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国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 1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程序 ··········································· 2
第三章 离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 ······················3
第四章 责任追究机制 ·············································· 4
第五章 附 则 ······················································· 5
国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确保公司治理结构的稳定性
和连续性,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国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含独立董事)及
高级管理人员因任期届满、辞职、被解除职务或其他原因离
职的情形。
第三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应遵循以下
原则:
(一)合法合规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
定及《公司章程》的要求;
(二)公开透明原则: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董事及
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相关信息;
(三)平稳过渡原则:确保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离职不
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治理结构的稳定性;
(四)保护股东权益原则: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
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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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程序
第四条 董事任期届满未获连任的,自股东会决议通过
之日自动离职。
第五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董事辞任应当
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
公司将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出现下列规定情形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
仍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继续履行职责,但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
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
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三)独立董事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
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或
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第六条 董事提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提出辞任之日起
六十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七条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
法定代表人。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
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职。高级
管理人员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除另有规定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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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职生效,公司将在两个交易日内
披露有关情况。有关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
其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第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法律、行
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规定、证券交易所规定、《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公
司章程》或者公司相关制度等规定的不能担任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第十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
生效。职工代表大会可以解任职工代表董事,决议作出之日
解任生效。董事会可以决议解任高级管理人员,决议作出之
日解任生效。相关监管部门对有关人员离职有特殊规定要求
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第三章 离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
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
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
基于诚信原则、以确保公司运营不受影响为前提,完成工作
交接。董事长、高级管理人员还应依规接受离任审计。
第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时存在尚未履行完
毕且在离职后应当继续履行的承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继续履行,并且遵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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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对承诺管理的相关规定及要求。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如有)变动,应遵守中
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及本人相关承诺。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不得利用
原职务影响干扰公司正常经营,或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其对公司
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其对
公司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等保密信息的保密义务在其任职
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
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
间的长短、离任原因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
结束而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
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
第十五条 任职尚未结束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因
其擅自离职而致使公司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章 责任追究机制
第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通过辞职规避其应
承担的职责。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公司法》等
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相关
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赔偿
责任,涉及违法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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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以及经合法程序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按
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参照修订后报董事会批准。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制定和修订,并授权董事会
办公室解释。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