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桥控股: 宏桥控股:股东会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2026年3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3-20 19:15: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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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宏桥铝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2026年3月修订版)
   二〇二六年三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山东宏桥铝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董事的选举,保证股东充分行使权利,根据《上市公司
章程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山东宏桥铝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董事时,
每一普通股(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
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出席会议股东可以将其拥有的投票权全部投向
一位董事候选人,也可以将其拥有的投票权分散投向多位董事候选人,按得票多
少依次决定董事人选。
              第二章      累积投票
  第三条 股东会在董事选举中应当积极推行累积投票制。单一股东及其一致
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 30%及以上的公司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非独立董
事,或者公司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的,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股东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
进行,根据应选董事人数,按照获得的选举票数由多到少的顺序确定本次当选董
事。不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每位董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四条 股东会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召集人应当在股东会通知中
明确披露应选董事的具体人数,同时披露股东所拥有的选举票数为其所持有表决
权的股份数量乘以应选人数,并进行特别提示。
  股东投票应当对除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以外的提案发表同意、反对或
弃权意见之一,同一股东所持公司股份不得进行拆分投票,集合类账户持有人或
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股东可以将所拥有的选举票数以应选人数为
限在候选人中任意分配(不同意相关候选人的,可以投出零票),但总数不得超
过其拥有的选举票数。
  第五条 出席会议股东投票时,如股东所投出的投票权总数等于或小于合法
拥有的有效选票数,则选票有效;如股东所投出的投票权数超过其实际拥有的投
票权数的,按照以下情形区别处理:
  (一)该股东的投票数只投向一位候选人的,经该股东重新确认按该股东所
实际拥有的投票权数计算,如该股东拒不重新确认,则其所投的全部选票均作废,
视为弃权;
  (二)该股东分散投向数位候选人的,计票人员应向该股东指出,并要求其
重新确认分配到每一位候选人身上的投票权数,直至其所投出的投票权数不大于
其所拥有的投票权数为止。如经计票人员指出后,该股东拒不重新确认的,则该
股东所投的全部选票均作废,视为弃权。
  股东会主持人应在会上向出席会议股东明确说明以上注意事项,计票人员应
认真核对选票,以保证投票的公正、有效。
  第六条 董事的当选原则:
  (一)董事候选人以得票多少的顺序来确认是否能被选举成为董事,且每位
当选董事的得票必须超过出席股东会所持有效投票总数的二分之一;
  (二)如果选票上该股东使用的投票权总数超过了其所合法拥有的投票权
数目,则该选票无效;如果选票上该股东使用的投票权总数没有超过其所合法拥
有的投票权数目,则该选票有效;
  (三)如按上述规定当选的人数超过应选人数,则按得票数量确定当选;如
按上述规定当选的人数不足应选人数,则应在下次股东会就所缺名额另行选举。
由此导致董事会成员不足公司章程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则下次股东会应当在
该次股东会结束后的二个月以内召开;
  (四)出席股东表决完毕后,由股东会计票人员清点票数,并公布每个董事
候选人得票总数情况,按上述方式确定当选董事,并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当选
的董事名单。
                 第三章    附则
  第七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实施细则如与日后颁布或修订的国家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公司股东会批准后生效。
第九条 本实施细则的修订由董事会提出修改意见,报股东会批准。
第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山东宏桥铝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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