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西点药业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六年三月
吉林省西点药业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进一步建立吉林省西点药
业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责权利相匹配的激励约束机制,
合理确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水平及支付方式,保证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积极、有效地履行其相应职责和义务,促进公司健康、持续、稳定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吉林省西点药业科技
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
制度。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二条 公司应当建立公正透明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与履职评价标准
和程序。本制度适用于下列人员: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是指在公司担任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并履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责所领取的相应报酬。
第三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公司股东会负责审议本制度。公司应当结合行业水平、发展策略、
岗位价值等因素合理确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普通职工的薪酬分配比例,推动
薪酬分配向关键岗位、生产一线和紧缺急需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倾斜,促进提
高普通职工薪酬水平。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
明确薪酬确定依据和具体构成。董事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决定,并予以披露。在董
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
回避。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充分披露。
第六条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会报告董事履行职责的情况、绩效评价结果及其
薪酬情况,并由公司予以披露。
公司人力资源部、财务部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七条 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每年具体的薪酬标准及绩效薪酬
分配金额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授权董事长执行。
第四章 薪酬构成与标准
第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年度薪酬(含税)构成及标准如下:
上述津贴,实际薪酬以实际任职岗位或劳动合同约定薪酬为准。
社保待遇等。
酬、绩效薪酬、中长期激励收入和保险福利等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
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百分之五十。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应当与市场发展相适应,与公司经营业绩、个
人业绩相匹配,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协调。
(1)基本薪酬:根据高管所任职位的价值、责任、能力、市场薪资行情等
因素确定,为年度的基本报酬;
(2)绩效薪酬:根据公司年初制定的经营目标及考核周期的达成情况进行
综合考评后确定;
(3)中长期激励收入:通过股权激励(含股票增值权)和/或员工持股等激
励工具获取的收益。
(4)保险福利:根据国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执行。
费以及按《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行使职权所需的合理费用,可在公司据
实报销。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评价由董事会下设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组
织,公司可以委托第三方开展绩效评价。
独立董事的履职评价采取自我评价、相互评价等方式进行。
第九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兼任其他职务的,按照薪酬就高的原则确定薪酬
标准,不得兼职领取薪酬。
第十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在一个会计年度内发生岗位变更的(调离或调入),
按任职时段发放当年基本年薪和绩效年薪,薪酬核算方法从发生岗位变更的当月
按新岗位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 新入职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内部晋升、外部选聘的高级管理人员,
定薪原则如下:内部新晋高级管理人员,在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标准区间内确定
薪酬;外部选聘高级管理人员,根据双方的谈判结果,在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标准
区间内确定薪酬,外聘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要求超出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标准范围
的,采取谈判工资制并报董事会审议批准。
第十二条 公司发生亏损时,公司应当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审议各环
节特别说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变化是否符合业绩联动要求。公司较上一会
计年度由盈利转为亏损或者亏损扩大,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平均绩效薪酬未相应
下降的,应当披露原因。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的确定和
支付应当以绩效评价为重要依据。公司应当确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比例的
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支付,绩效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
据开展。
第十四条 公司可以结合行业特征、业务模式等因素建立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绩效薪酬递延支付机制,明确实施递延支付适用的具体情形、相关人员、递延
比例以及实施安排。
第十五条 《公司章程》或者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合同中涉及提前解
除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的补偿内容应当符合公平原则,不得损害公司合法权
益,不得进行利益输送。
第五章 薪酬支付及调整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津贴每年发放一次,以现金方式发放。在公司任职的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薪酬按月发放,绩效薪酬以现金和/或公司确定的其他
方式发放,并接受公司有关考核办法的约束。
第十七条 下列税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公司代扣代缴,从津贴或基本月薪
中扣除: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发生下列任一情形,公司
可以不予发放津贴或绩效薪酬;
以公开谴责或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
的,按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薪酬并予以发放。
第二十条 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经营战略服务,并随着公司经营状况的不断变
化而作相应的调整。
第二十一条 若公司遭遇外部宏观经济形势或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时,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可根据具体情况对本制度提出修订方案,并报股东会审议通过后
实施。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 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当及时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
发放部分。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
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
重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
已经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可以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实施股权激励和
员工持股等激励机制。
公司的激励机制,应当有利于增强公司创新发展能力,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
不得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拟定,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修改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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