关于核查<聚辰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议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就 2025
(详见公司于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核查意见。
年 9 月 20 日披露的《聚辰股份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聚辰股份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核查
意见》)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并于 2025 年 9 月 20 日至
激励对象姓名和职务。截至公示期满,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未收到对拟激励对
象提出的任何异议,并结合公示意见就激励对象名单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核查意见。
(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10 月 11 日披露的《聚辰股份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
于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
查意见》)
辰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聚辰半导体股份
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及《关于授权董事
会办理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等议案,批准实施本次激
励计划,并授权董事会在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范围内全权办理本次激励
计划相关事宜。(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10 月 14 日披露的《聚辰股份 2025 年第一
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理的有关要求,及时登记汇总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并就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次
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6 个月内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在本次激励计
划首次公开披露前,公司未发现相关内幕信息泄露或出现市场传闻的情形;在本
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的 6 个月内,公司未发现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利用本次激
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买卖的行为或泄露本次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的
情形。(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10 月 14 日披露的《聚辰股份关于 2025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向 56 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 161.20 万股限制性股票,向 16 名激励对象授予 13.50
万股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
(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10 月 23 日披露
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的《聚辰股份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聚辰股份关于向 2025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及预留部分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向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决议
以 2026 年 3 月 20 日作为本次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权益授予日,以
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
见。(详见公司于同日披露的《聚辰股份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二)董事会关于符合授予条件的说明
根据《聚辰股份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只有在同时满足下
列条件时,公司方可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
达成,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
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经审慎核查,董事会确认公司或激励对象均不存在上述情形,本次激励计划
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
股票与本次激励计划的安排不存在差异,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
理办法》以及《聚辰股份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要求。
(三)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核查意见
委员会认为,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
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公司以 2026 年 3 月 20 日作为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预留部分的权益授予日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聚
辰股份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公司不存在相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亦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
供贷款、贷款担保以及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
的主体资格。本次授予权益的激励对象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
办法》以及《聚辰股份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资格,不存
在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同意向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
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
(四)授予的具体情况
(1)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
性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72 个月。
(2)本激励计划向激励对象授予的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自授予之日起 12
个月后,且激励对象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将按约定比例分次归属,归属日必须为
交易日,且在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
卖本公司股票有限制的期间内不得归属。
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
《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上述期间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激励对象归
属限制性股票时应当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
《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归属安排如下表所示:
归属安排 归属时间 归属比例
自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12 个
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部分限制
第一个归属期 25%
性股票授予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
日当日止
自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24 个
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部分限制
第二个归属期 25%
性股票授予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
日当日止
自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36 个
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部分限制
第三个归属期 25%
性股票授予日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
日当日止
自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48 个
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部分限制
第四个归属期 25%
性股票授予日起 60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
日当日止
占本次激励计划
获授的限制性股 占当前股本
激励对象职务 拟授予限制性股
票数量(万股) 总额的比例
票总数的比例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
/ / / /
二、中层管理人员及技术(业务)骨干人员
中层管理人员及技术(业务)骨干人
员(5 人)
合计 5.30 2.94% 0.03%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
均累计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1%。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
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20%。
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外籍员工。
二、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激励对象名单核实的情况
办法》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外籍员
工。
人员及技术(业务)骨干人员,符合《聚辰股份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范围。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
激励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次
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综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的激励
对象名单,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 2026
年 3 月 20 日,授予价格为 48.00 元/股,并同意向符合条件的 5 名激励对象授予
三、会计处理方法与业绩影响测算
(一)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方法、公允价值确定方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参照《股份支付准则应用案例——授予限制
性股票》,公司以 Black-Scholes 模型(B-S 模型)作为定价模型,公司运用该模
型以 2026 年 3 月 20 日为计算的基准日,对预留部分授予的合计 5.30 万股第二
类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进行了测算。具体参数选取如下:
每期归属日的期限);
近一年、两年、三年、四年的年化波动率);
债 1 年期、2 年期、3 年期、4 年期的到期收益率)。
(二)预计限制性股票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公司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确定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最终确认本
次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作
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成本将在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照归属比例
进行分期确认,且在经营性损益列支。
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要求,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本次授予 5.30 万股)对
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授予的限制 需摊销的
性股票数量 总费用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股) (万元)
注:1、上述计算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与授予日、授予价格和
归属数量相关,激励对象在归属前离职、公司业绩考核或个人绩效考核达不到对应标准的会
相应减少实际归属数量从而减少股份支付费用。同时,公司提醒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
响。
本次激励计划的成本将在成本费用中列支。公司以目前信息估计,在不考虑
本次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正向作用情况下,本次激励计划成本费用的摊销对有
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考虑到本次激励计划对公司经营发展产生的正向作
用,由此激发管理、业务团队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降低经营成本,本次激
励计划将对公司长期业绩提升发挥积极作用。
上述摊销费用预测对公司经营业绩的最终影响以会计师所出的审计报告为
准。
四、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认为:
公司本次授予相关事项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授予的授予条
件已经满足;本次授予的授予日、授予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均符合《上市
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科创板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4 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等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符合《聚辰股份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要求;公
司已依法履行了现阶段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随着本次激励计划的进行,公
司尚需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
《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4 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等有关法律、
则》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继续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五、上网公告附件
(一)聚辰股份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预留部分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截至授予日);
(二)聚辰股份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激励对象名单(截至
授予日);
(三)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聚辰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聚辰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